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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承实践操作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11-25 00:00

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多年来,各地公证处一直按照《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予以办理继承公证。下面本人就遗产继承公证中所涉的实践操作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如下几点供大家参阅,以普及公证知识、共同促进公证业务的全面发展。
  一、遗产包括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四、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定义
  所谓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2、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订立遗嘱采取的几种形式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封存,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存表面签字,将来使用此录音遗嘱时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开。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哪些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主要区别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5、遗嘱变更、修改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裘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