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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笔录的制作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4

公证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出证三个流程,而“审查”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通常,公证审查既包括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审查,也包括对与当事人谈话进行的审查,这样公证人员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可以更全面的详细地了解与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便于今后复查。公证笔录为公证书的结论及效力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谈话笔录为我们的公证书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效力证明,下面笔者将从公证笔录的作用、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几个具体公证事项为例,详细列举对公证笔录制作的要求。

一、公证笔录的几项重要作用

1、笔录的制作,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公证审查阶段的重要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有明确的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对公证证明对象如果审查流于形式或是不经过审查,公证的职能作用就无法得到保证。在公证受理后,工作人员仍需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核实笔录。在现场监督等公证中,还要求公证人员对现场监督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由此可见,笔录的制作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公证审查阶段的重要内容。

2、发挥了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

《公证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谈话笔录反映了公证员办理公证的动态过程,加强了公证的证据链。同时谈话笔录对有关情况的记载可以反映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是否存在执业过错起到证据作用,有效的降低和防范了公证员执业风险。

3、对认定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起到关键作用

对于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以谈话笔录的形式进行交流沟通,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通过当事人对于公证事项的情况所作的表述,判断其是否思维清晰、能否自主、准确表达真实意愿及其身份和所申请办理事项的真实性。再者,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瑕疵进行补充说明,以此补足书面文件的证明效力。

4、公证笔录是公证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体现

一份良好的公证询问笔录是公证员展现自我价值、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公证询问可以从多角度、多侧面就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提问,从实体权利义务上尽可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制作询问笔录,固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为出具公证书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公证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的作用和价值。

二、关于谈话笔录的询问原则及方式方法   

1、与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应本着使用法言法语、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谈话要有侧重点,要谈重要话题,围绕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提问,切忌没有主次,没有重点的谈话。有的笔录,在已经提问过或已经由公证人员代为起草文书的,其后的笔录当中就不要重复提问。

2、与当事人谈话还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虽然《公证程序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公证笔录的内容有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公证员谈话时要视谈话对象因人因事而异。同样是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年龄层次各不相同,小到刚成年的小青年,大则八、九十岁的老人,对与他们的谈话要视情况而定,有所区别。对老人的谈话笔录,不仅要从其身体状况、经济情况、子女情况、婚姻状况、还要从知识层面、生活阅历、晚年保障等方面进行考虑。如有些老人对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以及我们的告知义务等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或根本不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公证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解释,而年轻人则不需要过于关注身体状况和自身经济生活情况。

3、与当事人的谈话既要突出重点,找出个性,又要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引导当事人按公证员的思路进行交谈。不受当事人思路的干扰,始终围绕与公证事项有关和公证员审查要点进行。

4、与当事人谈话要本着地位平等、亲切自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与公安检查机关的询问笔录的严肃性不同,注意不要给当事人造成压力和反感,谈话笔录是谈话所记,要不失严肃,更应亲切、自然、不可居高临下。即便是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和文书的也不必声色俱厉,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但要掌握方法,注意尺度。

5、谈话记录须实事求是、法言法语,词语要简练,切记冗长,交替询问、表述准确,避免日后出现歧义。

6、重视谈话笔录中的告知义务,要适时明确进行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能泛泛的告知,如:你清楚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吗?当事人也回答:清楚。很显然没有起到告知的作用。

三、关于几个具体公证事项应记载的笔录内容

(一)关于遗嘱的谈话笔录

个人认为,遗嘱应进行以下的谈话并记录在案:在录音录像的同时,首先向当事人进行交代自己所在的处、姓名、受公证处指派为其办理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请问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精神状况、智力情况,与谁一起生活、来我处办理什么公证事项,遗嘱的具体内容(有何财产,为何目的,准备去世后留给谁)。注重提问财产的来源、权属,婚姻和子女情况(包括婚史情况,有无送养、领养子女有无继子女?);是否有“两无”人员,即继承人中是否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是否抚养其他人,父母是否健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限制权力的情况,立遗嘱是否需要附有义务和条件,此前是否立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立本遗嘱是否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公证处提供有哪些证明材料,是否需要遗嘱执行人,公证书需几份,公证书的领取方式,自己是否有打印或书写的遗嘱,是否需要公证员代为起草,如需要可注明我处工作人员根据你的意思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你起草了遗嘱,请自己核实。如当事人不会写字的,还要注意为当事人宣读起草好的遗嘱,由当事人确认签名或按手印。最后一部分是告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后,可变更或撤消,但当事人必须到公证处申请,这里面告知内容要视具体情况,虽要求谈话要用法言法语,对于老人更要使之通俗易懂,在向他们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时,尽量把法律术语通俗化口语化,使之简明易懂,以便使当事人正确理解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识字的,公证员为其宣读笔录的过程要记录在案,最后由被接谈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关于委托的谈话笔录

办理委托书公证的谈话应包括以下内容除按《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如办证的目的和用途,委托何人办理何种事情,还应重点询问:1、办理公证的用途,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原因;2如处分财产的,询问有无其他共有人、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限制处分的情况。如委托书系当事人事先起草好的,在其不完备或不准确的情况下,委托人拒绝接受公证机构要求其补充、修改不完备或者表达不准确的受托书的应当将此情形记录在案,并告知其相应的后果。3、询问何时需要该公证书,以便及时审批出证。另外,除按《公证程序规则》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重点告知以下内容: (1)、委托书中委托、代理、转委托的含义。(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法律后果。(3)、委托他人在相关机构代办变更登记应注意的风险。(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应当在处分前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如代为当事人起草委托书应该记录在案,即是否需要代为起草,起草后请当事人本人认真进行核实,校对,否则出现纠纷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这样既为我们收取起草费提供依据也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案例 委托书中两人共同委托买房,但未载明产权登记在何人名下,出现房产局对委托书不与采用的情况),最后还应告知当事人委托书的接受地和接受单位的地方政策导致委托书用不上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四、房屋继承询问笔录的重点内容

制作继承人询问笔录,公证人员主要从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考查。简言之,就是要确定如下内容:1、死者是被继承人,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继承地位;2、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3、告知当事人继承权公证处理的相关程序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在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询问:(一)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核查,询问其是否是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本人,向其询问与被继承人是何关;(二)向其询问是否思维是否清晰,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向其询问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态度,要求继承或是放弃继承,是否是真实、自愿;向其询问有无受到过威胁或胁迫;(三)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时间、原因、地点),被继承人的工作生活及父母、婚姻子女情况(这些是主要内容,需详细记录,包括未婚的原因、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完整婚史,有无送养、收养等子女,有无养父母或继父母);(四)询问房屋的坐落、面积、来源、权属的情况,有无抵押、查封、典当、出租等情况,询问房屋有无涉及纠纷以及占有、使用和收益情况;(五)询问笔录中程序性的内容主要有这几点:向其标明身份;向其询问办理本项公证是否申请回避;向其询问在办证期限上有何要求;向其告知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其告知公证费需要支付或仍需支付多少;向其询问公证书需要制作几份,将由谁来取公证书;向其告知委托他人来取公证书须办理哪些手续;向其告知本项公证在审批出证前,当事人有变更自己意愿的权利;(六)向其告知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不识字或不方便阅读时,需向当事人宣读笔录内容的,将此情况及相关原因记录在笔录当中。

五、对特殊人群如盲聋哑人谈话应如何进行

在我们的公证实践中,经常会有特殊人群的当事人,比如盲聋哑等人,这样的当事人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对盲人的谈话必须进行录音或录象,还有对时间、地点、所处环境及与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问话,聋哑人的还应聘请有专业资格的手语翻译进行现场翻译并录象。谈话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现场翻译也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手语翻译的资格证等证明文件公证处应复印存档,对有些聋哑人识字的可进行笔谈,由当事人亲自对公证员的问话进行笔答,最后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一份好的谈话笔录不仅体现了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整体业务能力,对公证证明效力起到补充加强的作用,而且还会在当事人以后反悔或有关部门(特别是涉诉情况下)对公证质疑的情况下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以避免陷入不利地位。公证笔录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发挥了其他材料不能替代的防范执业风险的作用,将笔录制作的内容全面、高质量,应是每位公证人员的在将来的从业路上必须继续学习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