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志国接待了一件继承公证,申请人是一对母女,要求继承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某房产。公证员审查后发现材料很充分。但在进入审查阶段时,细心的公证员却发现被继承人是1936年出生的,但其独生女是1979年出生的,两者相差43岁,配偶是1948年出生,相差12岁,事有蹊跷。公证员当即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给出的解释是他们夫妻文革后才相恋结婚。
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公证员立即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核实。通过向档案管理人员了解,公证员得知被继承人是很久以前退休的高工,应该只结过一次婚,而且只有一名子女。当即,公证员提出查看被继承人的全部档案材料。经仔细查阅,发现被继承人80年代的一份出国审查表亲属关系一栏中,填写的是儿子孙某。为何又多出来一个儿子?经向被继承人单位的老同事询问,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有过两段婚姻,此前的确有过一个儿子。在文革中,为保护妻儿,他果断和前妻离婚了。
回到处里,公证员与申请办理公证的母女联系,经再三询问,他们终于道出实情,被继承人确实结过两次婚,和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但母女俩认为,房产的继承与他无关,而且前妻的儿子是开公司的,非常有钱,应该不在乎这房子。所以母女俩一合计决定向公证处隐瞒事实。
了解到这一背景后,公证员耐心地向申请人解释道,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前妻的儿子也享有继承权,如果现在通过隐瞒事实的方式取得财产,儿子也可以随时要求撤销,这样做没有意义。之后,公证员又联系了被继承人的儿子。经询问,他同意放弃继承,并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至此,母女俩心头的石头落了地,这起特殊的家庭财产之惑,得到了很好解决。柴东明
来源: 法制网 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