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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02 16:29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简政放权不断推进和公证体制改革的不深入,传统的、单一的、技术服务含量底下的公证业务正在不断的流失,比如单一的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公证等公证业务,而这一部分流失的业务在大部分公证处中占举足轻重的业务比例,若公证处未能及时开拓的新的业务来源,来填补这块传统业务的空白,将对公证处的健康发展带来严俊的考验。本人认为提供高质量的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公证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结合本处在本地开展公证工作情况,论讨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的几点思考。

一、公证法律顾问的概述

公证法律顾问是指公证人员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服务对象为中心,为其提供的综合性的公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依法为当事人提供遗嘱公证、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也包括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借鉴和参照国外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历史特点和实际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历经多年发展其渊源丰富,既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引进,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自然演化,又是政府主导的中国化特色进程,因此我国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法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其范围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专家、法学研究人员等。公证人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支专业法律队伍,完全符合法律顾问的这一要求,因此公证人员为聘请方提供专业的、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服务业务即为公证法律顾问业务。

二、公证法律顾问与律师法律顾问的区别;

(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着眼的是公证业务的量身服务,在规范服务对象有关行为的规范性基础上,进行相干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为此目标也相应进行法律咨询等服务;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着眼的是行为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文书拟写和法律权益维护。

(二)效力不同

与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相比,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效力在法律诉讼中,能够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帮助法院判定案件的事实。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件,必须核查真伪,属实才具有证据效力,方可使用;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应核实真实性,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比任何证明文书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都要大。 

2、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发挥很重要,并不是随意可有、随意执行的,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做了明确规定:凡是符合债权文书的要求,在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均可受理并出具执行许可证明,对债权文书确定强制执行的效力。   

3、法律效力 

法律上的效力是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民事实体法上的效力,公证在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中,是一个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公正效力实施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文书等,如果要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三点很好的体现了公证法律顾问具有律师所无法超过的效力优势。

(三)服务定位不同

公证法律顾问的服务定位是通过防范纠纷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公证法律顾问的服务定位从公证的发展渊源及公证制度设计可以明确公证法律顾问应当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给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引导当事人遵纪受法,以合法手段,通过防范纠纷来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在公元前的古罗马。最早因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上古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不为一般人所熟悉而产生的“代理人”、“代言人”身份出现。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律师制度的发展渊源和法律规定来解谈,律师的职业定位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最大限度往往应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这是律师的本职,也是律师的职业责任。

三、对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切入点的思考

寄于上述公证与师律的区别,本人认为公证法律顾问可以从家事公证法律顾问和部分国有企业等作为切入点来开展公证法律顾问业务。

(一)关于开展家事公证法律顾问的思考。

随着中国近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的富人基数已经远远超越人们的想象,我们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富人正在学习西方的经验,愿意借助第三方,包括雇佣专属的家族律师、私人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和服务单位为家族的资产运营和打理家族企业保驾护航。富人的观念从“如何致富”到“如何守富”,家族的观念从“如何建立家族”到“如何延续家族”。其中每个环节都可以被分解并细化,每个环节都蕴含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商业机会, 这就是公证家事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必的机遇和挑战!

1、家事公证法律顾问的概述及服务内容

家事公证法律顾问是指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处理婚姻、夫妻财产、子女监护、财产信托、继承、订立遗嘱等与家事有关的公证法律服务,凡与家庭有关系的法律问题,都是家事法律服务研究的范围。

2、公证开展家事法律顾问的条件

首先,公证开展家事法律顾问契合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定位。家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往往都是父母、子女、配偶等家成员之间,作为一个拥有健康婚姻家庭观的当事人都以追求家庭和睦、幸福,防止家庭内部纷正为目标的,在处理家事时当事人内心渴望能做到即合理、合法又客观、公正,这与我们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纠纷的司法制度的定位相契合,又与公证员应当公平、公正的办证理念相契合。

其次,公证开展家事法律顾问业务具有制度上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又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证制度其实质上是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一种公益性的官方证明制度,这一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国家证明力”,说白了,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代表国家居中行使证明权的一种法律活动。

3、对家事法律实践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1954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公证由法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正式筹建国家公证机关。1956年,司法部决定扩大公证业务范畴,颁布了《关于公证业务范围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原业务范围之外,加大力度办理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业务。从此,公证工作的范围扩展至遗嘱、继承、收养子女、房屋、买卖、死亡、亲属关系等家事法律关系的公证虽然一直以来公证法律服务采取的是当事人申请制的服务模式,给当事人提的都是“定点式”法律服务,但经过几十年的业务办理实践,各公证在处理家事法律关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证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证规则,同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为北京市公证行业第一批“综合性公证养老”试点机构,已经开始为老年朋友们提供“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通过“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进入实践应用环节,具有律师等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无法启及的实践优势。

(二)关于国有企业公证法律顾问的思考

1、国有企业的社会性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要在承担责任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责任,最终目标是实现员工价值、企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综合效应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经营中要做公平、公正,这与公证制度通过防范纠纷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的精神相契合。

2、公证法律顾问的服务空间

企业自发起设立时起,伴随整个运营发展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包括业务合作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税务申报风险等等。现代企业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增,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大多都有了明确意识,很多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纠风险,而通过公证防范纠纷正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有着很大的服务空间。比如一家国企房产开发公司,从房地产项目的启动开始公证基本上就形影不离,从项目招投标的现场监督,到项目承建时的合同公证;从建设施工时各阶段的保全证据项目开盘时的现场监督都有公证的参与。同时,公证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在办理公证的同时还能为企业提供的专业的法律咨询。

四、公证法律顾问的不足与建议

(一)认识公证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增强公证行业对人才吸引力,克服公证队伍人才不足,服务能力不足的现状

由于公证体制不顺而产生的机制不畅,公证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较低,激励机制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没有职业的吸引力,经公证机构多年培养,在考取司法职业资格后,仍然选择离开公证处,致使公证队伍发展一直处于不稳态。导致公证队伍建设一直面临着人才不足,发展不畅的现实问题,目前我们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系统法律服务的本领与水平与富有经验的律师比有相录的差距,全国除少数较大的公证机构有能力开展系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外,大部分公证机构可能都没有能力实施。对此,我们应当认识公证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是,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才是事业之本,发展之基,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增强公证行业对人才吸引力,积累公证人才,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二)通过多途径,多方法宣传公证法律顾问,增强社会大众对公证法律顾问的认知

当前,很多服务对象一想到法律事务,即想到找律师,但很多事务在咨询了律师后,最终还是流转到我们公证机构办理,比如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这体现了我们公证的服务内容还未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对此我们公证机构不仅要在媒体、网站等途径进行宣传后,同时也应当在平时为当事人办证过程宣传自身的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提供高质量的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公证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家事公证法律顾问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公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公证法律顾问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