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均不得撤销、改变公证遗嘱。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日常公证接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来咨询与公证遗嘱相关的事宜。本文将通过分析公证遗嘱的优势、办理公证遗嘱中的现状及怎样更好地办理公证遗嘱三方面,试着对公证遗嘱这一公证事项进行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优势
公证遗嘱之所以在效力上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最大的优势在于立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后,由公证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对该份遗嘱赋予证明力,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立遗嘱的程序方面、遗嘱形式及内容表述方面更规范。
(一)审查严格
公证遗嘱的审查严格主要体现在对立遗嘱人及遗嘱涉及财产的审查。
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审查主要是对身份真实性、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的审查。在前期准备阶段,公证员会与立遗嘱人进行充分的交流,通过交流了解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出于什么原因办理公证遗嘱,是否明确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察其言,观其色”,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
对公证遗嘱涉及财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遗嘱涉及的财产能否作为遗嘱的标的,所立遗嘱仅能处分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程序规范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还要求公证员的全程参与。因此,在日常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都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完成法律程序及办理公证事项。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严格遵守“双回避”原则,第一个回避是指办证过程中是无关人员的回避,确保立遗嘱人与公证人员有独立的交流空间;第二个回避是当公证人员与立遗嘱人存在利害关系或立遗嘱人认为公证人员不宜为自己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员应自行回避,由公证机构将指派其他公证人员为立遗嘱人办理公证。
除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规范、合法外,撤销与变更公证遗嘱也要经过法定程序,即立遗嘱人如果想要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通过公证的形式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书面文字材料
相较于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必须要形成书面的文字,且经审批等公证程序后,公证机构对该份遗嘱出具公证书。
除了遗嘱本身的书面性外,公证人员与立遗嘱人的交流过程,告知立遗嘱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都将制作成询问笔录、告知书等书面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且档案永久保存。
二、公证遗嘱的现状
公证遗嘱具有以上优势,但在实践中,公证遗嘱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业务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为何公证遗嘱发展缓慢,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公证遗嘱一般都会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诉讼联系在一起。在父母与子女、子女之间关系和睦的家庭里,老人一般不会想到生前办理公证遗嘱,认为主动办理公证遗嘱不但起不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反而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二)办理公证遗嘱后并不能直接到达继承遗产的目的。虽然公证遗嘱具有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但当公证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需要持公证遗嘱办理继承公证,这时如果出现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法联系到或不愿配合的情况,公证机构就无法为遗嘱受益人办理继承公证,只能由其向法院申请确权。当事人前来咨询公证遗嘱的相关事宜,有一部分当事人就是在知晓上述情形后认为办理遗嘱公证达不到今后遗嘱受益人直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变更登记而放弃办理遗嘱公证;另一部分当事人在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仍会选择办理遗嘱公证,但告知立遗嘱人并不等于告知遗嘱受益人,因此,当遗嘱受益人持公证遗嘱却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时,就会质疑公证遗嘱的效力甚至公证的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证遗嘱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复杂,收费低,公证人员承担的风险大,导致公证人员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对遗嘱公证的审查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前期的沟通,到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摄像,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公证遗嘱的收费相较于其他公证事项的收费是很低的,且由于公证遗嘱审查的内容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机构将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给公证人员造成了不小的心理压力。这些都或多或少影响到公证人员办理公证遗嘱的积极性。
三、提高公证遗嘱办证质量
公证遗嘱发展至今,虽然面对各种质疑和争议,但不能否认的是,公证遗嘱对实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对整个公证行业的持续发展有深远影响。因此,在现阶段,公证人员能做的就是从自身出发,努力完善公证遗嘱的办证程序,提高公证遗嘱的公证质量。
(一)增强公证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办证流程,摆正自身的位置,始终处于“中立”,在办证过程中避免个人情绪对办证过程的影响。严格按照《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公证遗嘱,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遗嘱公证的办证程序合法。
严格按照规定,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公证,特别是公证员要全程参与到办理遗嘱公证的各项相关事项中,与立遗嘱人进行全面细致的交流、告知其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为立遗嘱人朗读公证遗嘱的内容等。完成各项流程后,公证人员还要注意及时在询问笔录和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在实践中,如果遗嘱涉需要摄像的,通常是一名公证人员负责摄影,一名公证人员负责询问,负责摄影的公证人员要注意在镜头中出现。
(二)做好询问交流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在独立的、安静的空间与立遗嘱人交流,确保立遗嘱人能独立地、充分地表达其真实的想法,防止被胁迫情况发生。
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充分地了解后,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制作公证询问笔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公证人员与立遗嘱人的交流过程,能最大程度地反映立遗嘱人的所思所想。询问笔录涉及的内容全面、细致,不仅能为将来的继承公证打下很好的基础,还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证人员,同时也是公证遗嘱的价值体现。
公证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记录一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询问其前来办理的公证事项是什么,是否是出于自愿办理该项公证,公证人员对其说的话其能否听清、听懂,其能否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是否需要公证人员回避等问题。
2、充分了解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立遗嘱人本人的生活状态,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人数及生存状况,除法定继承人以外,是否还有对立遗嘱人抚养较多的人,立遗嘱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
3、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及原因,在实践中,很多时候立遗嘱人是老人,有多位法定继承人,此时要注意询问老人是出于何种考量,将财产遗留给子女中一人或几人的。
4、遗嘱受益人的婚姻状况,在遗嘱中是否需要明确遗嘱涉及的财产是遗留给遗嘱受益人个人。
5、遗嘱涉及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遗嘱涉及的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有无其他共有权人,是否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6、是否需要设立遗嘱执行人。
7、遗嘱是否需要附义务。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均需要通过再次办理公证的程序。在工作实践中会出现立遗嘱人是老人,想把遗产留给某个子女,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后因子女不孝,老人想撤销或变更遗嘱,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或意外情况的发生,导致其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达不到办理公证的要求。因此,在公证遗嘱中附加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应让立遗嘱人充分思考是否设立条件。
此外,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切实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告知立遗嘱人公证遗嘱的意义及法律后果,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则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及办理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需要对立遗嘱人的身体精神状况进行审查使立遗嘱人充分了解办理遗嘱公证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办证流程
利用现代技术对公证人员与立遗嘱人的谈话过程进行摄像,完整真实记录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言行举止,使整个办证过程更加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证人员的职业风险。
办理完公证后,公证人员要及时将影像资料刻录光盘,将光盘与纸质材料同时归档,妥善保存。
(四)提升服务质量
目前虽然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逐渐年轻化,但不能否认大部分办理公证遗嘱的还是老年人,老年人接受信息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慢。因此,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对一个法律名词的解释可能需要反复多次,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有耐心,在表达上尽量口语化,让老人们听得懂、弄得清。
四、关于公证遗嘱的一点想法
目前的遗嘱公证一般都使用格式化的模板,主要目的简洁明了地将财产安排表述清楚。格式化模板的好处是提高了办证效率,避免产生歧义。在日常办证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已经不再满足公证遗嘱在表述上只对其财产做出安排,而是想在公证遗嘱中增加一些个人情感的表达。有些可能当面无法表达的语言,希望能通过公证遗嘱的记录下来。这些个人情感的表达,使原本只涉及财产的“冷冰冰”的公证遗嘱变得更生动更温暖,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才是遗嘱应该有的样子。
公证人员可以试着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立遗嘱人的要求,在公证遗嘱中加入其个人情感的表达,包括其对家庭成员的嘱托。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除遗嘱受益人外,其他相关人员对遗嘱的认同感,使公证遗嘱真正起到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根据自身的意思表示对其财产进行的安排,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优势,因此,怎样发挥这项优势,是每个公证人都要思考的课题。现阶段,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重视风险的防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护公证遗嘱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