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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则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1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两台静电涂粉机用于生产经营,从订购到安装调试,供销双方一致以微信和电子邮件相互沟通协商。未料机器安装调试数月,损耗无数却无法正常生产工作,甲公司欲退货处理,乙公司不同意,以甲公司违约不支付尾款为由提交仲裁委员会。为此,甲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随着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应运而生,互联网颠覆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悄然改变着传统的公证模式。目前微信使用人数已超过五亿,微信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工作、学习的交流都是离不开它,“微信借条”、“微信合同”、“微信侵权”等等逐渐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我们公证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咨询能否给微信记录办理公证的情况。为此,本文借上述案例为引,对微信证据保全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进行粗浅的探析。

一、定义和分类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项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保全证据主要是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固定和客观反映的公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共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微信证据”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是微信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而形成的简称。而微信则是一款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通过手机网络发送语音、文字、图片和视频。因此“微信证据”是指通过使用微信这款通讯工具而形成的能够证明事实或案件的语音、文字、图片和视频等材料。微信作为通讯软件,通过网络可以在pc终端或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使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将会储存在电脑或手机等终端上。因此本案所阐述的“微信证据”也是典型的电子证据。

“微信证据”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无形性、脆弱性、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易修改则是“微信证据”特别凸显的一个缺点。因此在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时,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的形式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和提取。

通常来讲,按照微信使用功能来分,“微信证据”的形成可以通过三种形式: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功能是微信的主要功能,微信好友之间可以通过单聊、群聊的方式进行交流,彼此所发送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均可能作为证据使用。2、朋友圈。朋友圈是微信使用者好友范围内发布发表信息的一个平台,只能是微信好友才能查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好友越多范围越大,如果朋友圈信息被转发,辐射范围会更大甚至成为众所周知的事件。3、公众微信号发布信息。公众微信号必须实名认证,对公众微信号发布的信息进行公证比较客观和直接,对发布者的身份可以直接进行确认。

二、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受理、审查和操作

1、首先要着重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

公证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书、微信内容与当事人的关联性等方面对当事人的适格性进行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检索并保全内容需要通过一个微信帐号和密码登陆,由于微信帐号及相关内容往往具有私人性质,在受理微信证据保全前,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否是相关微信号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笔者不建议受理,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微信号存在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对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微信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如何尽到“审查”注意,首先是该微信号必须是实名制注册,一般为手机号码注册,其次是注册微信的手机号码是由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注册购买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相较于申请人即为微信号注册人的审查而言,申请人为微信号实际使用人的审查则比较难审查,但是公证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微信号内相关情况来确定申请人对该微信号的熟悉程度,通过与微信好友沟通来确定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2、其次要妥善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是对提取和固定微信记录的行为和过程的保全,不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证明,该公证的办理能否达到当事人所需要的证据效果,公证处都是无法保证的,因此要特别注意告知当事人几个方面的事实:

1)申办该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申请人向本处提供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流程以及使用的设备,本处可以对上述方法、流程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最终决定权在于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本处不予公证。因申请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由于本保全公证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故本处仅对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3)由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形成的特殊性、隐蔽性,通常无法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数据或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等。

3、需由当事人作出相应保证

微信证据保全的内容,可能是整个聊天记录,涉及其他人的隐私;也可能是申请人通过别人的手机登陆微信号,涉及手机所有权人的隐私等,上述情况作为公证人员是无法完全掌握的,因此要由当事人作出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况的保证。

4、微信证据保全的操作注意事项

1)微信的登陆方式,微信的登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通过手机上下载的微信软件登陆,一种通过计算机的网页版微信登陆。鉴于网页版微信只能进行即时聊天,无法搜索、查看朋友圈及公共号,故应选择通过手机下载微信软件进行登陆。可以选择使用当事人的手机作为登陆微信账号的介质。

2)保全方法的选择,针对手机的特点,建议采取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就照片清晰度而言,截屏打印的图片效果远远胜于对手机屏幕翻拍的图片效果。

3)打印、刻录光盘、存储,保全操作完成以后,必然要对截图、工作记录等进行打印,需要对所保全的内容进行存储,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①通过手机截屏保全的内容是以照片的形式存储在手机中,通过USB接口连接到计算机上进行打印。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时应注意按照打印顺序逐一打印,防止制作公证书时出现顺序颠倒的错误。

②刻录光盘时,应使用正版软件进行刻录,注意采用数据光盘的刻录方式以保证数据的完整。

③文件存储时,有必要对存储介质的来源即归属进行标注,如果是当事人准备的要对其先进行格式化操作,防止当事人的预先设定。

三、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难题

虽然微信证据保全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三大难题:一是主体认定难。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二是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合同”、“借条”图片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真伪,真实性更难以判定。三是甄别手段少。对于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由于公司邮箱较为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就事论事,邮件发送过程还原相对简单,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固定真实性,但微信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如当事人试图通过公证方式对微信中的“合同”、“借条”图片真实性进行认定,但公证机关也表示无法操作,只能通过其他。而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与电子数据本身的即时、便捷、高效、经济特性相悖。

四、结语

微信证据公证作为新兴的公证业务,对我们业内人员来说即是机遇也是挑战。目前,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会不断克服难题,微信证据公证会成为证据保全的支柱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