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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证 为实现债权提速
发布时间:2013-06-20 00:00

  2012年6月赵某欲将13万元人民币借予李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为了避免纠纷赵某约李某来到包头市天信公证处双方就借款事宜向公证员进行咨询。天信公证处公证员在确认双方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后,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赵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为此,天信公证处根据赵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赵某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有目共睹,资金的流转速度、金额也大大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债务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逃债、躲债、赖债成为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运用强制执行公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及早实现债权。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各合同,凡符合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均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启动执行程序,从而达到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来源:包头晚报 作者:武建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