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一位老人曾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自己的其中一位孩子作为监护人。去年下半年,老人的另一位孩子对此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老人的意愿。
意定监护目前仍是新事物,未被大众所熟知,那么何为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针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在传统监护模式之下,监护人是由有监护权的人协商产生,或者由特定组织指定产生,而被监护人,比如老年人并没有能够参与监护人的选任,这就会造成在实务当中产生的监护人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监护人也可能出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例如因犯罪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先于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在外地而被监护人又急需手术签字等。
意定监护尊重当事人自身意愿,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例如上海的独居老人,便选择了自己信赖的水果摊主来担任监护人,照顾自己并代行一些人身、财产处理权利。意定监护是将这种作法的合理性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委托和明确。
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而意定监护公证则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机构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并赋予意定监护充分的公信力。我处积极开展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鳏寡孤独者寻求监护提供保障,助力“老有所养”,预防养老纠纷,打造公证服务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