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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更需公证服务来保障
发布时间:2021-08-02 16:28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将为律师公证工作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很大程度上需要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来满足,因此律师公证工作要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领域、多层次、个性化法律服务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律师公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下人民在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在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其实更需要的是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民  美好生活  公证服务  改革

 

[正  文]:

    一、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们党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和判断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三次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认识。1956年党的八大首次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提出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即将实现的从温饱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物质需要来看,我国人民正逐步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民不再满足于低层次的“吃饱”“穿暖”,而更追求“吃好”“穿美”。在文化需要上不再满足于简单的“视觉享受”,而更追求“心灵感受”,不仅追求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传授,而且追求思想、精神方面的教育熏陶;不仅追求身体愉悦方面的文化娱乐,而且追求心智愉悦方面的文化娱乐。除了物质文化需要,人民群众的需要也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往大处说,人民希望国家安定团结、繁荣昌盛,社会文明和谐、公平公正,环境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从小了说,人民希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既要有“获得感”,还要有生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幸福感”“安全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只讲“物质文化需要”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

    二、为什么说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中更需要的是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呢?

    因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安定团结,身心健康。安定团结我们大的且不说,就从人民内部的家庭和谐说起,家庭和谐,社会就会安定,人民才会开心快乐,身体健康,这是人民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向往。所以如何预防纠纷远比解决纠纷更值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研究中,预防纠纷机制的研究迫在眉睫,如何预防家庭纠纷的研究更有必要。笔者认为,现存的公证制度就是一项很好的预防纠纷机制的制度,如何将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为广大人民群从提供更多的优质公证服务是我们领导层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保障民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活动依法有效进行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它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服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办理相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公证,有效处理社会群体之间、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其次公证涉及的事项,大多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民性是我们公证工作的基本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如春风拂动,催生了全国公证机构家事工作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很多公证机构专门成立了家事法律服务部、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要目的在于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家庭创伤,促进家庭和睦,保障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使人民在公证人员服务下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笔者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说明公证目前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拥有的家庭财产急剧增加,因权益冲突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遗嘱、继承、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更好地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和巩固和谐的家庭关系。利用公证来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社会稳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创造条件。去年,就我处一家公证机构就办理各类家事公证三千多件,其中大部分是继承、赠与、遗嘱等与我们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通过办理家庭财产协议、遗嘱、继承、赠与、财产约定等公证事项,基本上消除了家庭成员间因权益而引起的纠纷。如去年老李在我处办理的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老李生前未婚无子女,他的养老问题一直困绕着他,最后找到我处,公证员为老李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其侄女对他的生养死葬进行负责照料,老李将其一套房产遗赠给侄女。老李百年后侄女最终如想顺利取得房产,还需公证员审查核实侄女是否尽到对老李生前照扶,死后丧葬的义务。虽然是一份小小遗赠扶养协议,但折射出的是一个社会养老的大问题,尤其在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背景下,每年像这样的老人因无人照料而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及孤寡老人去世后家庭财产纠纷产生,家庭成员间的权益冲突问题就会不断出现,由此看来,公证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纠纷中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办理人身关系方面公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办理事实收养关系、监护、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公证事项,不仅能减少诉讼,确保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还能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团结,社会稳定,同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生活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全社会营造互助互爱的良好风尚有着积极意义。如这几年老年人再婚的越来越多,其实老年人再婚无非是为了老来有个伴,互相照顾,但子女一般反对的较多,老人为了安抚双方子女,前来咨询如何处理这一家庭矛盾的较多。公证员会根椐每个家庭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如有的适合办婚前财产约定,有的适合办夫妻财产约定,有的适合意定监护协议、有的适合办遗嘱监护公证等如张大爷与王奶奶是老年大学书法班的同学,双方配偶去世多年,两人经过多年来的接触感觉可以互相照应作个伴,虽将想法与各自子女提出,但均遭反对。公证员通过与两位老人交谈,得知双方子女顾虑的要点,故建议双方可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写明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两位老人将这建议告诉子女,子女很快都答应了。虽然结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无需任何人的同意,但子女结婚总希望得到父母的祝福,同样父母再婚也希望得到子女祝福。总的来说办理公证不是目的,家庭团结,避免矛盾的发生是每一个公证员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我们的价值体现。

(三)办理拆迁安置方面的公证,减少群众与有关部门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由此产生的相邻纠纷,拆迁纠纷日益增多,有关当事人往往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由于条款不完备、不合法,事后容易发生矛盾,以至引起纠纷、信访或酿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公证机构可通过办理拆迁安置、抽签现场监督公证,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提供了证据。去年我处参与了政府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偏门丁子户强拆保全证据公证、越城区法院对老赖的强腾保全证据公证;今年我处为解决房产商车多车位少的难题办理了多起抽签现场监督公证。由于公证处的介入,被安置的群众非常信任,没有一起因为安置问题上访投诉。公证机构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公证,可较好地帮助处理好相邻关系,从而保证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同时避免了群访事件的发生,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自觉的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下人们的第一选择。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要在第一时间保留下有关的证据。而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有的证据是变化的,如网站上的内容,每天都在更新,如不及时保全下来,过后就很难再取到有关证据。而公证处是国家授权的证明机构,它所出具的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法院就要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进行质证。近期来办理QQ、微信等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的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均被法院采用,为当事人成功挽回经济损失几千万元。

   (五)办理提存公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难题。

    在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随着社会诚信度的下降,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不信任,买方怕给了钱后拿不到货,卖方又怕发出货去收不回钱来,这样就往往影响双方的交易进行,使本来谈好的买卖,就因为付款问题而不能达成交易。而公证处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可以为他们办理提存公证,也就是在双方达成合同后,由买方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的专门账户上,公证处给他们出具提存公证书,这时卖方就可以发货了,当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通知公证处后,卖方就可以拿着公证书来公证处将货款提走,这样就保护了双方的交易安全。如果买方收到货后,认为货物不符合当时双方的约定,要求公证处不予付款,公证处就不能将款项付给卖方,这时,他们双方就出现纠纷,就需要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后,公证处在按着双方协商的结果或是法院的判决来支付款项。还有一种就是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部门,由提存部门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目前我处办理最多的是父母将未成年人的房产变卖提存公证,父母只要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如为了学习需要换房、为了留学、治病需要卖房等均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六)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当你将钱借给别人,到期后没有还钱时,你会怎么办?很多人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更好的办法,就是,在你借钱给别人时,就办理一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到时,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你就不用上法院打官司,而是可以直接拿着公证书到公证处去申请一份执行证书,拿着执行证书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这一个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那么,也就是他们放弃了诉权,即如果发生纠纷,是不可以上法院打官司的,而法院根据公证处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目前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较多。

三、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公证机构是以预防纠纷为主要目标的法律服务机构,其符合法定程序且严密的程序赋予了公证文书以公信力。公证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更愿意对公证员谈吐心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公证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公证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2017年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6万多家,律师人数34万人;公证机构3000多家,公证员1.3万多人。就浙江而言,2002年公证员人数为532人到2017年公证员人数只有496人,不增反减,大量的优秀公证员流出,大部分流入到了律师队伍。然而律师年均办理诉讼案件350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4万件;公证机构年办证量1400万件。从司法部律公司2017年公布的这一组数据来分析:公证队伍远远落后于律师队伍,而办证量却是律师案件的几倍。

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一些公证机构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大力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建立诉调对接制度,全面参与法院案件分流、诉前调解、司法送达、协助执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辅助工作,受到了有关法院的一致好评。如厦门鹭江公证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他们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了大量的奉献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所以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把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然而很多公证处只能望而却步,为什么?不是说这些公证处的人员没有能力去参与,而是一旦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大量的人员,事实上很多公证机构因受限因素太多,关键是体制受限影响到人员配备问题。

今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什么是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国家法治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折射出朴素而深刻的法治原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形象概括。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其实是“枫桥经验”另一种形式的体现。作为法治最基层组织司法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人民调解工作,“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和职责所在。笔者认为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公证职能参与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方式和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与公证模式固化之间的矛盾。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出台基本确立了我国现有的监护体系,除原有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新增了未成年人遗嘱监护和成年人意定监护。后两项监护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监护领域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然而新制度的产生该如何付诸实践是我们法律人思考的问题,作为法定遗嘱设立方式之一的公证遗嘱而言,该制度的开启既是公证业务拓展的一个契机,也是创新公证遗嘱办理模式的一次机遇。近期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意定监护、遗嘱监护的当事人络绎不绝。争对老百姓真实迫切的需求,公证处也在积极调研如何办理,但其实公证在家事方面的职能作用远不止这些,也不仅仅停留在遗嘱、协议如何办理问题上。公证机构从预防纠纷等职能出发,可以作为遗嘱保管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作为监护人,也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等为老百姓提供一系列的公证服务。为其设计一整套完整的公证产品来保障其及其子女今后生活无后顾之忧。然而有些体制内的公证员长期受固定办证模式的影响,思想固化,按部就班,没有动力去创新开拓,使老百姓希望而来失望而归,或只是解决了老百姓表面的一些事情,没有深入解决他们的实质性需求。

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是体制问题,现有的体制框定了公证员思维,限定了公证员自由发展能力,拿固定工资做固定的事情,把公证只是做为一份工作,没有上升到事业的高度来发展。公证员与律师同样是通过司法考试,为什么律师可以全方位多样化服务当事人,而公证员只停留在办证这一层面。不是你不行,是你不愿意。最终,中华遗嘱库被律师先一步抢占市场了。遗嘱本应是公证更有服务优势,你不创新别人在创新,别人在适应市场的需求,市场总是遵循着优胜劣汰规律在发展。

[结  论]:

公证与律师最大的区别是公证是预防纠纷,律师是解决纠纷,公证要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我们要转变思维,从被动办证到主动服务,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需求上。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认真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业务,帮助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惠民的工作措施,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进一步实现公证服务的便捷化,使公证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去年7月,司法部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提出,全国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年底前要全部转为事业体制。截至11月14日,全国88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提前全部完成改制任务。改革是一个大趋势,上层领导清楚的看到了因体制限制公证发展的矛盾,当然事业体制不是领导层改革的最终目标,他们明白公证要进一步发展必将继续改革,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彰显公证的证据力、公信力,完善服务体系,让公证改革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