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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谈提存
发布时间:2021-08-02 15:02

我国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在现今的公证业务中,提存逐渐增多,本文仅通过几个实务案例浅谈提存公证。

一、清偿目的的提存公证

去年,绍兴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因该公司无法履行即将到法院判决期限的债务而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原来,该公司与杭州某租赁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其中一项判决是绍兴建筑公司需支付杭州租赁公司有关租赁物的租金损失。绍兴建筑公司一直想及时履行判决债务,但苦于法院判决时并未得到对方公司的账户,且联系对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业务员,均未能得到有效信息,致使履行成了一大难题,而绍兴建筑公司也将面临未能履行判决债务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此情形,我处建议绍兴建筑公司办理提存公证,将该租金损失的相应款项提存我处,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于是,绍兴建筑公司在限期履行之日前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提存公证,而我处也在提存之日后的第六日,向杭州租赁公司邮寄了《提存款领取通知书》,同时电话告知绍兴建筑公司已在我处办理了提存公证以及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杭州租赁公司见此情形,也只能主动向我处咨询详细的领取手续并顺利地领取了该提存款,至此该案完满办结。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上述案例,即为典型的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办理该类提存公证时,着重需审查的是“债务人难以履行”。《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而上述情况均需债务人举证,特别是款项(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即如何证明“债务人欲履行债务而不能”的情形。而该难题的突破在于合时合宜合理地运用保全证据公证。邮寄送达保全、电话录音保全、互联网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保全等多种形式证明“债务人欲履行债务而不能”的事实,再办理提存,消灭债权债务,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现实中,类似提存公证业务也能碰到,例如承租人给付租金困难——在有效租期内,出租人欲涨租,而承租人只愿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故出租人故意不接受租金,想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类似此种给付困难的情况,可以建议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规避当事人履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担保目的的提存公证

今年七月中旬,市区王女士来我处咨询有关继承权公证的手续。原来王女士的丈夫李某于去年患病去世,李某名下在本市有一处房产,李某的父亲已于几年前死亡,而李某的母亲张奶奶尚健在,王女士与李某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对于房产何人继承,婆媳二人已协商一致,由王女士与其女儿共同继承上述房产,张奶奶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同时王女儿贴补张奶奶相应的补偿款以防养老,但对于该款项如何支付,双方产生了异议。王女士考虑到若公证书出具前,张奶奶拿到钱后变卦反悔,故希望等公证书出具后再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张奶奶则希望在公证处签字放弃的当天直接付清该补偿款,担忧若公证书出具后,到时王女士不来支付补偿款,她一个老年人会很孤立无助。于是,我处建议她们双方之间就上述事宜签份协议,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同时办理提存公证,将该补偿款提存于公证处,等公证书出具之日,二人一同前来,由张奶奶领取提存款。王女士当即表示这个方案好,既简单又方便。几天后,王女士和张奶奶一同来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提存公证。该案早已办结,顺利地解决了婆媳间的难处,还维系了她俩的婆媳关系。
    上述案例,即为典型的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办理该类提存公证时,着重需审查的是“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担保似协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担保目的的提存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1、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2、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一般分正反两种情形);3、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4、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双方签下一份协议或合同,就上述事项一一说明,而公证处依据该担保似协议进行实质审查,继而办理提存公证。

现实中,该类的提存公证业务经常有接触,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何时支付价款——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到过户领取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有的可能需过段时间才能过户),买方担心如果在领到房产证之前先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过户登记手续万一办不成,将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卖方也担心办完过户登记手续后,买方支付房款出现问题。故公证处可建议其办理提存公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买方先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办完过户登记手续,领到房产证后,双方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将提存购房款交给卖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到公证处能达成一致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则公证处将提存购房款交还买方;或者无法自行解决的,则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公证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购房款的归属。又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对于“先发货还是先付款”的问题——现实中,合同双方时常为“先发货还是先付款”的问题产生分歧,特别是在初次合作时。购货方担心付款后供货方不发货或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供货方害怕发货后购货方不付款。该类情形,均适用担保目的的提存公证。通过提存公证,解除了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保障了买卖的顺利成交。

在日常提存公证中,公证处受理最多的应是父母代未成年人处分房产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申请的提存及保证书公证。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出于各种原因或目的而需要出卖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将房产价值的相应款项提存在公证处,待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出卖后,在提存款领取条件成就时,领取人领取提存款。而通常领取提存款的条件一般为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或监护人重新为被监护人购置不少于提存款金额价值的房产。另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故该类提存公证应属于担保目的的提存公证,父母通过保证书的形式,将房产价款提存于公证处,承诺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时,也达到了出售房产的目的。

在对于上述领取提存款的条件之一:监护人重新为被监护人购置不少于提存款金额价值的房产时,由监护人来领取提存款。该形式来领取时,公证处有必要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有所标注。若父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证处为出售未成年人房产而办理了提存公证,凭新购置的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产权证书前往几个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因公证处之间并未对各处名下的提存款信息共享,不了解该情况,则可能出现领取的提存款总和远大于房产的价值,未成年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故建议司法部门协调国土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补充该条款,即公证处在为当事人办理领取提存款时,需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相关领取信息,类似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盖章标注的形式。这样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经济交易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今天,提存公证作为一项能够有效保证双方权益的法律手段必将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