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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中引发对抚养事实公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24 0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保障了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未经登记收养子女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收养关系不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

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对社会长期的稳定和发展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为切实保障弃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国内公民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私自收养的弃婴和儿童的,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否则,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抚养人可凭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关键词]:定性、告知、审查、核实、出证

引 言

近期来我处咨询并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当事人落意不绝。截止今年九月底,我处已咨询答复收养(抚养)案件十余件,已办结事实抚养二件。虽已办结但其中一起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基本案情:覃某于91年与丈夫结婚,92年生育一子。97年,覃某在自村公厕拾得被遗弃的出生没几天的一女婴(当覃某已将弃婴抱在手中时俞某经过),覃某觉得这孩子实在可怜,在争得丈夫及家人的同意,于是决定把她抱回家抚养,并给她取了个名字叫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遂将其抚养至今,12年来,覃某夫妇为了给王某解决入户问题四处奔波,日前正是王某上小学的年龄,但由于户口问题没有解决,王某仍在家等待而无法上学,故办理入户的问题迫在眉睫。她们从有关部门得知,收养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到了民政部门却告知要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并从民政部门得到一份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的相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当事人凭着这份依据找到我处要求办理收养事实公证。

案情分析:

一、 定性——是抚养事实公证还是收养事实公证

1、 办理收养事实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的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又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司发通〔2000〕33号)规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2、根据案情分析定性为抚养事实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适用于1992年4月1日,原《收养法》实施前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证实,覃某于91年与丈夫结婚,92年生育一子,于97年拾得弃婴。根据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原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只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而覃某有儿子也不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故覃某拾得弃婴收养至今的行为不符合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司发通〔2000〕33号)规定,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因此本案例定性不能办理收养事实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二、告知——抚养事实公证与收养事实公证区别

1、告知抚养事实公证与收养事实公证概念及公证书格式的区别。

抚养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抚养人的陈述和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的证言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的事实证明活动。抚养事实公证公证书中不再写明养父、养母关系。收养事实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收养事实公证公证书中写明养父、养母关系。

2、告知抚养事实公证与收养事实公证法律适用及约束的区别。

抚养事实公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约束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约束。而收养事实公证不仅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约束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约束。《收养法》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告知抚养事实公证与收养事实公证落户登记的区别及今后一系列如继承等方面的区别。

抚养事实公证书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为“非亲属”。而收养事实公证书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为“养子或养女”。 抚养事实公证后的被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相互的遗产继承只能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收养事实公证后的被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相互的遗产继承适用继承法第十条的顺序继承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证处只有尽了充分的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知晓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什么关系,才能让当事人理智的去作出决定,而不至于办了抚养事实公证而当事人却误认为是办了收养事实公证,以免今后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三、审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当事人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抚养人身份证、户口本。
  2、抚养人结婚证;抚养人为单身的,应提供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抚养事实的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核实——根据本案重点核实以下几点

1、抚养人、被抚养人的身份是否真实。

笔者认为公证处在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要重点审查抚养人、被抚养人的身份是否真实,防止拐卖人口等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案笔者通过向抚养人所在地村委会核实可以排除上述情况。

2、抚养人是否以拾得弃婴为假像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本案抚养人覃某夫妇已生育一子,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十一项覃某不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且根据覃某自述和知情人俞某的证言,覃某发现弃婴时没有旁人证明,俞某经过时覃某已将弃婴抱在怀里。故俞某并不能说是发现弃婴的证人只能说是知情人而已。那么这个弃婴会不会是覃某亲生而假装说是捡来的呢?其实最好的一个证实的办法就是做DNA亲子鉴定。然而做一个亲子鉴定的费用高、时间长,且绍兴没有一家医院有这样的能力来检测。覃某夫妇是农民,一辈子没有出过绍兴,收入也不高,再者弃婴王某还在家等着上学,时间担误不起。笔者通过多方途径打听到农村妇女一般每年要做二次查孕查环检查的,这一事实笔者在计生办得到证实,通过覃某所在地计生办的协助调查,的确覃某自结婚以来只生育一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存在,也为我处出具了一张证明。

3、抚养人是否有能力且愿意继续抚养被抚养人。

本案通过向抚养人所在地村委会核实,覃某夫妇有固定的房产且各自在打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抚养被抚养人。抚养人通过写下保证书的形式证明今后愿意并继续精心抚养被抚养人,不虐待、

不遗弃被抚养人。

4、被抚养人是否继续愿意与抚养人一起生活。

被抚养人已超过10周岁,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故我们不能乎略被抚养人的真实想法,应该向被抚养人询问一些情况从而得知其是否继续愿意与抚养人一起生活,也可以得知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关爱程度等。

5、被抚养人的子女对父母的这一抚养事实的态度

抚养人覃某夫妇的儿子已有十七岁,父母的这一做法需要听听儿子的意见或说法,这对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将起到非常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出父母善良、乐于助人的本性,但也要让儿子知道办理这一抚养事实公证今后将产生的一些变化和影响。

6、核实被抚养人的生父母查找的问题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那么我们公证部门在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是否有必要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呢?

五、出证——依据法律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具公证书

1、抚养事实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0X)浙绍证民字第XXXX号

抚养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绍兴市XX区XX村。

: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绍兴市XX区XX村。

被抚养人:XXX,男(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绍兴市XX区XX村。

依据抚养人陈述和捡拾人知情人的证言及有关证明材料,兹证明抚养人XXX、XXX夫妇于XXXX年X月X日起抚养被抚养人XXX至今。

绍兴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2、捡拾人或知情人的声明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 年 _月_日,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 址:

声明内容:

我是抚养人_________、_________夫妇的_______(朋友、邻居或其他关系)。我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绍兴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捡拾弃婴(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送给抚养人_________、_________夫妇抚养至今。

上述声明内容是确属真实的,如有不实,我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 月 日

结语

我处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使我市符合要求的孩子不但有了养父母的关爱,更有国家社会的认可,从此拥有了一个完满人生。但该项公证涉及面广量大,涉及法律政策性较强,如何加大宣传力度,如何与相关部门(民政局、公安局、计生办等)沟通协调配合,如何正确理解、把握政策、克服其中弊端,防范公证风险是我们进一步值得思考问题。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卢小英

二OO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