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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办理涉外公证
发布时间:2015-12-28 00:00

摘要: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国内许多法律文件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国外有关部门的认可,这需要涉外公证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办每一件公证事项时做到认真、谨慎和仔细,从而保证涉外公证的质量。

关键词:涉外公证 法律程序 业务素质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及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随着国门的打开,时代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走出国门,对涉外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也更加需要涉外公证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办每一件公证事项时做到认真、谨慎和仔细,从而保证涉外公证的质量。笔者认为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认清涉外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随着当前有出国留学、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等需求的国人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关事项的公证书,但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或不理解为什么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 (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 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 直接邮寄或递交,结果却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或者一些人认为证明“我妈是我妈”是无稽之谈,对办理涉外公证有抵触情绪或对涉外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最终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也耽误了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用。

其次,老一代涉外公证员一直强调的一个准则:“涉外公证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然而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要认清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 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外交部及国外使(领) 馆的认证,并附有译文。国内公证则没有这些程序。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涉外公证事项中的告知

告知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证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公证程序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在涉外公证事项中,通过准确适当的公证告知,对于完善公证程序,使当事人知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从而确保公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在办证中除要进行的一些书面记载的告知外,进行一些口头的提醒和询问,让当事人确切明白自己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非常重要。笔者就经常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户口簿到公证处说要办理户口簿公证,经过深入交谈和提醒,才明白说要办一份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公证,而他理所当然的认为户口簿上记载着他们的关系,办理户口簿公证即可,笔者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告知当事人户口簿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并不是同一公证事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来申请办理,你申请办理的是亲属关系公证,而不是户口簿公证,使当事人弄清了自己所应办理的公证事项,从而少走了弯路。通过书面和口头的告知,让当事人明白所申办公证的意义,也减少了公证处自身的风险和责任。

四、涉外公证事项中的调查核实

在涉外公证中,当事人为达到自身目的,往往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书或证明。这就需要我们借助相应的方式对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例如:1、对于2001年后国家颁发的专科以上层次的毕业证书,我们可以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2、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驾驶证件,我们可以登录车辆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但对于一些不能进行网上查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这就需要涉外公证从业人员除了有一对火眼金睛外还要掌握-定的技巧来识别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真假。

首先要多与当事人交流。例如:若对当事人提交的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可以通过聊天的形式问他一些问题:你的学校在哪个市什么区,在什么路上,附近有什么著名建筑,班主任是谁,班长是谁等等,通过问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应该能辨认出真伪。当然,也有可能有些健忘点的当事人,即使是真实的证书,也不一定全都能回答上来,有的确实一时想不起来,但他可能会提供更多的当时学习方面的一些情况,我想有经验的公证员应能从谈话中分辨出当事人对一些情况是真的忘掉了,还是根本就没在该校读过书。

其次,让当事人提供一些佐证来证明其提交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例如:学生都有在学校进行留影的习惯,特别是毕业合影,可以说人手一份,可以让申请人提供校园留影或毕业合影来对毕业证书的真实性予以佐证。

另外,对其他不能确认真假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应通过电话录音或实地上门的方式予以核查,以保证公证材料的真实性。

五、涉外公证事项中的翻译

通常由于涉外公证书和公证证明对象后面需附外文译文,即产生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在公证实践中有些涉外公证从业人员会比较注重公证程序和公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反而对公证文书的翻译往往没有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致使有些译文质量不高。然而笔者认为:译文质量的优劣不仅对涉外公证书效力的正常发挥和我国公证的形象产生重要影响,更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应得到足够重视。在公证实践中,笔者经常碰到一些当事人要求自己对公证文书及材料进行翻译,笔者认为,公证文书及材料不应由当事人自己翻译,一是当事人的翻译水平参差不齐,涉外公证从业人员并不清楚及掌握,如果造成翻译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自己使用,也影响中国公证的整体形象;二是公证当事人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可能会故意提供存有一定虚假内容的公证文书翻译文本,例如: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国外对于学历的要求标准而对于翻译文本中关于学历的表述混淆概念或将学历翻译成更高的层次。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自己提供译文的,涉外公证从业人员应拒绝使用,并建议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交由专业翻译公司或公证处的内部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从而保证公证书译文的质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逐年大幅上升,作为一名涉外公证从业人员,更加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很多,需要更加努力、更加坚定的在涉外公证领域继续前行。

(谢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