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0-06-28 00:00
案情简介:
邹某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要求我处派员上门为其办理继承公证,原因是生病住院、行走不便。我处在申请人医院出具了其神志清、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书后指派本公证员和另一位公证人员来到市区一家医院为其办理公证手续。邹某要求继承其继子张某的财产(即座落于本市的一套营业房)并向本处提交了先前准备好的基本材料:1、邹某身份证、户口本
2、张某及其生母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
3、张某无婚姻记录的证明(档案馆出具)
4、邹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并没有注明邹某与张某系继父子关系(派出所出具)
5、房产三证等
案情分析:
第一:邹某系张某的继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结合本案邹某是张某的继父,不一定有继承权,要有扶养关系才能产生继承,他不像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张某的生母已死,那么生母是死在邹某前面还是后面呢?这一点是必须审查清楚的,因为其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如张某生母如果死在张某的后面,其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了。
第三:张某的生父是否还健在,起初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的依据,只知道张某的生父是某村村民。不查清这点这个继承案子也是无法继续受理的。如张某生父已死就必须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如张某生父还健在,其生父就也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相关继子的遗产其生父当然有权继承。他有别于养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权。
第四:张某是否结过婚、有无子女或收养过子女,如有配偶、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五:张某是否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有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要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公证。
本案具体操作:
带着以上疑问便开始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材料中无法体现的就有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去调查核实。
第一步:先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来排除上述五点疑问的其中几点。按申请人提供的二份死亡证明来看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间为二OO八年,而其生母死亡时间为二OO一年,从中可以排除上述第二点的疑问。按申请人提供张某无婚姻记录的证明来看,只能说明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有无事实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收养子女均无法体现,需公证员去调查核实。
第二步:调查核实,其实上述五点疑问,有四点均要公证员认真的去调查核实才能得出结论,否则无法继续办理。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唯一一点被继承人生父的线索来到张某生父住所地村委并找到还住在该村委的张某生父的哥哥了解情况。得知张某生母在张某十岁左右与其生父就离婚了,还得知张某面部残疾是兔唇这点与申请人自诉张某是十岁左右来到他那里的事实相符。也许当时张某的生父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当时的档案制度不够健全,因为无法查找到张某生父母的相关结婚、离婚记录。只能由村委和张某生父的哥哥证明事实情况。另还得知张某生父已于二OO六年先于张某死亡,并从村委得到张某生父火化证明存根。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完全排除上述第三点的疑问和初步排除上述第一点的疑问。
第三步:还是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所说张某面部残疾是兔唇,原现在某街道企业工作过,但该街道企业已解散了不存在了。这对下一步的调核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本可以通过企业的人事档案记载来证明张某的家庭人事情况或通过向企业人事部门了解企业职工的家庭情况,现都无法核实取证。但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仍然在最短的时间里找到了张某原来单位的一个同事,上门向该同事了解张某的家庭情况。得知张某的确面部残疾是兔唇一直没有结婚,也无子女和收养子女。张某也的确是十岁左右随母嫁给张某的继父,继父与张某的确存在扶养关系。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完全排除上述第一点的疑问和第四点的疑问。
第四步:向本处档案室查阅张某有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档案记载,因为本处自建处以来至今,每一位立遗嘱人或遗赠人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过的,其档案资料只需电脑上一查便能查出。通过查阅无张某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档案记载。
操作结果:
通过以上四步骤的查验核实,本公证员终于将心中的所有疑问都解开了,以达到公证风险的最小化。最后我处为邹某出具了由邹某一人继承张某遗产的公证书。
邹某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要求我处派员上门为其办理继承公证,原因是生病住院、行走不便。我处在申请人医院出具了其神志清、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书后指派本公证员和另一位公证人员来到市区一家医院为其办理公证手续。邹某要求继承其继子张某的财产(即座落于本市的一套营业房)并向本处提交了先前准备好的基本材料:1、邹某身份证、户口本
2、张某及其生母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
3、张某无婚姻记录的证明(档案馆出具)
4、邹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并没有注明邹某与张某系继父子关系(派出所出具)
5、房产三证等
案情分析:
第一:邹某系张某的继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结合本案邹某是张某的继父,不一定有继承权,要有扶养关系才能产生继承,他不像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张某的生母已死,那么生母是死在邹某前面还是后面呢?这一点是必须审查清楚的,因为其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如张某生母如果死在张某的后面,其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了。
第三:张某的生父是否还健在,起初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的依据,只知道张某的生父是某村村民。不查清这点这个继承案子也是无法继续受理的。如张某生父已死就必须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如张某生父还健在,其生父就也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相关继子的遗产其生父当然有权继承。他有别于养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权。
第四:张某是否结过婚、有无子女或收养过子女,如有配偶、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五:张某是否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有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要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公证。
本案具体操作:
带着以上疑问便开始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材料中无法体现的就有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去调查核实。
第一步:先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来排除上述五点疑问的其中几点。按申请人提供的二份死亡证明来看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间为二OO八年,而其生母死亡时间为二OO一年,从中可以排除上述第二点的疑问。按申请人提供张某无婚姻记录的证明来看,只能说明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有无事实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收养子女均无法体现,需公证员去调查核实。
第二步:调查核实,其实上述五点疑问,有四点均要公证员认真的去调查核实才能得出结论,否则无法继续办理。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唯一一点被继承人生父的线索来到张某生父住所地村委并找到还住在该村委的张某生父的哥哥了解情况。得知张某生母在张某十岁左右与其生父就离婚了,还得知张某面部残疾是兔唇这点与申请人自诉张某是十岁左右来到他那里的事实相符。也许当时张某的生父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当时的档案制度不够健全,因为无法查找到张某生父母的相关结婚、离婚记录。只能由村委和张某生父的哥哥证明事实情况。另还得知张某生父已于二OO六年先于张某死亡,并从村委得到张某生父火化证明存根。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完全排除上述第三点的疑问和初步排除上述第一点的疑问。
第三步:还是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所说张某面部残疾是兔唇,原现在某街道企业工作过,但该街道企业已解散了不存在了。这对下一步的调核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本可以通过企业的人事档案记载来证明张某的家庭人事情况或通过向企业人事部门了解企业职工的家庭情况,现都无法核实取证。但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仍然在最短的时间里找到了张某原来单位的一个同事,上门向该同事了解张某的家庭情况。得知张某的确面部残疾是兔唇一直没有结婚,也无子女和收养子女。张某也的确是十岁左右随母嫁给张某的继父,继父与张某的确存在扶养关系。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完全排除上述第一点的疑问和第四点的疑问。
第四步:向本处档案室查阅张某有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档案记载,因为本处自建处以来至今,每一位立遗嘱人或遗赠人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过的,其档案资料只需电脑上一查便能查出。通过查阅无张某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档案记载。
操作结果:
通过以上四步骤的查验核实,本公证员终于将心中的所有疑问都解开了,以达到公证风险的最小化。最后我处为邹某出具了由邹某一人继承张某遗产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