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简介】
二〇一〇年五月间,一*姓当事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处咨询,要求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当时适逢我值班接待,于是由我接待负责此案件。在对其所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问询了当事人相关情况后基本了解了该案的情况。*姓当事人母亲名下安置有住宅一套,其父亲于早年去世,去世前经当地土管部门的批准,已将其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给了他的三个儿子所有,其三个儿子已单独申领了各自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姓当事人父母名下已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关的地上建筑。安置在其母亲名下的一套住宅系由两部分房产拆迁安置所得,一为*姓当事人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二为另一同村村民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该房屋实际上是由*姓当事人拆迁前向该同村村民买入,但未经当地土管部门的批准,未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拆迁时经村委及拆迁所的默认划入*姓当事人母亲的名下进行安置。*姓当事人有二个兄弟,一个姐妹,其中一个兄弟已故,另一兄弟与*姓当事人及其母亲旧存矛盾,并认为安置在其母亲名下的房产应属其母亲与父亲的父亲共有财产,其享有继承权,其母亲不能单独办理赠与手续,其情绪相当之激动,与*姓当事人及其母亲矛盾相当之激烈。本案的问题焦点落在了对安置在*姓当事人母亲名下的房产的权属认定上,即该拆迁安置房系属其母亲的个人所有财产还是属于其母亲的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有鉴于该*姓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明材料存在缺陷,未能充分证明该拆迁安置房系属其母亲的个人所有财产,加之其兄弟、母子之间的激烈矛盾,经我处领导批示决定不予受理此案。
【拆迁安置房相关公证的梳理】
今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及周边农村土地的拆迁安置越来越多,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大量的拆迁安置房存在涉及公证的各类问题。各种当事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问询相关公证事宜,要求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此有必要对该类问题及可能适用的公证方式进行梳理。
一类情况是父母双方均健在,在其父母名下经拆迁安置有房产。面对这类情况,通常涉及的公证有两种,即赠与公证和遗嘱公证。在还未申领权证的情况下,父母又同意生前将其名下所安置房产赠与给其子女的,相关部门也认可赠与公证,同意在办理赠与公证后可以直接变更权属,申领受赠人的权证,面对这种情况,适合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双方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父母表示在其过世之后将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遗留给子女的,适合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相关房产的权证(还未申领权证的可递交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
第二类情况是父母双方均过世,在其父母名下经拆迁安置有房产。面对这类情况,通常涉及的公证是继承权公证。在其所有子女对继承权问题经协商后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予以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关房产的权证(还未申领权证的可递交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
第三类情况,也是最复杂的情况,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已过世,另一方健在,在其父母名下经拆迁安置有房产。本文所涉及的案例就是此类情况。面对这类情况,问题的焦点就是对该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进行认定,即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其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健在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对该问题的认定直接影响公证办理时公证类别的适用,对上述焦点问题无法认定时还可能直接导致无法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的结果。假设通过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认定为系夫妻共有财产时,属于过世一方的部分遗产在其所有子女对继承权问题经协商后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予以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关房产的权证(还未申领权证的可递交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属于健在一方的部分财产,在还未申领权证的情况下,健在一方又同意生前将其名下所安置房产赠与给其子女的,相关部门也认可赠与公证,同意在办理赠与公证后可以直接变更权属,申领受赠人的权证,面对这种情况,适合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双方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健在一方表示在其过世之后将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遗留给子女的,适合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相关房产的权证(还未申领权证的可递交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另一种情况是,假设通过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认定为系健在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时,在还未申领权证的情况下,健在一方又同意生前将其名下所安置房产赠与给其子女的,相关部门也认可赠与公证,同意在办理赠与公证后可以直接变更权属,申领受赠人的权证,面对这种情况,适合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双方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房卡及证明系健在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证明材料。健在一方表示在其过世之后将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遗留给子女的,适合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相关房产的权证(还未申领权证的可递交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及房卡)及证明系健在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证明材料。
细细研究不难发现,在第三类情况中,对该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即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其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健在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进行认定时,当事人所需递交的用来证明系健在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或是难提供的问题。一般认为,该类证明材料可以由相关的拆迁所或是当地的开发委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是上述相关部门也面临无法认定或是无法出具不予出具的情况。当事人往往会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本案中*姓当事人就是处于该境地,致使无法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