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中外人员交往领域的拓宽,中国内地公民出境人数或海外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来华人数均逐年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未成年人。笔者从多年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经验中总结出几点体会,浅谈一二。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
自
二、未成年人出国的主要类型
现行有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
三、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
(一)出国旅游或文化交流的公证。未成年人出国旅游或进行文化交流,通常需要以下3种公证:
1、父母双方或一方“授权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该“授权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主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期间,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该“出生”公证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姓名等信息。
3、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公证。该“亲属关系”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与同行或同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二)出国学习的公证。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国学习,除上述3种公证外,也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的“在读证明”公证。该“在读证明”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学生身份。
2、曾经获得的“义务教育证书”文本相符公证。该“义务教育证书”文本相符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教育程度。
(三)出国居住的公证。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国居住,除前述中的3种公证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公证: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自
2、未成年人的“未达婚龄”公证。自
案例:章某欲带自己年仅十五周岁的女儿前往意大利留学并有意长期居住在意大利,因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出生”公证以及“义务教育证书”文本相符公证,同时提交了《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和《出生证》原件以证明其本人及女儿的住所地在公证处执业区域内以及其本人及女儿的血缘关系,提交了其女儿的《义务教育证书》原件以证明其女儿的受教育程度,公证处在审查上述证件后,告知章某:其丈夫李某必须来到公证处亲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女儿出国期间,全权委托其未成年女儿的母亲监护该未成年女儿的一切活动。随后公证处根据他们的申请及需求为其丈夫、其女儿出具了公证书,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根据公证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认证是相对公证而言的,它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出国时需要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未成年人回国居住所需办理公证的主要类型
近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成为“委托寄养人”。本文所称“寄养”,主要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如系中国公民,公证处可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综上所述,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以便完成在中国内地的寄养手续。
五、结语
近两年来,在学生寒暑假特别是暑假前夕,未成年人的涉外公证事务会激增,且很多家长不了解办理未成年人的涉外公证的程序,以为公证书可以立等可取,殊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将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涉外公证由于其特殊性,公证处为方便当事人缩短办证时间,但最快也要三至五个工作日才能出证,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出国的整个行程。故家长如有带未成年人出国的打算应及时去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