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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微软光盘及授权书案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刘炜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昆明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信息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来到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该网络信息公司与昆明某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像传输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合同书面日期)订立销售合同,约定图像传输公司向网络信息公司购买正版微软软件及微软软件使用授权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和时间,付款方式等。该网络信息公司作为微软在中国云南的代理商为此向美国微软公司申请进货并为图像传输公司申请微软的专属使用软件的授权。据网络信息公司称,其为图像传输公司申请的软件使用授权书在合同期内到货,但软件光盘介质因海外邮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到货,图像传输公司以此和公司内部重大调整为由,拒绝收货并付款。网络信息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故意违约的过错,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其权益的得以保护,特申请办理提存合同货物的公证。

[公证过程]

  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其委托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我处,提交了其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案件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件、图像传输公司出具的《拒收证明》和《货物清单及交接信息》等材料。经本公证处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与其有密切的关系,提存原因、客体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具有申办本公证的适格主体,其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本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询问了提存的原因、标的、受领人的通讯地址、受领人拒收等情况,告知申请人提存的程序、效力和法律后果等制作公证询问记录。随后,公证员清点了提存物核对了清点清单,并将提存标的交付我处档案室保管。次日公证员按《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三天内通知提存受领人”,将提存受领通知书按提存人即网络信息公司提供的地址寄送提存受领人即图像传输公司,并出具提存公证书。

[案件进展]

  经向提存人网络信息公司的代理律师了解,该案件提存受领人图像传输公司已收到提存受领通知书,经考虑现主动提出支付大部分货款的和解方案。十二月十六日双方达成和解,图像传输公司已来我处领取了提存物。

[社会意义和提存价值]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存制度的价值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双方的交易安全,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的实现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因债务人原因不能或延迟受领,将不利于债务人债务的终结,也阻碍了债的法律关系的自然“生命”周期。如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提存方式,便解决了前言所述事件的不信任和债权人、债务人相对对立的状况。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近几年内债权、债务纠纷成倍数的增加。就公证咨询和受理的提存案件来说,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拒不接收租金的居多。前不久房屋限购政策执行后,尤其明显,许多承租人在律师的建议下采取提存公证的方式,支付当期的租金。可见提存公证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解决途径。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邮政、通讯、电力、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以往这些部门都是采用行政性的手段来处理相关合同问题。随着上述行业的改制、企业化进程和法治精神的彰显,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合同债务纠纷势在必行。提存制度为此提供了有效、合法的途径,更重要的的凸显了法律的精神。

4.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诚信旗帜,彰显民法精神。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然而就像本文前言所述的事实却经常性发生,是我们缺失了诚信,还是习以为常?对于债权人无故拒绝、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还是恶意的不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相悖的。提存的担保支付方式不但是履行的一种方式,还是诚信这一民法精神的保障。

[提存基本理论]

  提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给付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制度,即清偿提存。广义上的提存是指将金钱等物寄托在提存所,他人通过提存所可以受领其财产,并由此达到一定法定目的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两种:1、债权人受领延迟。债权人未按时受领,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也包括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二受领不能。2、债权人不明。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未明确法定代理人。

  提存的主体是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一般情况下提存人是债务人,但有不以债务人为限。提存机关为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负有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发给提存物的机关,在我国主要的提存机关是公证机构。

  提存的客体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不动产不适于提存,不能成为提存物。《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提保物(金)辉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程序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受领的理由和依据。经提存机关审查后,决定同意提存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验收提存物,登记存档,对提存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或交付或提存款划入公证提存账户。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书面通知[《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提存之日起七日内]提存受领人或公告通知[《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刊登在相应法制报刊上,一月内再同一报刊刊登三次]提存受领人。提存证书具有与债的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效力。我国的法律原则是债因提存当然消灭。有的国家如德国,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提存当然消灭的,提存物所有权因提存转移给债权人,所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支付利息及孳息的义务也免除。附担保的债务,担保因提存而消灭。

  2、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德国立法以随时取回为原则,以禁止取回为列外。日本立法以不得取回为原则,以得取回为列外。我国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要求发还提存标的的利息或孳息,同时承担提存费用。提存后风险转移,除因提存机关的事由而导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不负责任。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和授权或继承法律文书或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多数国家规定逾期不领取的归债务人,少数规定收归国库。我国规定二十年内不领取,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提存机关在如下情况下可拒绝: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提存受领人未对待给付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特别说明,未支付提存费用的,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特点]

  本案的价值在彰显诚信。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先不论孰对孰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遵循约定履行,是各方的义务,也是社会价值的内容。合同履行具有预判性,但也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故不是主观上的违约,不履行或履行不完整,就不能完全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更何况本案还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人类文明的不断传承,来自人类对未知的探索以及对探索成果的保护。你希望人家怎样对待你,你就得怎样对待人家,商业上的诚信亦如此。

摘自:昆明明信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