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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遗嘱适用遗嘱继承公证办理
发布时间:2009-12-30 00:00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Ÿ 高翔

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关于遗嘱设立的形式,主要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本文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统一归为非公证遗嘱。

继承公证案件通常可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通常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案件时,把有公证遗嘱的案件按照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而没有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案件即非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案件则是按照法定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这就引出了本人所关注的问题焦点,即非公证遗嘱是否适用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如何适用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规则。

问题一,非公证遗嘱是否适用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笔者持肯定态度,即非公证遗嘱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在日常办案时,有不少当事人手持非公证遗嘱前来咨询,办案人员通常在答复此类公证咨询时,告知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公证的程序办理,这就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非公证遗嘱都是无效的错误理解。一旦该案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按照遗嘱内容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有争议时,就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该继承案件。而该案件的办案人员在受理此案制作相关谈话笔录时,也通常会把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公证遗嘱而立有非公证遗嘱的事实简单记作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也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希望对自己的财产按自己的遗嘱意愿进行处分的要求,剥夺了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作出的这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嘱必须是公证遗嘱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即所涉及的遗嘱可以是法律规定所允许设立的任何形式的遗嘱。通常公证处把没有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案件即非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案件按照法定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是不适当的。

问题二,非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案件如何适用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规则?最关键的是如何确认该非公证遗嘱的效力,一旦确认看该非公证遗嘱的效力,即可按通常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

如何确认非公证遗嘱的效力。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审查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遗嘱设立的真实性及设立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遗嘱,三是有无影响遗嘱生效的法定情形,如有无对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四是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合法性。

具体的操作程序,首先对于自书遗嘱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要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有代书人,注明年月日,有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求。办案人员对遗嘱设立形式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通过与代书人、见证人的询问核实的方式经行,通过谈话笔录、声明书、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确认结果的客观事实作为办案依据。

然后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是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主要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然后必须逐一向法定继承人进行确认遗嘱的效力,需要进行确认的即为文章上述的四个方面。通过谈话笔录、声明书、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确认结果的客观事实作为办案依据。另外,办案人员还应注意必须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不仅是要求对遗嘱继承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而且还要对其他相关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必要的告知。

在确认遗嘱效力过程中,如何处理反对意见。办案人员需要掌握的原则是冷静客观的处理,对待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避免矛盾的激化,而使案件的办理陷入僵局,不得不终止受理。

一般情况下,在确认遗嘱效力过程中,反对意见主要是对遗嘱受理的真实性及设立形式的合法性提出反对意见。常见的形态如认为签字的真实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原则要求相关责任人在特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另一类就是对该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提出反对意见,对此办案人员应当要求持反对意见的当熟人在特定期限提交其所声称持有的最后一份遗嘱。对于相关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或是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成立的,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在拖延办证或是发泄不满情绪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确认结果,以维护有效遗嘱应当被执行的尊严,防止遗嘱受益人的利益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恶意而受到损害。

当然,办理非公证遗嘱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因其所依据的遗嘱为非公证遗嘱的这一属性,会比办理公证遗嘱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会有更多的问题出现,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案件时,更加细心谨慎,充分确认非公证遗嘱的效力,完善遗嘱确认程序。公证机构需要更加广泛向社会经行法律宣传,更多的鼓励人们树立起立公证遗嘱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