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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院强制执行保全证据公证的 思考与总结
发布时间:2021-08-02 14:56

案情简介:在我国,法院执行难是一个由来已久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法院系统都在为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作出不懈努力,今年四月,我市两级法院启动“破难一号”执行攻坚大会战行动,我处为助力法院执行,破解执行难题,由处领导亲自带领七名公证人员参与了财源中心大厦的2402、2403、2404室等三处执行房产的执行过程,为法院执行提供保全证据公证。

执行案一:迪荡(梅龙湖路56号)财源中心大厦2402、2403、2404室

2014年,越城法院判令被告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垫款本金共计2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代理费98000元;被告何某、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在财源中心大厦的2402、2403、2404室3间房产被查封,总计建筑面积1242.42平方米。

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履行债务,这几间房产内部分房间甚至被一些案外人占用,成了办公场地,执行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执行案二: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袍江荷湖路的厂区房产

2015年,越城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借款本金共计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代理费770000余元;被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对被告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袍江荷湖路的抵押房产(建筑面积:16000余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履行债务,被执行房产一直被被申请执行人占用。

执行案三: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01、702、705室的房产

2015年,越城法院分别判令两案被告吴胜、陶丰归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共计2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费用;被告绍兴彩美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两案被告的担保人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绍兴彩美化工有限公司在越城区时代大厦701、702、705室的房产被查封,总计建筑面积475.68平方米。

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履行债务,上述房产内部分房间被一些案外人占用,成了办公场地。

我处接到越城区法院的公证咨询后,与承办法官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工作,制订强制执行公证方案,并提前对被执行标的进行实地勘查,根据从法院了解的情况和实地勘查的果召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制定了强制执行公证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与法院确定对强制执行标的物的现状、执行标的物内物品腾退、清点、封存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4月15日上午,我市两级法院启动“破难一号”执行攻坚大会战行动,本处领导亲自带领七名公证人员参与了上述财源中心大厦的2402、2403、2404室等三处执行房产的执行过程,按照预先商定的方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了严密的公证安排,并通过拍照、摄像,制作物品清点记录等方式,对执行房产的强制腾退、房屋内物品清点、物品封存等相关环节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保证法院多年的执行老大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同时积极促进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得到了法院的积极评价,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证明职能。

办案总结与感想:

一、当前我处在协助法院强制腾退、物品清点、物品封存中公证的基本做法:

    (一)联系阶段

由法院承办法官与我处公证员取得联系,我处公证员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执行案件的案件内容,具体确定需要协助的公证内容;

    (二)受理阶段

    法院承办法官向我处提供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生效判决文书等材料,提出有关强制腾退、物品清点、物品封存等保全证据公证;

    (三)准备阶段

    我处指派承办公证人员受理后根据具体的案情商讨制定公证方案,确定具体参与人员、分工、注意事项等,准备公证过程中所用的拍照、摄像等设备仪器,确保性能完好;

    (四)实施阶段

    我处承办公证人员按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准点到岗,服从法院指挥、安排,具体流程如下:

    1、外观拍摄

    到达现场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房屋整体外观情况进行拍照、摄像;

    2、房屋开启过程拍摄

    外观拍摄完毕后,由法院工作人员或指派人员开启房屋锁具,我处工作人员对开启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3、房屋内部整体结构和物品拍摄

    门锁开启后,我处工作人员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对房屋内部现状、结构及物品摆放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

    4、对腾空作业过程拍摄,同时对物品清点、记录、造册

    现状固定完毕后,由腾空作业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我处工作人员对腾空作业过程及腾退物品装车状况进行拍照或摄像,同时另行指派人员随同法院清点登记人员对腾退物品进行清点、记录、造册;

 5、房屋腾空现状和整体外观拍摄

腾空完毕后,由法院工作人员清退场内人员,我处工作人员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对房屋腾空后的内部状况和整体外观现状进行拍照或摄像;

6、房屋查封过程进行拍摄

对腾空后的房屋现状固定完毕后,由法院工作人员查封房屋,我处工作人员对查封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7、对押送过程进行拍摄

查封完毕后,我处工作人员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将腾退物品押送至存放地,我处工作人员对押送过程进行随机拍照或摄像;

    8、腾退物品送达后的车载现状拍摄

    到达腾退物品存放地后,我处工作人员对腾退物品送达后的现状进行拍照或摄像;

    9、存放作业过程拍摄

    现状固定完毕后,由腾空人员进行存放作业,我处工作人员对腾空人员的作业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10、封存过程及退腾物品封存后现状拍摄

存放完毕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对腾退物品进行封存,我处工作人员对腾退物品的整体存放现状及法院封存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五)公证书制作阶段

    1、现场执行完毕后,对现场形成的文书或数据与法院现场形成的文书或数据进行核对;

    2、核对无误后,由我处工作人员对现场拍摄取得的照片、视频进行冲洗、刻录,并起草、审报公证文书;

    3、审批后由我处承办公证人员将照片、光盘、现场制作的清单和公证词制作成公证书。

二、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一)有些重大案件事先必须充分沟通。比如法院要作为典型的执行案例,我处若能事先获悉更多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人员、安排分工,更好的配合法院执行。我处工作人对执行行动的规模、力度、工作量、现场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建议法院将制订的具体执行方案提供我处,对重大、特殊等有必要且可以实地勘察的执行案件承办公证人员或汇同参与执行的各方人员先行实地勘察,事先组织协调会,明确各方具体作业内容、分工及流程,商讨公证协助执行方案。

(二)重大案件增强现场沟通机制。根据强制腾退保全证据的实践情况,部分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在执行之前也无法对被执行标的物的现场状况、内部构造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而在重大案件的执行过程当中,很多时候主要承办法官无法经常与公证人员保持即时联络,无法对有些需要立即沟通处理的问题无法立即作出处理。建议是否可以指定一名其他现场法官作为辅助联系人,对执行进展和下一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传递,使保全工作跟紧执行进展,杜绝保全盲点、遗漏和过度保全等情况。

(三)物品清点标准必须一致。根据强制腾退保全证据的实践情况,在较大型执行案件中为提高执行效率,往往多人登记或多点登记,但因各自对物品立项的标准不同,为事后统一整理造册带来麻烦,比如同一张桌子,有的登记为木桌,有的登记为长桌、有的登记为小桌或大桌。建议专人统一登记,对大型执行案件确需分组,不要随意调整组员,尽量避免同种物品多种立项名目,若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我处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为一组,由我处工作人员进行报数,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同时利用空隙时间及时进行核对,这即保证了登记的质量保证了执行的效率,又可节省法院的人手。

(四)适时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强制腾退执行实践中,法院法官轮换更替较快,部分承办法官强对制性执行现场处理经验不足,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公证人员熟悉执行现场的程序,积累执行现场的经验,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及时提醒执行法官,或为执行现场法官提供合适的建议。

(五)建议承办法官聘用强制腾空作业熟练的腾空人员。目前强制腾退执行实践中,强制腾空作业人员由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联系搬家公司进行现场腾空作业,但大多搬家公司工作人员缺少对强制腾空作业经验,对强制腾空作业不熟悉,若完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联系搬家公司,很可能会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时的进展和现场执行秩序,建议由法院直接联系委派经常参加强制腾空作业的搬家公司。

(六)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根据强制腾退保全证据的实践情况,强制执行现场经常都有被腾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场,虽然大部分被腾退人员在执法人员面前最终都会选择妥协,配合执法,但也不能排除部分极端情形出现,因此公证人员不仅在现场作业时要自我提高警觉,树立自防意识,同时在现场介入、撤离时都要注意时机,一般可以在执行人员带离或控制被腾退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后介入现场,进行作业,并在执法人员撤离前撤出执行现场。

(七)做好保密工作。强制腾退执行实践中,在执行之前案件往往是属于保密的,若擅自泄可能会引起被腾退人的警觉,给现场执行

增加不必要的难度,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做好

保密工作,不可随意提及或泄漏相关信息。

我处特色:

一、2014年1月14日上午,我处与越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公证机构协助法院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了《越城区人法院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关于公证机构协助执行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我处在协助越城区法院强制腾退、物品清点、物品封存过程中公证的形式、内容、基本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实践中法院承办具体个案的法官多不相同,公证处就执行中一些通常的公证问题需要对不同的法官进行重复的沟通、答复,增加了彼此间的工作成本,不利于彼此的办案效率;同时彼此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工作问题却找不到相应的联系人,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协调、沟通,因此建立联系人制度很有必要,在《越城区人法院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关于公证机构协助执行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我处与越城区法院分别指定了日常联络人,对法院工作过程中涉及公证相关的问题进行对口联系,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定期交流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同时法院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新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公证处要跟上法院执行工作的脚步,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这时建立一个定期的交流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越城区人法院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关于公证机构协助执行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我处与越城区法院建立了定期交流制,确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共同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公证机构协助法院办理的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