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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4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一种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我国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的公证制度在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婚姻法修订之后,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本人现着重谈一谈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作用。

一、 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在家庭中的作用

在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传统公证业务中,大部分前来办理的公证多为和家庭有关的公证事项,比如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这些公证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公证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证制度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我处在办理的国内公证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这些公证有效的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为公证增加公信力和确定力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与旧的婚姻法相比较,新婚姻法更加明确夫妻财产的专署性和可约定性,而旧的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这一条款来看,如果夫妻婚前一方购买的按揭房屋,婚后就更有必要对房屋的权属作个财产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即使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但如果夫妻日后一旦离婚,未有权属登记的另一方还是得不到房屋产权的。所以家庭生活中出现诸如此类事件,当事人往往会依靠公证,希望作个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来合理地明确财产,对夫妻双方都有一个保障。可见,无论是遗嘱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后,在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对双方的约束力会大大增强,更能有效地避免纠纷和促进家庭财产的和睦处理。

婚前财产公证还可以更好的处理目前初婚和再婚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矛盾。目前逐渐增多的婚前财产公证也是有效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手段之一。婚姻是人类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说,婚姻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感情真实性的考验。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选择夫妻财产公证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过去夫妻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离婚,所以通过公证事先为自己的财产加上一道保险。

  二、遗嘱公证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

  有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师傅,前来公证处,想了解遗产继承公证方面的一些情况,我热情的接待了他,原来,老师傅的妻子多前年已经去世,老师傅在妻子死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且所生的几个子女都已成家。随着身体的日渐衰老,他想再婚。他说,现在几个孩子的婚姻家庭生活都挺美满和谐,但现实社会复杂,想再婚的话,又担心出现别的问题,他就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让他的遗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所有,又保障自己和以后另一半的居住问题。

  随后我告诉这位老师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他可以采用遗嘱的方式确定给子女所有,实现他的这一想法。并且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他和他孩子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

国家确定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只要他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将其房产遗留给其子女继承,他人均无权干涉,对此事就不必放心不下了。也能更好的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前面论述了二大公证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加大其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