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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案例
发布时间:2009-12-03 00:00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汉川银行龙湖支行职员李强、林龙于2004年7月3日向汉川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同时该行职员称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询问能否当天办理该项业务。对此,汉川公证处立即对该行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保障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汉川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该行职员李强、林龙到邮政局办理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次日即予以出证。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此公证业务,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可见,金融业稳健发展离不开公证机关的保驾护航。
[案例正文]:

  【案情介绍】

  汉川银行龙湖支行职员李强、林龙于2004年7月3日向汉川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同时该行职员称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询问能否当天办理该项业务。对此,汉川公证处立即对该行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保障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汉川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该行职员李强、林龙到邮政局办理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次日即予以出证。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此公证业务,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可见,金融业稳健发展离不开公证机关的保驾护航。

  【法律评析】

  当前,金融机构在追讨到期债权时,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文书或下落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直接问债务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形的多次发生已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央行的相对规定采取债权文书公证送达的方式成为解决这“顽疾”的一个方法,即由公证机关对金融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债权文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和保护债权的目的。实践中,诸多金融机构已采用这种方法来确保到期债权避免丧失诉讼,受到很好的社会效益。

  公证机关受理此项公证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审查金融机构提供的债权文书的内容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合法性,审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代理人是否得到授权进行此项送达公证申请。

  2、应审查债权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其具体情况如何,包括名称、住所等。关于债务人的住所,依照法律规定为法人的应为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住所可在工商局查询,自然人的应为其在户籍管理机关备案之所属为住所(可到公安机关查询)。这种债务人住所的证据应由债权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在邮寄送达债权文书时做为债务人的收邮住址。

  3、债权人住所或直接送达行为地应在受理此项业务公证处地域管辖范围内。作为一项证据保全公证每一环节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这样经过公证的证据应成为法庭确凿而无疑义的证据。

  4、在办理此项公证业务,整个过程应当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照片作为一种办证证据。

  5、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公证人员应清楚明了告知债权人即申请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应着重告知此项公证证据的效力即其申请只证明其向当事人送达某一债权文书(也即说明债权人曾经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能证明当事人收到此项债权文书,并将上述事实在笔录中载明。

  此项公证业务,避免了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庭呈交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的尴尬,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金融产的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