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何有效传承和分配,是当下而非将来要面对的问题。通过遗嘱来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分配,对于被继承人来讲,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把遗产留给想给的人。而对于继承人来讲,可防止遗漏遗产继承,多了一份确幸和从容。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将遗嘱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形式,并将公证遗嘱列为5种形式之首,同时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是对遗嘱人充分表达意思、自由处分财产的最大保护,也是对公证遗嘱自身具有的独特优势的一种肯定。 为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我处将以“专人、专时、专场“的模式持续开展遗嘱公证活动。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特别提醒:具体的条件与资料以公证人员的答复为准!】 可现场预约或电话预约 (85142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