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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白醋贴标外观设计产品保全证据公证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

引言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常见的业务之一,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以作者日常在办理保全证据案件的体会,对本人承办的“购买白醋贴标外观设计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作案例简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雍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公证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公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及外观设计网上备案图样打印件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我处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李雍称绍兴某企业在未经其委托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私自使用其委托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白醋贴标外观设计,现为主张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人,前往相关店铺购买使用上述外观设计贴标的产品,申请我指派公证人员,对其购买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案例简析

以上为本案的基本情况,本案是平常我们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比较常见的一类保全证据公证,作者试结合本人平常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的一些体会,对本案作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探讨。

一、咨询解答

本案的当事人为上海的一家企业,对于外地企业,经常往返于绍兴是很不方便的,因此当事人是先进行电话咨询,并希望通过电话咨询能把受理公证案件时应提交的材料确定下来,以免去多次往返两地的麻烦,在对此类当事人进行答复应当更加慎重,但只要能够理清思路,把握好解答技巧,当事人也不是故意刁难。本案中本人首先询问了当事人要办理什么公证、用途?这主要是为判别当事人所要申请的公证案件公证处能否予以受理;其次,本人询问了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用途、购买行为地?这主要是判别当事人所要申请的公证案件是否为我处管辖;再次,本人询问了当事人与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有何利害关系、有无凭证及民事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这主要是判别当事人是否为适格的公证申请人;在明确了上述事项后,基本上能确定本案我处是可以受理的,这时本人进一步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如当事人是否已作了市场调查,对购物如何计划等,以便为当事人提出参考意见

最后,本人向咨询人慎重告知了一些重要的公证注意事项,如代理人申请公证应提交何材料、公证书预期使用效果、公证费等等,尤其应当明确的告知咨询人,其提出的公证案件能否受理,以申请时现场提交的材料审查为准。

通过上述简析,我想说的是在咨询解答阶段我们应当有一个解答思路。通过上述案例简析,本人在解答思路基本在解答咨询人问题同时应当问自己三个问题:1.咨询人所说的这个“公证事项”是不是公证事项?2.如果是属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事项,那该公证事项是否属我处管辖?3.针对咨询人所说的具体事项我处是否能够受理?

二、材料审查与受理

本案当事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向本处提交营业执照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专利证书公证书及外观设计网上备案图样打印件,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首先,本人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明确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接着,审查了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以明确代理人身份;再后,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公证书及外观设计网上备案图样打印件,以明确申请人的是否是适格的公证申请人。但本人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公证书及外观设计网上备案图样打印件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证已经过期,依据提交的专利证书记载其主张的白醋外观标贴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日为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根所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十年,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在二〇〇九年一月已经终止,申请人以专利权保护为目的向我处提出申请,是否满足《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中关于利害要件的规定,我处是否应当予以受理呢?对此作者的观点是肯定的,因为不管本案中保全的物证所使用的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受保护,都对当事人有切身的利益关系,至于使用上述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或是否应当承担其它法律或经济责任,不是本保全公证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经过步初审查,确定我处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案件后,本人向当事人告知了申办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同时,向当事人进一步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已进行了市场调查?去什么地方购买?如何购买?以便排除其它法律禁止性或不适宜公证的情形,以保证购买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在确定去农贸市场购买后,根据本人以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告知当事人跟据其所购买的对象,可能无法出具正式发票,建议其在向店家索要发票无果时,尽量向店家索要其他凭证,如收据、名片等,但应该把握好分寸。在取得相关凭证后,还应仔细核对内容,如店名、日期、物品名称等,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及时让店家予以纠正。

三、购买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完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手续后,本人与公证员徐冠华随同申请人的代理李雍分别到三个店铺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在此购买过程当中我们注意到以下问题:

1.在整个购买过程当中,我们公证人员应当保持好与当事人的距离,保证当事人的整个购买行为都是在公证人员的视线下进行,尽最大努力保证确保公证的真实性。

2,为进一步增强公证依据和证据效力,在购买过程当中可以适当拍摄照片作为依据,同时应当兼顾人身安全,跟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留存证据或是否留存证据。如本案购物的三家店铺,二家店铺位于绍兴市大江农贸市场内,一家位于绍兴市大江农贸市场内外侧。对市场内的二家店铺不便用相机拍摄,故我处公证人员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对市场门口和市场外侧的店铺使用相机进行拍照。

3.每完成一次购买行为,不但应当提醒当事人对所获得票据与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核对,我们公证人员也应及时核对所获票据记载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作对所购买物品作好标识,同时作好现场记录,以免在不同店铺的购买行为或购买的产品相互混淆。

上述购买行为完成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进行拍照后密封,并将照片冲洗后作为公证书附件发给当事人,现本案已顺利办结。

(陈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