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申请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尤其重要。但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能提供有效地证据,也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然而,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有别于一般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均有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并且认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申请人无需举证证明。由此可看出,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其效力高于或优于其他证据,同时提交保全证据公证书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免除举证责任。
近年来,随着新经济、新服务和新技术领域的不断出现和发展,各种纠纷的增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正在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并且日益凸显其功能与价值的一项重要公证业务。这里,笔者举例保全证据公证中的系列保全,并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提升保全证据公证的更高发展。
案例一
本地某房产建设公司因租赁钢管、扣件、套管合同一案与外地一建材租赁公司诉诸法院,房产公司被判限期返还租赁物(钢管、扣件、套管),同时支付相应的逾期租金及损失。房产公司对此判决无异议,一直联系对方租赁公司,以期早日履行判决义务,但未能得到对方租赁公司的有效回复。房产公司见判决履行期限将至,急于依判决履行相关债务,但因种种原因无法与租赁公司取得有效联系,致使房产公司无法履行相关债务,将面临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房产公司欲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化解公司的难题,故向本处咨询如何办理全面系统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保障该公司免于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我处根据具体案情的演变发展,为其制定了相应的公证方案,最终房产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了邮寄送达(分别向租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员邮寄催告函,但未等到回音)、电话录音(分别向租赁公司业务员和租赁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电话通知,但二人均表示已与租赁公司无关联——业务员已辞职,律师已结案)、直接送达(公证人员随同房产公司的代理人运送租赁物前往租赁公司的注册地址及仓库,但均未见到租赁公司的人员,已不是租赁公司的场地)、实物现场保全(房产公司将租赁物存放于某仓库封存等待归还)、执行款提存(将逾期租金及损失的钱款提存于我处,实现履行完毕)等系列保全证据公证来解决问题。最终,外地的建材租赁公司在上述系列公证证据面前主动和我处进行联系,咨询领取提存款的具体手续并很快领取了提存款,同时亦与房产公司取得联系顺利地完成了租赁物的交付,最终该案圆满办结。该案例是我处办理的首例系列保全证据公证,是对以往保全证据的一种创新。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结合公证行业常见的公证事项,如邮寄送达、电话录音、现场保全、提存等公证事项,将它们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新的系列保全证据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同时又创造了一种新的保全模式,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全面的公证服务。
案例二
某纺织公司因其他单位向国家商标总局举报三年未使用该纺织公司已注册的商标,需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三年来该纺织公司一直在使用该商标的有关证据,故向我处咨询相关保全证据公证。在与当事人的洽谈过程中,公证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每年都有生产销售该商标的产品,只是数量较少,但该公司近几年的记账单上均有记载,且该公司在淘宝网上一直开设了网店,有出售上述商标的产品。结合此情形,该纺织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了记账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以及对其淘宝网店中的销售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类互联网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操作过程进行清晰具体的表述,是对保全行为的真实客观反应。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已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工作。而在大部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都会出现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已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书,其内容必须与公证行为一致,词句严谨周密,描述证词核实、明智,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这样,在诉讼中才经得起对方的质疑,让公证证据直接被法院采信。
案例三
某服装公司承租了本地市区的一间营业房店面用于销售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承租合同期限十年,承租两年后,该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服装公司愿承担违约金欲提前解除合同,电话通知出租人前来收回营业房,但出租人一直不予接收,故服装公司向本处咨询如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到达该公司期待的尽早解除合同、减少损失的目的。本处结合案情,较之往常办过的案例,本处向申请人列举了可以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最终申请人向本处申办了电话录音(电话通知出租人约时间洽谈解除合同事宜)和现场保全(公证人员随服装公司的人员前往营业房店面,对已搬空的营业房店面现状进行拍照、摄像保全)等系列保全证据公证。该案办结后,笔者一直在考虑是否还能增加办理直接送达的保全证据公证来充实这系列证据,即公证人员陪同服装公司的人员将营业房钥匙直接送达给出租人。笔者认为这也是可以受理的。首先,此类直接送达是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是保全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次也符合中国公证协会通过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受理条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在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时,应着重考虑到被送达人在被送达时的反应、表现,送达人是否能掌控的现场局面,送达人有无侵犯他人私有住宅,此类问题都是公证人员需及时了解的,避免出现非法保全。
当然,公证人员在规划、办理系列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人的保全证据公证前,公证人员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问清楚申请人和对方的利害关系、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同时对申请人详细的公证告知,阐明公证的定义、公证的办证流程、公证的效果等,并且做好笔录。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不予受理,不作公证。在取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一般也不介入保全证据过程中,保持中立地位,确保所搜集的证据的真实、客观。如此,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能顺利地在诉讼中为法院所采信。
公证服务将逐步向法律服务拓展,在遵循《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保全证据公证中尤能体现公证的作用,在公证前为当事人分析情形,给予合理建议,设计服务方案;在公证中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公平的开展公证业务。这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合法、真实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其公证效力。
在当今的社会形态中,保全证据对象将不限于书证、物证的保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中的单一一种,也可以是几个保全公证的结合,系列化、套餐化,这将是一个全新的保全模式。多个公证证据的结合诉讼,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胜诉概率,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系列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空间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