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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中的互联网应用
发布时间:2015-12-28 00:00

一、概论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所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的效力性、权威性有赖于公证文书本身的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而公证审查工作是公证文书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亦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由上述法条可知,公证审查首先毫无疑问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权利——公证机构若无公证审查的权利,既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材料,又不能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则根本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了解公证事项所涉的事实、无法确保公证事项所指向的文书、行为的真实性,更丧失了维护其出具的公证文书权威的基础;其次,公证审查也是公证机构履行公证智能所应尽的义务,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形时,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在无法依据现有材料出具公证文书的情况下,更应当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公证审查的方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但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电子革命和本世纪以来互联网革命的革命性发展,互联网,这一早已不再新兴但对于公证尚显陌生的事物,在公证业务中发挥着日渐重大的作用。以公证审查的方式计,借助互联网进行公证审查无疑属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但其与其他形式的审查毕竟存在不同之处。本文从实务出发,简单论述公证审查工作中互联网的应用实例及作用。

二、公证审查中的互联网应用

(一)身份信息核实、企业信息的核实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公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公证文书中应载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公证文书中应载明组织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证件)号码、登记注册地址等,并另起一行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实务中,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一般以公安部门签发的《公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薄》载明的身份情况为依据;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信息通常以工商局或其他主管单位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登记信息为依据。

在遇到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因消磁无法验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上所载明的身份信息与《居民户口薄》载明的身份信息相互矛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因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无法简单认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要求当事人返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换发、补发及更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还是要求上述部门另纸出具个人信息证明,虽然也许最终都能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但无疑都加重了申请人的办证负担。在公安部门为公证机构搭建了个人身份信息查询平台后,公证机构只需通过互联网在查询平台中输入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及姓名,即可审核申请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身份信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可能存在因异地办证不便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证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未载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续情况等情形,公证机构在审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在实务中不再要求申请人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企业信息证明。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旅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的上述信息。公证机构在申请人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情况下,通过查询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记载的信息以确认企业的基本信息、存续情况等,可以有效地减少申请人的办证负担。

(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核实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的公证是公证业务的重要类别,实务中,主要以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及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前提,即公证审核的目的,在于确认文书真实无误、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然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含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书,如《毕业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薄》甚至外国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本无法穷尽具体文书的种类,更不可能详细列明所有文书的公证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存在申请人所要求公证的文书不仅《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也未操作过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公证机构结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自行审查文书的真实性。在确保申请人公证的文书真实性的同时,思考如何便利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减少当事人提交冗余材料的必要也是公证机构在公证审查中的难点。

案例1:章某欲前往意大利自驾游,因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公证,同时提交了《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以证明其住所地、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住所均在公证处执业区域内。公证处在审查上述三份证件后,确认章某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属实,但无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2.《机动车驾驶证》如属实并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其是否存在因违法驾驶等情形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通常情况下,公证处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驾驶证基本信息》以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及状态。如此一来当事人不得不首先前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拉取《驾驶证信息》后再前往公证处,而提交《驾驶证信息》这一要求通常是在其前往公证处之后才被告知,因此大大增加了办证难度。随后,公证处了解到,部分地区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用了在其官方网站披露《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方式:通过输入驾驶证号和档案号即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的基本信息和违章情况。而这一查询既解决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查,又因查询仅需在互联网上完成并提供打印服务简化了当事人办证的手续。

案例2:丁某欲前往澳大利亚留学,澳大利亚方面要求其在国内办理《毕业证书》公证,丁某于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并同时提交了《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和《毕业证书》原件。公证处经审查发现《毕业证书》的发证机关某高校住所在N市而不在本市,但因丁某住所地在公证处执业区域内,公证书受理了丁某的公证申请。在审查丁某《毕业证书》的真实性时,因《毕业证书》发证高校在N市,如前往N市调查取证明显耗时耗力,可能导致出证日期的延长,浪费公证资源。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第十二条“……(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之规定,自2001年起,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开始建立并实施。公证机构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核实当事人的学籍信息,在当事人提交了《毕业证书》且经公证机构在学信网上查询一致的情况下,不仅满足了审查《毕业证书》真实性的需要,而且省去了前往异地调查的需要。

三、互联网应用的作用

(一)增加了公证审查的手段,确保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的权威。互联网的应用是传统公证审查手段的补充。借助互联网的应用,公证机构得以突破传统公证审查的手段限制。大量信息在互联网中的披露以及公证机构对互联网的有效利用,使公证机构在公证审查的工作中,获取了不同以往的调查路径。结合书面审查、实地勘察、电话访问等传统审查手段,互联网的应用使得公证机构的调查工作更为灵活、充分。多种手段的结合,提高了公证审查的效率和正确性,公证机构由此更大可能地获悉了待公证事实的真相、待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从而提高了公证文书的准确性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

(二)简化了公证审查程序,缓解了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实务中,公证机构除了当事人提交材料外,仅拥有极小甚至毫无调查权。在开展公证审查工作时,主要借助于其他办事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这种状况导致公证机构一方面无法就复杂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另一方面却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在简单的调查及同其他部门沟通中。在公证业务日渐繁重的现代社会,公证机构的工作量是巨大的。而一旦所需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公证机构只需一次性获得查询权限,即可由公证人员在工作单位通过互联网上办事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特定平台查询相关信息,从而极大地简化了公证审查程序,大为缓解了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

(三)简化了公证程序,便利当事人。政府等相关机构将其所管理的信息在网络中披露,使得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上述信息,减少了“跑部门”的烦恼。在公证工作不易被当事人理解的当下,简化公证程序,便利当事人,有利于争取当事人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缓解因当事人不理解导致的冲突。互联网的应用既是传统审查手段的补充,又在一定程度上足以替代传统审查手段。在坚持公证文书准确、真实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简化办事程序,为人民服务是公证机构作为事业性单位的根本要求。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通过网络办事、信息公开服务当事人的新形势下,公证机构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用更为利民、便民的公证审查手段,是其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本质表现。

(骆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