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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浅析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中国公民或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拥有财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出国移民,由此导致我国继承的涉外因素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继承公证呈现出涉外因素。当继承开始时,这些事实要件就要求相应的冲突规范加以指引,以适用正确的准据法。涉外继承公证由于自身的涉外因素,适用法律的过程复杂,办证难度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拟简要谈一谈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概述

一般说来,涉外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存在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的一种财产继承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的涉及外国。涉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主体涉外,是指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中,只要有一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就构成涉外继承。例如,中国公民继承非中国公民的遗产,或者非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都属于涉外继承。当然,涉外继承不要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必须具有涉外因素,也不要求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必须同时具有涉外因素。2、客体涉外,是指遗产处于外国。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无论被继承人为何国公民,也不论其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遗产是在国外,都会产生涉外继承。3、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是指能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如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在国外发生的,如被继承人死于国外、被继承人在外国订立遗嘱等,也会产生涉外继承问题。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根据涉外继承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即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因素的继承公证。在此需要明确涉外的具体含义,对于涉港澳台的继承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否按照涉外民事法律规范来办理公证?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港澳台地区虽然在地理和主权上属于我国固有领土,但是各自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内地与他们之间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显然属于涉外所涵盖的范围。

二、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2、适用的法律较复杂,往往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找到正确的准据法予以适用;3、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以方便当事人的使用;4、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三、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

我国《公证法》第25条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对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也就是公证机构的管辖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这是我国公证机构确定是否有权管辖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如果继承的财产标的涉及到不动产的,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若继承标的是动产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继承公证事项。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是不是只要当事人在上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就可以受理并且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呢?这从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85]司公字第124号)中可以得到答案。在该复函中,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何种情况下不能出具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根据该复函的意见,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和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都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可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此我们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一定要明确被继承人和遗产标的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四、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在传统的继承公证领域一般只涉及到国内的继承法律关系,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紧密,世界各国人口的正在高速流动,一个继承很容易涉及到涉外因素,比如继承人是外国人,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有遗产在国外。由于每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关系受到政治、经济、历史、宗教、伦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继承的法律规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差异。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如何适用正确的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如何正确分辨各种法律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已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涉外继承是一种很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它既涉及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财产权益,也涉及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益。因此,处理好涉外继承关系,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外交关系的正常发展。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也作出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即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在地法。这种区别制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五、涉外继承公证的办证程序与相关注意事项

1、办证基本程序

首先要了解基本情况,确定继承公证的是涉外法定继承还是涉外遗嘱继承。在确定继承公证的类型后,进一步确定被继承人与继承标的的情况,判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国内还是国外,继承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从而确定是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还是为当事人出具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如果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则根据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正确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依据所确定的准据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着重审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关系、遗产标的等事项。对于涉外遗嘱继承还要着重审查如下事项: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包括遗嘱人的国籍、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亲属状况、遗嘱人的住所地、立遗嘱的行为地);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国家对遗嘱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确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的遗嘱是否办理了公证、认证等。最后经过审查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而且手续材料齐备的,公证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谈话笔录和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联系当事人了解公证书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总结问题与经验。

2、相关注意事项

(1)公证书的内容与形式。虽然司法部相关部门规定了我国公证书的内容与形式,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有的公证书可能会在域外使用,如果机械地按照我国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很有可能不会被域外使用部门认可。因此我们应当尊重公证书使用部门和使用地的习惯,为当事人出具恰当、充分的公证书,而不应拘泥于国内固定的内容与形式。必要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以确定公证书的内容与形式能否被使用地有关机关所认可。

(2)时效问题。各个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长短不一,有的国家办理认证手续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相关公证文书。

(3)对于在国外订立的遗嘱的效力,根据司法部[88]司公字第006号复函的意见,遗嘱必须经过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过我国使、领馆认证,公证机构才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

随着国际交往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今后我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涉外因素。作为一名公证机构的公证人,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和完善我们的公证理论,只有这样公证行业才能充满活力和生机。

(谢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