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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送达
发布时间:2011-11-29 00:00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汤仲兴

案例简介:有一天参加开标现场监督,离开标还有一些时间,投标单位的代理人陆陆续续地带着标书来到开标现场,正在依次办理投标文件的交接手续。这时有一家单位代理人捧着标书走进了开标室,在放到指定接收标书的桌子上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当时标书设有技术标和商务标,所做的标书比较厚重,而所放置的桌子又相对较窄,这名代理人一不小心,标书没能放稳,重重地摔在地上,封套破了,标书掉了出来。招标人于是因密封原因拒绝接收此标书。由于尚未到开标时间,公证员建议该单位代理人去重新包封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代理人没有随身携带有关印鉴,经处理后的投标文件还是没有达到密封完好的要求,最终该标书还是被拒收,该单位因此失去了中标的机会。该单位代理人显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事后进行了投诉。

争议的焦点:该投标单位认为本单位已经把密封完好的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到了规定地点,应视为已经送达了投标书;而招标人认为送达是个双方过程,该单位虽把标书送到了指定地点,但尚未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已方有权因密封原因拒收。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此可见,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密封递交,“密封”就是把投标文件进行完整包装,包装完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公章(有的贴密封条),不得有破损,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实践操作中,由于投标和开标一般都在同一天进行,招标人(或委托公证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要求投标单位登记,只有在登记完成后,才视为投标文件已被送达。可见标书送达是个双方行为,需要办理一定的书面手续。因送达而导致标书保管责任的转移,送达前标书由投标单位保管,送达后至开标时由招标人保管。案例中的送达前的标书密封问题只能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规定,是基于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有些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接标和开标并不是同一天完成的。因而在开标时非常有必要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如果发现密封被破坏,招投标监管部门就会介入调查。调查招标人有否破坏了密封?是否与投标人存在某种串通行为?有否泄露该投标文件中的秘密,或允许其投标截止后做了某种有利的变更等;其次,招标人有否徇私舞弊,将密封不合格的标书视为合格标书予以接收,并企图在开标时蒙混过关?若核实后发现,投标文件在递交时便是不合格的,但被招标人误接收,则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若投标文件是在招标人保管期间出了问题,或招标人在接收时存在包庇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查事实真相,对涉嫌营私舞弊、串通投标的行为,从严处理。
招投标程序经过多年演变,日趋简便和规范。现如今绝大多数招投标的接标和开标均在同一天完成,标书的包装、密封就成为投标人单方的责任。招标人往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包装、密封作出明确规定,如:必须合装密封,必须同时加盖公章并签字等等,废标条款中也会有因包装、密封不符合要求而予以废标的条款。这就要求投标方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若感觉有歧义或不理解的地方,及时与招标人沟通,避免错失良机。

公证员感悟:招标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公证机关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审查、监督,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标投标活动,引导正确进行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每一环节的活动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招标公证已成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门,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发展,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将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正是由于公证在招投标现场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参加现场监督的公证员须有良好的素质、高度的责任心和现场应变能力。首先公证员应该掌握《招标投标法》,了解相应的法规,并熟知本地的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当公证员参与到公证过程中时,公证员往往会被认为是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能加以熟练运用,才能不辜负“专家”这个称号,这也是个人现场自信心的保障。其次,公证员去现场前应熟读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程序,对面临的困难要有足够地认识。只有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才能使自己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始终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引导招投标过程顺利进行。

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形,公证员有时也会产生合法不合理的困惑。投标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最终来到投标现场,最终因为一个小小的意外导致所投标书无效,这样的事例常有发生。对该投标单位来说,结局无疑是“不公”的。但只要想想我们监督的是整个过程,我们面对的是所有投标单位,如果出于同情心理,今天放这个一马,明天放那个一马,我们所具有的“公正”形象就会消耗殆尽,也不利于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公正”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我们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如因投标代理人带着标书进了现场,在规定时间内忘了提交标书,该标书只能被招标人拒收;发现投标书外包封有裂缝,经投标代理人在投标截止前补救后外观上没有达到破损的程度,也可以视为密封完好。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的公证员来说,只有严格地依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据所设定的招标文件,按公证程序规则办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位投标人,才能真正使招标程序在“公正”状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