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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少见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3-10-14 00:00


张 某(男)与王某 (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前张某于1998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张某(男)与王某(女)婚后生育一儿子,现年7周岁。张某、王某与儿子一家三口现居住在上述房屋。张某(男)与王某(女)共同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将上述男方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女方,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公证员接待申请人之后,考虑到此类赠与比较少见,比起传统意义上父母赠与子女、子女赠与父母、或兄弟姐妹间的赠与不同,夫妻之间的赠与不常见。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向申请人讲明赠与的意义和法律后果,申请人还是坚持要办理。公证员对女方单独进行询问,女方陈述:两人现在并没有离婚的打算,女方担心婚姻状况不牢固,房屋赠与给自己,一旦离婚和孩子还有保障。而且男方也同意。公证员又对男方进行询问,男方也表示愿意赠与,而且也知道赠与以后,该房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男方一点也分不到。两人为家庭和睦、婚姻稳定,经协商一致,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两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清楚。男方是一九七八年出生,在一九九八年购买上述房屋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该房屋是男方自己的个人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也没有查封、抵押、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公证员受理了该申请,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公证书,在办证过程中对两名当事人进行拍照留存档案。

夫妻之间的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很少见,传统意义的赠与基本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互相赠与,夫妻之间赠与应该是有些内情。公证员通过了解,女方对婚姻关系存在担忧,而男方承诺忠于婚姻。在此前提下,男方也同意将自己婚姻个人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女方,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以此来证明维护婚姻的决心,该房屋是男方自己的个人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也没有查封、抵押、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两人为家庭和睦、婚姻稳定,经协商一致,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两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清楚,符合公证受理的要求。赠与本身权利、义务就不对等,无偿取得财产的一方看似强势一些,对赠与人更是反复讲明赠与的后果和法律意义,当事人仍然坚持要办理,公证处从维护两人婚姻关系的良好愿望出发,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毕竟两人都为的是家庭和睦、婚姻稳定,而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如果因为这个公证,能挽回一个家庭的幸福,能维护两人的婚姻也是值得的

来源:天津泰达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