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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信公证处成功办理绍兴首个 商品房摇号选购公证浅谈现场监督公证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2

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子成了老百姓心头的头等大事。但是好的房子房源紧张,一房难求的现象是屡见不鲜,过去一些楼市出现这种情况时,一些楼盘会以排队购房、内部认购,甚至偷偷摸摸凌晨开门的方式进行售房。因房源供需紧张。部分开发商不仅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甚至要求缴付全款,在这种情况下,刚需买房难度加大。而摇号公证购房以其公平、公正、公开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认可。据《中国经济信息》记者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南京、长沙、成都、杭州、武汉、西安7个城市加入新房房源统一摇号“大军”。

关键词:购房摇号   现场监督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   注意事项

案例:2017年12月19日,晓棠品园盛大开盘,为确保老百姓公平公正公开买房,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向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开盘现场抽号选房进行公证。这是绍兴首个商品房开盘公证摇号。

晓棠品园待售住房一共160多套,意向认购客户1000余户,社会影响较大,同时住房问题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此,我处领导及公证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申请人召集体的开盘活动讨论会议;参与策划、起草抽签方案、抽签流程并进行现场踏勘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前后历时一月有余。

当日上午7点,公证人员在现场所有人的鉴证下打开了装有抽签号的密封箱,并邀请现场抽签人代表对抽信封进行清点、装箱(抽签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抽号环节按照预定工作方案及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全程公开,公证人员当场对抽出的号码进行宣读和记录,并在大屏幕上公示给现场的所有购房客户,购房客户按照抽中号码先后顺序选房。购房现场火爆满棚,抽号环节井井有条,得到了现场所有人员的认可。

下午选房环节,各抽取选房顺序号的认筹客户按选房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以5个选房顺序号为一组,进入选房区选房,公证人员对选房环节进行了监督。共有100多名认筹客户选中了自己心仪的房产,圆了自己的住房梦。

一、现场监督公证的概念及特点

我们不难从摇号公证中看出现场监督公证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公证对象一般具有群众竞争的性质,过程中需按照预定的规则进行,且活动结果予以公示。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实时监督,证明活动过程符合预定规则、程序,活动结果真实。从法律条文中可引申出现场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招投标、开奖、拍卖、摇号、抽签、评选、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等。现场监督不同于其他公证业务的主要特点,一是公证申请一般由活动主办方提出,公证机构在受理阶段仅能对主办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现场经常有多方参加,除主办方外的其他各方在申请公证的活动开始前处于不特定状态。二是现场活动的主办方必须在活动举办前拟定具体的活动规则,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三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中的审查分两步进行,受理时对其拟定的活动规则进行事前审查,确认合法可行。活动中对程序是否符合事前公布的规则进行审查监督。对实体和程序均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是公证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

现场监督公证中,公平、公正的理念贯穿于现场监督公证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于公证对象为潜在经济或社会影响力的现场监督公证对象而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操作显得更加重要。公证人员在其中扮演着“诚信使者”的角色,公证书是诚信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则在法律服务领域起着“诚实守信”的模范作用。但是2001年的湖北“彩球风波”、“2004”年的“彩世塔”、西安“宝马彩票”事件的发生给现场监督类公证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质疑。所以推进现场监督公证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成为“坚定信念、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证队伍。继续发扬现场监督公证的公信力。

二、现场监督公证与保全证据公证的差异

在公证业务中人们常常将现场监督公证与保全证据公证产生混淆之感。因为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也是需要二名以上的公证人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都需要运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对证据加以固定,最终出具公证书的行为。所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高证明力。两者都重在对行为的证明,证明过程非静态的,具有时间性,一旦发生无法还原逆转。同时两者均具有非诉讼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两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立法上存在差异,在我国,自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保全证据公证一直就是一项法定的证明业务。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十一)保全证据:……”在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十一条中又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由此可见,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之一。而对现场监督,《公证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其次,公证的对象存在差异。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对象大约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这几类。现场监督公证的公证对象则是现场活动主体和程序的事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招投标、开奖活动、拍卖会、摇号、认证股票抽签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活动结果。现场监督公证整个活动中的公平、公正,是公证业务的重要工作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的公证制度只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强调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忽视活动的程序或者其他方面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范围存在差异。现场监督公证的审查范围在公证活动的全过程中,公证员需要事先的了解和制定公证的规则,一般规则制定后不随意更改,在具体监督活动中将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监督,看现场活动是否符合规则,同时是否合法。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以上公证真实有效,证明本次活动公开公平,没有违反规定之处。如果违反规定,公证员将会采取中止公证或者不予办理公证的方式。

保全证据公证审查范围限于事先的监督,审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一旦形成公证除了特殊情况,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去中止公证或不予办理公证。

第四,公证词发布的时间和效力存在差异。现场监督公证中,一般情况下,证词必须当场宣读,具有即时性,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场监督公证证明生效之日为现场宣读公证证明之日。而保全证据公证不要求当场宣读证词。

第五,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参与度存在差异。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不能过度参与,监督,从而保证保全证据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亲临现场,对活动全程监控,有权决定公证活动是否继续。

最后,证书对抗的第三人存在差异。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书对抗的是广泛的群体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的质疑。而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书对抗的一般是特定的第三人。

三、办理现场监督公证过程中注意事项

现场监督公证风险大,难度大,现场情况复杂,不可预见情况较多,对公证员的现场控制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法律水平都是一个考验,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公证员作为现场监督过程中的监督人,明确职责与角色定位。公证员的义务是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循公布的规则,并非代替当事人举办活动。公证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如在评标中,公证员仅是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评审,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咨询,但是不能越俎代庖认定标书无效。

(二)对于专业技术领域问题,由专业人员负责。公证员虽然至始至终参加现场活动,但也不是对活动的一切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和证明,属于专业技术领域的内容应有专业人员负责。例如在招投标活动中,涉及技术条款的澄清和说明不属于公证审查监督的范围;在拍卖活动中,拍卖物品的品质、估价等不属于公证审查监督的范围。对于此类专业技术领域的问题,要求申请方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三)公证处事前对活动规则程序进行审查,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受理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拟定的规则是否合法、公正、还应关注其规则的可行性和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对。出于对细节的要求,受理公证事项后,须及时组件公证团队,依据不同的监督事项,预想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列出监督要点,制定应对方案,合理安排公证人员,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现场监督时要持中以待,注意观察,做好记录,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一些重点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实践中,现场监督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机构应立足本职,勇于接受挑战,开拓现场监督公证的业务范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民商事活动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发挥好监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