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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进入全面服务养老新时代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1

 日前,浙江省老龄办发布浙江省2017年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浙江省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加快,十年间浙江老年人口净增381.48万人、年均增长4.45%,其中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净增64.05万人、年均增长5.03%。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080.08万人,占总人口的21.77%;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总数为165.0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28%。

    在人口老龄化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公证如何充分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全面服务老年人这个特殊人群,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为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出一份绵薄之力。

    以下本文用一则小案例来阐述公证如何为老年人处理生前身后事宜,以及由此展开的相关思考。

    老张父母早亡,中年丧偶,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张甲已离婚,将未成年儿子小小张扔给老张抚养教育;女儿小张乙幼年时高烧烧坏了脑子,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老张名下有几处房产和一些存款,想趁现在自己还身体健朗、头脑清晰,将身后事都安排好,于是来公证处咨询可以办理哪些公证来解除他的后顾之忧?

    一、遗嘱

    老张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处旺铺是准备留给女儿小张乙的,目前由自己打理,等自己百年后给女儿傍身用,有哪项公证适合他这种情况的?公证人员告诉老张他可以办理遗嘱公证。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为什么需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主要是因为经过公证的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最高。那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呢?除了法律明文规定(1、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外,主要是因为公证遗嘱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人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证明,包括严格审查遗嘱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以及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遗嘱人有权处分。公证遗嘱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能最大限度地还原遗嘱人意志,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即使今后涉诉,公证遗嘱也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老年人遗嘱公证专属福利:老人首次办理:70岁(含)至80岁减半,80岁(含)以上免费。

    二、遗赠

    老张表示儿子小张甲整天不着家,还不如死后将名下的住宅留给孙子小小张可靠,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告诉老张他可以立遗嘱,准确的说应该是遗赠。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老张的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小张甲和女儿小张乙,孙子小小张并不在列,但有了遗赠制度,老张完全可以跳过儿子小张甲直接将财产遗留给孙子小小张。

    遗赠是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自愿将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于死后无偿赠与给法定继人以外的人国家、集体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跟普通遗嘱一样,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遗赠的生效有时效性限制,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继承,但遗赠不同,它需要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现在很多老年人都有类似的想法,儿子儿媳婚姻状况不稳定,给儿子的话,万一离婚儿媳会分走一半,还不如直接给孙子,孙子总归是自己的孙子,再说“隔代亲”,老年人更愿意宠着孙子辈。所以在办理此类遗嘱时,公证人员更应该尽到告知义务,尽量让老年人的遗愿得以实现。

    三、遗嘱保管

    老张还有疑虑,女儿小张乙精神失常,孙子小小张尚未成年,自己万一哪天真的老年痴呆了或撒手人寰了,即使立有遗嘱也无处安放、无人知晓。公证人员告诉老张公证处可以代为保管。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所以公证处开展遗嘱保管业务是有法可依的。

     遗嘱保管是指公证机构依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提交的遗嘱进行密封、存放、相关信息备案,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提供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等一系列服务的公证事务。公证处开展遗嘱保管业务的意义何在呢?除了解决像老张家的情况外,还有几个重要作用:

    首先,保密性强,无泄漏风险。生活中很多老年人的遗嘱内容往往为子女所知悉,因此容易导致子女们因为分配不公而产生各种纠纷,从而造成对老年人的赡养事宜推来脱去,有的说“谁分得财产多谁负责赡养老人”,有的说“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人人有责”,还有的说“我不要财产,也不来管事”...... 最终,老年人只能迫于无奈而违背自己意愿立下遗嘱。而由公证机构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保管遗嘱至立遗嘱人去世时交给指定的人,能防止继承人因事先知晓遗嘱内容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公证机构有严格的案卷查询制度,对保密卷宗更是保管严密,不存在泄漏之说。

    其次,保管环境条件好,零遗失零损毁。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跟着子女同住生活,没有自己的比较独立的私密空间,而且对高科技的保险箱等敬谢不敏,所以即使写了遗嘱也是东藏西藏的,最后通常连自己也不确定放哪里了,即使找的到也可能纸张发霉了或者字迹模糊了,更何况不明所以的子女们了,所以遗嘱很有可能随着老人遗物一把火烧了,老人遗愿不被人所知。而交由公证处保管,公证处有专门的档案储藏室、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通风、湿、防蛀、防火、防盗、消防报警等措施均严密监控实施到位,确保遗嘱安全地保管在公证处,届时完整地交给遗嘱受益人

    再次,接受保管的遗嘱形式多样化。2016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遗嘱进行保管:(一)自书遗嘱;(二)代书遗嘱。其实实践中遗嘱形式还可以更多样化,比如一段对下辈的录音寄语、一封生前难以启齿的秘密信函、一段美好回忆的视频录像、一个小物件等等在条件允许下均可以向公证处申请保管,满足不同遗嘱人的各种需求。

    最后,公证人员跟踪接待,遗嘱平台免费查询。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附带遗嘱保管也好,抑或仅需办理保管事宜也好,均由专门的公证人员耐心接待热情服务,跟老年人进行无障碍交流,解答他们的各种疑虑,并对后续的相关事项亦进行跟踪服务。老人过世后,对其继承人开通免费的遗嘱查询服务,不遗漏任何一份经公证或由公证处保管的遗嘱,确保老人的每一份遗愿都得以如愿实现。

    四、遗赠扶养

    老张表示现在自己还算健朗,尚有点资产,生活不成问题,那如果自己老弱病残了,生活不能自理了,老伴不在了,儿子女儿靠不住,孙子又年幼,由谁来照顾自己呢?公证人员告诉老张可以找个自己信得过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遗赠人多为空巢老人或鳏寡孤独的独居老人,他们没有劳动能力而需要他人扶养,并愿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扶养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可以是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

    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独特的继承方式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并非普通意义上的遗嘱或遗赠,它更倾向于“合同”,是一种平等、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它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遗赠人的合法权利,使他们安度晚年,更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意定监护

    老张表示自己有个“忘年交”好友,待自己如同父亲,自己今后若丧失行为能力,想要让“忘年交”好友全权代理自己的所有事情,包括生养死葬、财产分配等,这种情况可否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告诉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2015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新型养老模式探索的结果,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创新实践。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已难以满足现状,如何保障老年人更有尊严、更有温度、更有自由的享受晚年生活?“意定监护”制度在万众瞩目中应用而生。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在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不受法定监护人选择范围的限制,让老年人能够更加自由地在意志清醒时,基于自己的喜好和判断,符合自身信赖标准,贴近自身生活需求,选择信任的人作为其今后丧失意识时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公证从形式上实现了意定监护制度从法律条文到法律事务的转变,从实质上保障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为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模式提供了新的实践。公证以其公信力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保障监护职责的生效和履行,从最大程度上保障老年人权益,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遗嘱监护

    老张还有最后一点顾虑,就是自己百年后,他那精神失常、完全需要靠他人扶养的女儿小张乙如何安置?公证人员告诉老张可以办理遗嘱监护。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即父母生前立遗嘱指定其死亡后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精神病子女、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遗嘱监护制度是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的一个新规定,虽只仅仅一条简单的法律条文,相关配套制度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于我们公证而言亦是一个全新的可探索可拓展的领域,为公证参与监护权的设立提供了可能。遗嘱监护与其他普通遗嘱一样,均需遵循遗嘱设立的一般原则规定,包括(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其不同之处在于普通遗嘱一般是遗嘱人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目的在于交代遗产的传承和归属;而遗嘱监护是遗嘱人立遗嘱设定其未成年子女或已丧失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目的在于托付子女,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包括人身保护、接受教育、财产监管以及生养死葬等其他合法权益。

    七、办理遗产继承、遗嘱执行

    老张还有点不放心,生前的事能安排的我都安排好了,死后谁来帮我执行呢?公证人员告诉老张,公证处可以做老张的遗嘱执行人,按照老张意愿处理好遗产分配事宜。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国家公信力保障,体现公平、公正;其次,对遗嘱人的财产情况、家庭关系以及遗嘱人本意了解掌握好,处理事情得心应手;再次,公证人员均具备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性强;最后,公证机构参加职业保险,具有较强的责任承担能力。老张过世后,公证处作为老张的遗嘱执行人,通知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分别办理法定继承手续和遗嘱继承手续,再配合委托调查取证和代理房产登记过户的便民措施,可一步到位达到继承人要求,省去继承人各个部门不停跑的烦忧。

    八、上门办证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为考虑到老弱病残等的老年人来公证处的路途颠簸和不便,照顾其身体需要,公证处推行贴心的上门办证服务,让老年人对于公证服务更放心、更安心、更省心。公证处还不定期推出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制作小卡片、宣传册、小礼品等,进社区、养老院、广场等地进行公证法律宣传,为老年人解答困惑。

    公证积极发挥职能,从老年人生前的扶养问题、财产监管问题到死后的遗嘱执行、遗产分配问题,再及其无行为能力子女的监护问题,全方位全流程服务老年人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