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接连有当事人跑到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设立在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公证窗口咨询一件事:我的父亲(或母亲)死亡了,他(她)的财产其兄弟姐妹有份吗??
这些当事人不知是听了哪些片言碎语,还是看了有些偏面的报到,问得有点怪,待接待人员问清楚情况后进行讲解,当事人才有所明白:遗产人的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是不搭界,在有些情况下是会搭界的。事后,公证人员觉得老百姓对继承法律知识还是知之甚少,特别是一些特殊情况的继承。公证处作为遗产继承的专业机构,确有必要宣传讲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有关系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转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中,遗产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遗产所有人的父母后于其死亡,这时候发生的转继承中就会牵涉到遗产所有人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说遗产所有人死亡的时候,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还在世,当时遗产没有进行处理,后来父母双方或一方也过世了,这时候才来处理遗产,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继承权就要转到父母的继承人,该遗产人的兄弟姐妹,就在这继承人之中了。
我们不妨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在本市有一处房产,其于二00五年去世,其父亲于一九九五年去世,其母亲于二0一五年去世,现在甲的妻子及子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甲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本案中,甲的父亲先于其死亡,不发生继承。甲的母亲后于其死亡,甲母亲健在的时候因为继承人之间没有分割甲的遗产,甲母亲死亡后再进行分割,甲母亲的继承权就要转到其的继承人,甲的兄弟姐妹就包含在该继承人之中。所以本案要办理继承手续,不仅甲的妻子及子女要到场,甲的兄弟姐妹也要到场,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甲遗产的意思。
碰到这种情况,死者的配偶往往会说:我们夫妻当初自己买的房子,为什么连他的兄弟姐妹也有份啊!!!
所以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证人员提醒大家:被继承人(即遗产所有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时间担搁久了,原来的继承人发生了新的情况,就会涉及到更多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