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本部窗口:0575-85142774 袍江办证室:0575-8813811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之窗
法律之窗
网络证据公证 完胜海外“官司”
发布时间:2012-04-20 00:00

近日, 我处成功办理一件因无单放货,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海事法院诉讼中完全取胜,数十万美元的货款得到了及时收回的案例。
近些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航运领域也取得了的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因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提单正本还在发货人,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了提货人),收货人违约拖欠货款,发货人的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案例屡有发生,这个历来是航运领域里颇有争议的,难以克服的惯例顽症显得更加突出。近几年来,我处办理该种网络公证数量年上升。
本案当事人原告绍兴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无单放货纠纷,原告虽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向上海海事法庭提起诉讼,但因被告主体资格及其他事实证据不足,被法院告知受理案件需要补充提供被告的身份及事实证据材料。而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系美国的一家承运公司,现在大家又闹到法院,原告向被告索要身份证据材料也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到美国有关部门查询困难重重,原告绍兴某服饰公司想到了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自己的网站上有相关的主体资格材料,可以申请公证处做个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解诉讼难题。
鉴于网络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网络证据相比于书证物证等证据存在具有即时性、易破坏性、易伪造性、易删除性等特点,但同时网络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的纸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可信度更高。其证据形式和效力,已为我国法院审判实践所认可。我处及时受理了该网络证据公证案例。
承办公证员仔细了解分析了的整个案情,为体现证据的关联性,加强网络证据的效力,向当事人提出了办理一整套严密系统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方案。根据我国交通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操作,分别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政府网站、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中华航运网网站,对记载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中国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提单备案样式和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备案的网页进行打开,并对进入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同时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摄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正是这份“铁证”,使得整个事件都发生以剧性的转变,美国某货运股份有限公司即主动提出与其进行和解,立马付清款项,该无单放货纠纷案得到园满顺利解决,绍兴某服饰有限公司也终于收回了多年被海外公司拖欠的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