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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办理绍兴首例居住权公证
发布时间:2021-08-26 09:34

近日,一对农村老夫妇和他们的小儿子前来本处申办房屋过户公证。两位老人因年事已高,想趁在世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儿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二老心中也有个顾虑,担心现在房屋过户给小儿子后,若今后儿子、儿媳不孝顺,他们二人会没房子住或住的不安心。当天值班的是我处的资深公证员,在得知他们的困惑后,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居住权”这个法律概念,建议他们一并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二老可在上述房屋中居住至百年。三人听后非常有触动,觉得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当场就一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的设定切实地解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多种情形可以用居住权来解决难题。(一)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将终身居住权作为房屋过户的条件,避免老无所居;(二)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老人丧偶后再婚,老人希望百年后,自己的子女能继承自己的房屋,但同时又想再婚老伴在有生之年有个稳定的居所;(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享有居住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居住权经公证后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能更有力地保障居住权的实施。公证机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能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起草遗嘱及合同文本,充分保障遗嘱或居住权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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