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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子女买房 公证提醒"四大风险"
发布时间:2012-06-06 00:00

近日,李某来到本处设在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咨询,要求办理一份《保证书》公证。因李某需要以其女儿名下的二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而其女儿现还未成年,房产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交上述公证书。当窗口工作人员问其上述房产抵押贷款作何用途时,李某说最近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故想用上述房产抵押贷一笔钱用于生意上的周转。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其不能处置(包括抵押)其未成年女儿的房产。李某有点想不明白:这房子当初就是我给女儿买的,现在我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为何不能用女儿名下的房产来抵押融资呢?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向李某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处置(包括抵押)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说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如果李某用女儿名下的房产为其与银行间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显然是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的,所以本处无法为李某出具公证书。

在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中,像李某这样想法的人非常常见,他们对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向来是一体看待的,并不严格区分。近年来,许多经济较为富裕的父母,趁着手头有富余资金的时候,赶紧为未成年子女添置将来生活必要财产,减轻子女将来的生活负担,有些父母担心遗产税将来会增收,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直接使用子女的名义购买;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直接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为子女上学、就业等提供便利,购房后可以将户籍迁至该住所而直接登记在子名下。但过早替未成年子女购置固定资产,在转让、抵押贷款时,就会遇到麻烦,总之得不偿失。由于父母只是法定代理人,即使将来经济紧张,试图通过行使代理权来处分子女名下不动产进行融资时就会遇到麻烦。

本处公证人员认为,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四大风险:首先,不能办理抵押贷款。其次,父母离婚时会更容易产生纠纷。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时谁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实际上就可以占有并使用房屋。这会导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去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第三,父母很难收回房屋。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其房屋就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了。第四,无法自由处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