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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贷款消费
发布时间:2010-07-05 00:00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李某、王某来到本处要求办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公证及委托书公证。李某、王某各自拿出本人的身份证及结婚证等材料。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自称是李某的丈夫,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仍为第一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相貌与本人有一定的差距,而双方结婚证上照片也相当模糊。随即公证员采用多种角度及方式询问双方,结果王某说话支支吾吾,无法正确表述自己的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及双方的结婚日期等等。有经验的公证员判断王某可能是假冒的,在公证员的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真像。原来李某的丈夫在国外,为了能快速贷款买车,李某拿了丈夫放在家里的身份证并让丈夫的弟弟来公证处冒名签字。
〖情况分析〗如今贷款买车也渐成时尚。如果没有足够的购车资金,贷款买车可以缓解购车者资金压力,早日圆上汽车梦;如果有足够资金,贷款买车可以帮助购车者增加资金的流动性,让钱生出更多的钱。像李某这样为了能顺利的向银行贷到款,带真材料、假夫妻冒名或带假材料真夫妻充当或带假材料假夫妻的现像时有发生。还有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通过法院起诉追债,程序比较麻烦。故前几年银行对车贷的业务没有展开,只有个别银行在非常谨慎地办理这项业务,原因可能是和房贷相比,汽车不如房屋保值度高,贷款数额较低等。其中最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银行想要规避假车贷、追债难带来的风险有关。然而汽车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是每一家银行都在计划推开。如何能做好做大这笔车贷业务又能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各家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都想到了公证,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为购买汽车向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以所购汽车抵押给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双方以此签订的合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并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违约不能归还借款,公证处可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书公证是指借款人委托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上述车贷汽车的抵押登记,方便债权人集中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自从有公证的介入后,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业务一年比一年在增加,而发生假车贷的现像几乎为零。开展此业务的银行也越来越多,由原来只有一家银行到现在有六家银行和五家汽车金融公司都在做此业务。从我处的车贷数据就可以证明:自2008年到2010年上半年二年半来我处共办理车贷委托及合同共计2933件,其中08年全年共办理772件、09年全年1093件、10年仅上半年办理了1068件。二年半来出具执行证书共5件。公证给汽车消费市场带来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贷款人能安心放贷,使借款人能方便贷款,使汽车抵押登记部门能快速登记。
  〖法律保障〗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