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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从“互联网购物保全证据”为案例说起
发布时间:2015-12-28 00:00

引言

电子商务已经风靡全球,它作为商业贸易领域中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经过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尤其师因特网的普及利用,正对传统的商业概念、贸易方式和金融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电子商务以其没有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减少中间环节、低成本、高效率的运作方式,首先作用于商贸本身而后向生产和消费两极迅速扩散,形成了人类有史以来最理想的商贸捷径,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主流商业和贸易方式。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的普及,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对传统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兴起和普及,使人们在信息处理以及交易方式上开始使用新的技术,比如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这就对传统的公证业务提出了挑战。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对公证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变革的时期,如何利用新的技术、因应新的挑战、追赶社会前进的步伐,是摆在各国公证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本人承办的“互联网购物保证据”为案例说起,讲讲本人在互联网时代对公证的一点体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绍兴市某卫浴有限公司因卫浴产品的注册商标涉嫌被销售商侵权,向本处申请办理互联网购买该涉嫌侵权卫浴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因该类公证事项本处尚属首例,申请人向本处咨询后,本处公证人员对该公证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讨论,参照其他公证机构办理的同类案件的经验,并结合本处以往办理的实体店购物保全证据和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的经验,经与当事人沟通确定了具体操作方案。首先,办理网上订购涉嫌侵权卫浴产品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利用我处电脑,通过页面操作在购物网站订购嫌侵权卫浴产品,并将产品的寄送地址设定为本处,本处对申请人的互联网订购过程进行公证;其次,办理申请人接收过程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在申请人获悉产品寄送信息后,由申请人与送达人提前约定时间,待产品送达指定点后申请人对产品进行当面签收,本处对申请人的接收过程进行公证。

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绍兴市某卫浴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我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互联网购物保全证据公证,并向处提交《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公证申请表》、《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公证申请材料。经初审查,我处受理了该公证案件,并当场为申请人办理公证受理手续。受理完毕后,我处即组织公证人员在本处三楼摄录室监督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我处电脑对目标产品(二件)进行网络订购,并对操作过程截屏保存。

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其中一件订购产品进行签收;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另一件订购产品进行签收。

现该案已顺利办结。

案例简析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的时代背景下,公证业立足自身的职能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提供服务,为促进互联网超前发展,特别是保护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公证业也受到互联网日益深刻的影响,并且从互联网发展的成果中间受益。本文旨在讲述我在办理上述互联网购保全公证案件中的一些体会:

一、公证多样化

在当代创新型社会中新的事物、新的情况每时每刻都在产生,传统的公证模式对部分新事物的公证已很难适用,其中互联网的影响最为深远,因此我们公证人在依法办证的前提下必须积极探索新的公证方式、方法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形,实现公证多样化。

(一)取证方式的多样化。

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公证业也不可避免受到互联网日益深刻的影响,在公证取证方面体现在取证方式的不断多样化,一方面是对我们办理公证案件的提出挑战,另一方面是为我们办理公证案件提供便利。

例如本案中公证处在承办传统购物行为保全证据的取证方式往往是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前往实体店,直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店员进行购买,一般都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个完整的购物过程一般都能即时完成,而互联网购物的取证方式是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计算机操作,通过网页浏览在网上选定商品,并设定好收货人、商品数量、款式、运输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后付款下单,由卖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待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代理人再行签收。互联网购物改变了传统购物的模式,同时也改变了通过购物取得证据的方式,基于传统取证模式而产生的保全证据模式已不能适用,为公证处适用新的保全证据公证模式提出了逃战。

再如,平时办证过程中我处公证人员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毕业证书、驾驶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核实,与传统的传真、发函等核查方式相比大大提高了我们公证工作的效率,确保了公证案件的办证质量,同时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提升了公证的服务质量。

(二)公证模式的多样化

为了适应新出现的公证事物,我们公证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现有的公证模式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探索创新,通过系统的公证组合来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适应新出现的公证事物。

如上所述互联网购物与传统购物取证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传统的公证模式已无法适用互联购物保全证据,但因新事物出现而引发的新的公证案件急须解决。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公证组合来解决问题呢?本案中最终决定对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订购过程使用网页保全证据的方式进行公证,对申请人代理签收商品的过程使用行为保全证据的方式进行公证,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和签收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相结合来完成整个互联网购物取证过程的保全证据,是公证形式多样性在本案中的体现。

二、互联网购物模式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区别与优点

(一)避免当事人的尴尬处境,确保取证的成功率。购物保全证据往往涉及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而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有一定的局限性,经常是同行之间侵权,在传统的购物模式中直接到实体店购物时常会发生买卖双方同事多年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使申请人处于很 的处境,而互联网购物免去了面对面交易的环节。例如本案中,据申请人的代理人陈述,被保全方系申请人的经销商,因申请人怀疑该经销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其他同类产品(并非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之上,故向本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以防日后解决纠纷时使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当的供销的合作关系,若取证失败,很可能导致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

(二)为当事人取证提供便利,降低取证成本。

互联网购物模式可以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取得证据,直接降低了当事人取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购物公证中经常遇到被保全标的物的销售地不在本地,鉴于当下公证处普遍存在办证力量不足,往往建议当事人向行为地,即保全标的物的销售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取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若在符合互联网购物模式的要件时,当事人直接向所在地公证提出申请,这给当事人取证提供了大大的便利。

三、互联网购物中的网页保全证据与通常网页保全证据保全的区别

(一)互联网购物中的网页保全证据与往常的网页保全证据相比操作更为系统化

通常网页保全证据保全对于整个过程就是单一的一个网页保全证据,只需要将网页操作的过程办理完成即可,而互联网购物中的网页保全证据是整个购物取证过程中的一个订购环节,需要考虑与整个购物取证过程联结起来,比单一的网页保全证据更加复杂。

(二)互联网购物中的网页保全证据与往常的网页保全证据相比不但输入内容较大,而且修改内容还有一定隐蔽性。

与往常的网页证据保全相比,平常我们办理的网页证据保全输入信息一旦错误马上就无法准确进入下一个操作环节,能够在操作现场即时发现错误并予以修正,但互联网购物的网页证据保全作为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虽然具有网页证据保全的共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但对购物产品的数量、颜色、规格等常规产品参数进行选择,而且在互联网购物产品订购的下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常用信息通常是由系统根据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自动默认设置的,如收货人、收货地点、联系方法等信息都是由系统根据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自动默认设置的,有些设置甚至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增加保全过程中的操作难度。

四、办理互联网购物保全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因互联网购物保全方式是以网页保全证据的方式和传统购物保全证据的方式相结合来完成,与传统单一的网页保全证据的方式和传统购物保全证据都有不同的区别,故决定了互联网购物保全证据与传统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和传统购物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所不同。

(一) 应当正确填写收货人、收货地点、联系方法

收货人、收货地点、联系方法等一些重要的预留信息不仅关系着整个互联网购物取证的成败,而且会给公证处机构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公证人员不但应当在操作之前提醒当事人在输入相关信息后仔细核对,我们公证人员也应当对当事人的输入的信息进行仔细核对,以便在发现信息错误时现场及时修正。如果操作时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及时修正事后往往更难发现,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将对公证处和当事人存产生不同的不利影响。如因信息错误当事人不能进行正常收货,将导致整个取证过程的失败,并且互联网产品页面的更新会比较频繁,若此时产品更新下架,要进行重新取证可能再也无法实现。如在诉讼阶段作为证据使用时,因上述问题导致公证书无法使用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二) 切勿遗漏选择开具发票

互联网购物中开具发票一般默认状况下都是不需要开具发票,需要当事人进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并填写完整准确的产品名称后卖家才会开具发票,并随所够物件一并寄送给收货人。

(三) 订购完成后及时关注物流信息,提前与快递公司约定交货提醒。

在互联网购物中完成互联网产品的订购后是无法即时获取承运公司、产品运送订单编号等相关重要信息的,需要卖家将产品交付承运人后,才会生成相关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公证人事先提醒当事人在产品订购完成后随时关注产品的运输状态,根据运输状态的变化及时与送货人取得联系,并与送货人约好具体的送货时间,便于当事人当面签收所购买的产品,保证整个互联网购物取证过程的顺利完成。

总之,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个人认为我们公证行业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还是很不够,还面临着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整个行业去积极地面对,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陈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