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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招投标会议中标书接收环节的身份验明
发布时间:2015-12-28 00:00

笔者一直参与招投标会议的现场监督公证工作,两年下来,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与心得。而招投标会议开始前的标书接收环节,在笔者看来,是我们公证机构在现场工作的一个重点,下面,笔者就根据自身的经验,分类来谈谈标书接收环节的身份验明的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送达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因此,招标投标必然会涉及到交易双方法人和法人之间的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有权送达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会议。

实践中,在接收标书环节,如遇到由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投标文件,在验明身份时一般会有两种情况:

1.法定代表人出具了由投标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出示身份证验明身份。

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情况,是因为有些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做出要求,规定其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因此,投标单位为避免影响投标,即使是招标文件未做出要求,也会在递交标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由投标单位出具的,为了稳妥起见,验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笔者都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与营业执照进行核对来确认身份。但是这样的做法还是有缺点,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不够全面,营业执照上只写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没有照片及公民身份号码,会让投标单位钻空子。比如,某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李某,但李某因故无法参加招投标会议,于是该单位就找了一个与李某同名同姓的人,出席招投标会议。因此,如果真的碰到这种情况,现场工作人员是无法分辨的。

虽然这种情况发生可能性不大,但是为了体现招投标会议的公平、公开、公正,我们还是应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通过丰富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我们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对方的身份,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投标报名表中增加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号码,这样就可以前文中避免冒充的情况发生。

二、委托代理人送达招标文件

为什么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不可能直接参与每一场招投标会议,所以必然会授权委托他人来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既然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那么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就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这就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注明,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招投标会议,要求受托人在递交标书的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接受其投标。同样,投标文件中也会要求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接收

笔者参加的某次招投标会议,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纸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讨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该单位丧失了评标的资格。事后,笔者翻出了接收招标文件时该单位受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现这一份是有受托人签字盖章的。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受托人十分懊悔,称当初就应该将两份互换一下。

那么,假如他真的将两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呼唤了一下,这份没有受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笔者能否收下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招标文件中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做出的要求。下面是笔者摘取的某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模板: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组织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表人无权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份格式模板中,投标单位必须写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公民身份号码;必须写明授权的内容,包括参加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代理人所被赋予的权利。授权期限应明确,超过期限就是无效的。受托人在办理投标报名等具体事项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对身份。

但是,这些都是针对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并不是在招投标会议中递交标书环节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所需要的格式要求。而实践中,招标文件中虽然规定了在受托人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但并没有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要求。投标单位为了方便,往往会直接把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多制作一张来用于递交标书时使用。久而久之,几乎所有的投标单位都默认了这种操作方法。

而事实上,虽然这两张授权委托书一模一样,但它们所肩负的使命却完全不同。递交标书时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为了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表明其有权代表该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会议,递交标书且履行其被赋予的权力。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由于评委处于一种封闭的环境中,实际上并没有上述的作用,更多的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反映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一种响应,是该投标文件的一种格式上的完整。因此,这两张授权委托书,一张注重事实上的效力,另一张更注重格式上的完整。对于该问题,笔者在刚参与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工作时,也曾请教过公证员。结合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的经验我们认为,递交标书环节的授权委托书,更多注重受托人的身份验明以及其权力的明确,实践中常遇到问题如投标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不符、参加的招投标会议工程名称不符、受托人公民身份号码有误等等,这些情况就已经影响了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应当不予接收。在这些必要的要素之外,若有不同于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问题,在不影响该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接收。因此,若受托人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缺少了受托人的签字盖章,我们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其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标书时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该如何处理

笔者在参与招投标会议时,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况是,受托人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理由往往是已经密封在投标文件中。这类情况多发生在不经常参与招投标会议或者外地赶来的投标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要求,那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也会存在一种情况,即招标文件有提及授权委托书,但是描述的并不清楚,投标单位会有另一种理解,即我所递交的材料中有授权委托书,虽然密封在投标文件里,但是我就是带了,我就可以参见招投标会议了。

笔者认为,标书递交的环节是一个双方的行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递交参加本次招投标会议所需要递交的一切材料,如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等,而招标人则需要对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外观及密封情况做一个检查,符合要求的就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则予以退回。然后双方都需要履行交接手续,即投标人标书接受登记表上签到,确认已递交标书并注明时间,以证明其在有效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招投标会议,招标人也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已收到投标文件以认可投标人的送达行为有效。

实践中,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不会参加招投标会议,会委托他人来进行投标活动,而在标书接收环节,招标人也一般会委托公证机构来进行验证和签到。那么在遇到无法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该受托人的身份验证就成了一个大问题。若该对方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有权利代表这一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会议。这一点应当是从事实上来明确的,而不是招标文件没有准确描述所能改变的。

可能对方会提出,我有授权委托书啊,只不过密封在投标文件里了,你可以去验证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启封投标文件,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也就是招投标会议正式开始。因此,我们不能在会议开始之前启封投标文件来验明受托人身份。

那么,在启封投标文件之后再来验证受托人身份如何呢?在实践中,也有存在过投标文件启封后再进行受托人身份验证的情况。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虽然可能招标文件描述不够准确清楚,但《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绍市建管[2003]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实践中招投标会议的流程,一般是先进行入围,待入围单位出炉后,现场启封投标文件。假如在投标文件启封后验证受托人身份时,发现该受托人身份与授权委托书不符,或者授权委托书有误,那么该投标单位丧失投标资格自然不必说。但是原本应该没有资格进入入围环节的投标单位不仅入围,而且还浪费了一个名额,这对于其他未入围的投标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无法体现招投标会议的公平、公开、公正。这违背了招投标会议举行的初衷,也会影响我们公证机构“公正”形象的维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在标书递交环节无法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对其递交的标书应当不予接收。

笔者感悟

在招投标会议现场,笔者目睹了许多投标单位人员的喜怒哀乐,有中标之后的欣喜若狂,有差之毫厘的扼腕叹息,也有因为对评标结果的不认同而大闹会议现场的,其中也包括因为授权委托书的问题而不予接收投标文件时,受托人失望的表情。假如因为一张小小的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就直接拒绝了一家投标单位,那么对于为这次投标而辛苦制作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所要保证的,正是整个招投标会议的公平公正,对这一家单位的“不公平”,恰恰是对所有投标单位的公平。我们必须严格地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公证程序规则办事,同等对待每一家投标单位,才能真正保证招投标会议的公平、公开、公正。

(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