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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艺术之调解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3

关键词:公证调解   艺术   高效   节约司法资源   趋势  

    引言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人与人之间多多少少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或大或小,或显而易见或难以理解。随着社会发展、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整个社会进入了矛盾易发、多发期。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因使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而倍受推崇。调解方式有很多种,公证调解也位列其中。

有别于其他较机械化的公证工作,调解职能更能体现公证的艺术性,因为调解多用语言,而语言本身就可以是一门艺术。

从一个案例展开

之前看到过一篇报道,某地一年过七旬的老人来到法院起诉四名兄弟姐妹,要求继承分割母亲的一处房产。案件送达至各当事人后,有的被告认为“家丑不外扬”,到法院打官司“难看”,因而对案件处理十分抵触。之后当地法院根据其与当地公证处签订的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细则,将该案委托给当地公证处进行送达调解。听说不用上法院了,有的被告松了一口气,也愿意向公证处的公证员表达真实想法。经公证员同五人单独沟通,得知他们对于各自的继承份额没有异议,主要争议是房子大概值多少钱及补偿数额。其中两名被告愿意支付总计五十万元的补偿款,但另外几人认为这个价钱“还不够”。此外,五个兄弟姐妹之间也存在着“信任危机”,一方担心给了钱其余人不肯过户,另一方则担心同意过户后钱就会被“赖掉”。在通过前期调查走访及完成其他准备工作后,当地公证处公证员对该案五名当事人进行了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五人达成了一份析产补偿协议,涉案房产由其中两个被告共同继承,这两人对其他兄弟姐妹进行一定补偿。后当事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针对双方原本担心的信任问题,公证处成为“第三方平台”,负责提存补偿款并代办房产过户的全部手续。最终还不到一个月,五人就在公证处的支持下“房钱两清”,继承者拿到了产权证,而放弃继承权的人顺利领走了补偿款。

上述案例看似轻描淡写,实情可能令人揪心,几十年手足之情如若对簿公堂,谁也不知最终会落得怎样不堪的境地,即便当时如何气愤难平,也难保事后后悔唏嘘。而危难时刻使其得以峰回路转的就是公证调解,对他人不然,但对这五人来说,公证调解就如魔术般神奇,如艺术般华丽。

一、何为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合意的活动。公证调解一般可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证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未介入之前就发生的矛盾,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邀请公证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办理相应公证及其他业务。证后调解是指公证后公证事项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公证员在原公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如约履行或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公证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起着减纷息诉、维护和谐的重要作用。

二、公证调解的基础是什么?

任何工作的第一步都是沟通,公证调解也不例外,公证调解重在沟通,沟通就是公证调解的基石。沟通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沟通的目的是让对方达成行动或理解你所传达的信息和情感,即沟通的品质取决于对方的回应。公证行业沟通的主要形式是会晤,沟通的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证体现的是证明职能,这意味着公证工作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细化到日常公证工作中,从引入一定的会晤和初始法律评估开始,持续贯穿整个公证活动期间的沟通应当是一种收集服务对象信息和活动的永不懈怠的努力,公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将决定公证是一个能够产生大量转变和荣耀的合作过程还是一个令人不悦和毫无成果的持续斗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范围应该是没有限制的。沟通尚许存在双方之间,而公证调解必定至少涉及三方,公证员是需要发挥积极影响力的一方,良好且全面的沟通过程是调解工作迈向成功的第一步,而公证工作人员一般都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及法律知识,且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都对公证员比较信赖,所以公证员在调解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三、公证调解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证件来源又有哪些?

之前所述公证调解可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两种,对于证后调解,我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本身的职能定位就是预防纠纷、减少矛盾、保障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证前调解现在也日益受到推崇和鼓励,笔者之前所述案例,当地法院就是基于此与当地公证处签订了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细则,将类似案件委托公证处调解。至于需要公证调解的证件来源,大概可细分为五种,第一种是通过公证接待窗口,在日常咨询过程中,就会发现一些调解线索,公证员一般会建议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与矛盾相对方一起来公证处,通过公证处这一第三方调解平台来解决民事纠纷。第二种是当事人主动来公证处要求通过公证调解方式解决复杂民事纠纷。第三种是公证员在证件审查中,发现当事人隐瞒与证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与重要事实,由公证员主动提出进行调查与调解。第四种是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反悔或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需要公证调解。第五种便是由法院推荐或委托而来需要进行公证调解的证件。

四、开展公证调解有何意义?

1)有利于开拓证源。由于公证事业的发展缺少法定公证事项的支撑,导致了公证职能逐渐被弱化。特别是随着 “互联网+”时代来临、 “政府简政放权”不断推进以及新技术的不断发明和应用,公证的一些传统业务有不断的被蚕食、被取代的风险。面对如此形势,必须大力开拓证源,必须对公证业务转型升级。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所有行业都要抢抓机遇,对接现实需求,推陈出新,才能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调解对公证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公证深入介入调解,推进公证调解发展,必将会扩大公证服务的范围,拓展公证服务空间,对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提高公证公信力。由于矛盾纠纷多样性、复杂性,开展公证调解工作会对公证员的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将倒逼公证机构、公证员不断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建设,以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这对进一步促进公证服务水平、增强公证服务能力和公证公信力、彰显公证预防性职能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3)有利于扩大公证宣传,提升公证认可度。强化公证调解职能,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排解机制,调解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使公证事业走进基层、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人民群众便对公证会更深入地认知、了解,公证机构调解矛盾纠纷,为政府、司法部门排忧解难,得到他们的肯定和认同。这本身是对公证最佳宣传,进一步提升了公证的社会认可度,有利于公证事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五、公证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什么?

公证调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这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首先进行公证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调解申请。其次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也可是由公证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后经当事人同意的。

2、合法原则

公证处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是程序上合法,调解活动的进行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倾听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意思的陈述。其次是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调解的基本方法:

1、展现诚意,赢得信任

要让被调解人真实感受到公证员是在真心实意帮自己解决问题,不是在走过场、打官腔,也不是故意偏袒另一方,更不是作秀。被调解人对公证员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要耐心倾听所有被调解人的诉求。

2、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开展公证调解

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才能使调解工作有理有据,使被调解人心悦诚服地缩小分歧,消除偏见,把认识统一到纠纷解决的轨道上来。因此,公证员人员主持调解,一要认真细致了解相关情况,不能以偏概全;二要认真查看被调解人提供的材料,掌握双方争议事项的事实;三要找准该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被调解人的主张是否合法。

3、充分说理沟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疑点和顾虑

被调解人对事实认定上的分歧和法律认识上的误解,都对公证调解工作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清除这些阻碍,则要通过析理说法,引导被调解人明确法律关系,知晓法律规定,消除顾虑和疑点。在说理时可使用沟通上的如下技巧:(1)情感感化法:即通过被调解人之间曾经存在的深厚感情,感化被调解人,以促成被调解人和解。(2)换位思考法:要与被调解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被调解人着想,传达自己的换位思考善意,这样更有利于成功地主持调解。(3)平衡退让法:调解意味着一方或双方的退让,对公证员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让双方退让的理由,这个理由要让人明白,令人心服,要平衡被调解人的利益,其核心问题是要让被调解人认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风险。

4、找准被调解人利益平衡点实现公证调解的实体公正

公证调解追求公证事项的圆满解决,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实体公正。在这一点上,被调解人与公证员的心情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作为公证员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做法,而要使自己的言行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明确公证事项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在公正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化解主要矛盾,为平衡利益,达成调解,实现实体公正奠定坚实基础。

5、善用一揽子方案解决实际问题并开展后续跟进工作

需要调解的证件一般比较复杂,而被调解人之间又早已缺乏信任,故调解时仅用一项协议通常难以解决,因此公证员经常需要为被调解人办理一系列公证或其他业务,以防被调解人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笔者之前所述案例中该公证处便是通过提存补偿款并代办房产过户手续的方案化解了被调解几方因“信任危机”在遗产处理过程的中产生的难题。而在公证调解完毕后,必然要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由于被调解人之间可能仍有隔阂,公证员要积极跟进后续事宜,多向各方了解事情进展,促使各方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确保公证调解成果。

结语:

还是回到之前的案例,试想该案如果完全按照法院原有的相关程序办理,如果确实有当事人逃避诉讼,需要启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告程序”,审理期限可能需要大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执行阶段的难度也可想而知,而且整个过程会使亲情支离破碎。但通过引入公证调解,此类家事纠纷有了一个快速高效又温和艺术的化解渠道,既满足了当事人的人性化需求,又节约了社会司法资源。由此可见,推进公证调解工作符合新时代发展的趋势,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事业的日益进步,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相信,在全体公证人努力下,公证调解必将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中被赋予更重要的地位,必将在社会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中日益发挥其独特作用,当然这就要求我们公证人必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当然开展公证调解工作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更离不开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