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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聋哑残疾人公证的办案经历及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10-10-19 00:00

涉及聋哑残疾人公证的

办案经历及经验总结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高翔

【案情简介】

二〇一〇年五月的一天,一尹姓当事人找到我,要求办理房屋的继承权公证,于是我耐心的接待了他。该尹姓当事人当时只是手持房产三证,再无其他证明材料,并道明办理该房产的继承权公证是为了将该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以供子女就学择校之用。细致翻阅房产三证并对该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后,我大致获悉了本案的案情。该房产系该尹姓当事人的继父冯某名下的财产,系冯某婚后向原工作单位经房改售房买入,属于其与配偶鲍氏的夫妻共有产。冯某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在绍兴市因病死亡。冯某与其配偶鲍氏皆系聋哑残疾人,且同为现绍兴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冯某的配偶鲍氏在与冯某结婚前曾有过一次婚姻,该尹姓当事人系鲍氏与前夫尹某所生,且与冯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冯某与其配偶鲍氏未生育子女。

【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在我接待该尹姓当事人,并进行详细询问大致获悉本案案情之后,我深刻地意识到本案中因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其孤儿身世且婚姻状况复杂,又因相关当事人中涉及聋哑残疾人,办理案件的难度可谓难上加难,要求我不得不倍加谨慎细心。

经细致梳理案情,归纳出本案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问题困难一,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有系聋哑残疾人,我不懂手语,这对在与该聋哑残疾的当事人交流上存在障碍,即使在办案时请来专业手语老师翻译,也会对交流产生影响,因为专业手语老师在某些法律问题上存在知识的盲区,这样间接的交流也会增加出错的几率,不利于我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

问题困难二,本案中当事人因变动过居住社区,加之现在社区工作者中老同志退休,社区工作者普遍年轻化,新老社区对本案继承权公证中所涉及的家庭人员亲属关系都并不是很了解,致使无法从社区获得较为真实详细的亲属关系证明。冯某与鲍氏原先生活的现绍兴市社会福利院也因档案遗失及老一批工作者的退休,现住新的年轻的工作人员对以前的孤儿情况不甚了解而无法提供相关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问题困难三,本案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较为复杂。

本案中较为有利的一点是所涉及的房产权属情况相对清楚,属于冯某其与配偶鲍氏的夫妻共有产。

【应对处理】

面对办案中遇到的上述困难,我与该尹姓当事人积极寻求应对之策。

在与该尹姓当事人的交谈中,我获悉其母鲍氏因系聋哑残疾人,经常参加绍兴市残联的活动,平时在生活上也经常受到市残联工作人员的照顾与帮助。于是我与该尹姓当事人联系了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市残联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情况并表达了急切寻求帮助之意。市残联组选部的王主任在得知我们的情况及意图后,积极为我们提供帮助,表示愿意在案件受理当天及日后如有需要之时陪同鲍氏前来办理公证,并安排了市残联下属的手语服务中心的老师为鲍氏提供手语翻译。这样一来,摆在眼前最大的交流障碍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事后也证明,由于得到市残联的积极帮助,本案在办理中也变得顺利很多。

由于本案当事人居住的新老社区及原先生活的现绍兴市社会福利院均无法提供较为真实详细的涉及继承权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于是我与该尹姓当事人商议转向冯某与鲍氏原先共同工作的工作单位寻求帮助。可是冯某与鲍氏原先共同工作的工作单位现住早已不存在了,经过了改制转并,人事信息管理方面也变得零散杂乱。最终还是通过积极努力,找到了该单位原厂部办公室工作的一位退休老同志,其对该厂原先的人事情况较为熟悉。在与该老同志的交谈中,我进一步获悉了本案的相关亲属关系方面的信息,该老同志也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材料,有利地弥补了本案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方面的不足。

本案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较为复杂。于是我要求该尹姓当事人提供绍兴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登记证明。在我看到绍兴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后,案件的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冯某与鲍氏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绍兴市登记结婚,冯某位初婚,鲍氏为再婚,结婚时冯某四十七岁,鲍氏四十一岁,婚后无子女。鲍氏与尹某于一九七二年六月登记结婚,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经浙江省嵊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绍兴市档案馆出具的该份民事调解书记载,尹某亦系聋哑残疾人,婚前,鲍氏原带有一男孩,婚后又生有一个男孩。最终鲍氏与尹某经嵊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两个男孩中其中较大一个有鲍氏抚养成人,较小一个由尹某抚养成人。面对办案中出现的这一新情况,经细致分析后,我排除了两个男孩中较小一个的继承权,因其由尹某抚养成人,与冯某并不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本以为所有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办理本案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也亦俱全,案件受理当日可以顺顺利利的办理。可是办案过程,在与鲍氏的交流询问时,得知其前夫尹某于一九九〇年在嵊州市因病死亡,一九九二年注销户口。当时由尹某抚养的较小一男孩年龄为十六岁,实际是由鲍氏抚养成人,这样一来,两个男孩都与冯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当然亦是冯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也需到场参加本案的办理程序。另外在市残联组选部的王主任和手语服务中心的老师帮助翻译下我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真相,该尹姓当事人一九七一年出生,是鲍氏与尹某婚前一年所生,嵊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关于两个男孩的年龄也与实际大了两岁。这就是我在前文中点出的本案办理过程中的最大的问题与困难是在于本案中的聋哑残疾当事人的交流障碍,也正因为由于得到市残联的积极帮助,才使本案在办理中没有遗漏相关继承人。至此,本案终于最终顺利办结。

【后续事态发展】

本案中,该尹姓当事人办理该继承权公证案件的目的是想将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更名至自己的名下以供自己的子女就学择校之用。办理完继承权公证后,该尹姓当事人继承了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中依法属于其继父冯某的部分,即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也就是说此时该尹姓当事人与其母亲鲍氏共有上述房产的产权。要想达到他的目的将上述房产全部转移至其本人名下还需将其母亲鲍氏的一半产权通过买卖、过户的方式办理手续。

果真,在今年六月的某一天,该尹姓当事人又一次找到我,要求为其母亲鲍氏办理该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房屋产权的买卖、过户委托公证手续,原因是鲍氏系聋哑残疾人,房管部门以此不便为由要求其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房产的买卖、过户手续。有了前一次的经验,于是我就轻车熟路的为其母亲鲍氏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半个多月之后,该尹姓当事人再一次找到我,要求为其母亲鲍氏办理该房产的登记、领证委托公证手续。于是我就更加轻车熟路的为其母亲鲍氏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可是,当该尹姓当事人第四次找到我,要求为其母亲鲍氏重新办理该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房屋产权的买卖、过户委托公证手续时,我感到的是莫名的惊讶。原因是该尹姓当事人与其母亲鲍氏在领了新的房产三证后,该房产已不是其继父冯某名下的房产,而是该尹姓当事人与其母亲鲍氏各自按份共有,原先鲍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房产的买卖、过户手续中的相关房产的权属需要更正。看着该尹姓当事人的无奈,在指责房管部门的苛求的同时我也深感内疚与自责。原本在办理完继承权公证手续后已不涉及到其他公证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因其中当事人系聋哑残疾人而变得不同与不易。办理完继承权公证手续后需先更换新的房产三证,然后才能办理房产的买卖、过户手续。这对普通人来说是不难办理的手续,可是对于聋哑残疾人来说只能通过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才能办理上述房产手续,而这时两次委托公证的先后顺序就不能颠倒。我作为一名从事办理公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这件事的处理上还是犯了对涉及聋哑残疾人公证业务不够重视与细致谨慎的错误。

【经验总结】

聋哑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提倡关爱弱势群体的今天,人们虽然普遍认识到社会需要去关爱他们,可是却很少有人真正在这么做。随着聋哑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其中涉及要求办理公证业务的几率也不断增大。在我们平时接待聋哑残疾人的工作时,要比接待普通人更加的重视、细心、耐心、爱心、谨慎小心。首先是重视,只有办案时心里重视这件案件,充分细心地去考虑这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才能在办案的过程中有的放矢,不出现差错。在办理涉及聋哑残疾人的公证案件时,必须要有专业的手语老师进行现场的翻译,要有爱心,这样才能耐心的去看,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因为他们与正常人不同,少一个与你沟通交流的方式途径,而这在对于办理诸如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案件时更多更准确的获得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尤为重要,尤其是这类群体往往比普通人有着不同的身世背景与遭遇。再有就是要求你谨慎小心,越是看似简单的事情就越是要谨慎小心,因为你往往会陷入对待普通人的惯性思维中,忽略了这一特殊群体的不同性。

二〇一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