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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公证丨巧用提存公证 为民排忧解难
发布时间:2022-06-20 14:54

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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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例一

提存公证保障老人生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

 

2021年3月初,陈爷爷在其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我处咨询,因其老伴李奶奶患有老年痴呆,一直卧病住院,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家庭有些无法承受,故考虑出售二人的房产来继续为老伴治疗,但因老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已无法正常处分其房产,故向本处寻求帮助,希望公证处能帮忙解决他们的难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针对上述情况,监护人要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目的是为了给被监护人治病,但如何能保障所处分的财产是真实用于被监护人治病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公证员建议售房款公证提存:1、先确定李奶奶的监护人,届时由监护人代为出售房产;2、所售房款提存至公证处提存专户资金监管;3、提存款定期将专款用于李奶奶的生活起居、医疗、陪护等支出。

一个月后,陈爷爷在其儿子陪同下与房屋买受人一同又来到本处,陈爷爷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办理了相应公证及提存售房款XX万元,同时在提存证书中规定了领取提存款的条件。

今年5月中旬刚满一年,陈爷爷带着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用于李奶奶生活起居、医疗、陪护等支出票据提请领取这一年度的支出提存款。本处进行整理、核算后,确认是用于李奶奶支出款项,三天内将十多万元提存款转至陈爷爷的银行账户中。有了上述提存款的监管,保障后续仍将专款用于李奶奶一切开支。

 

案例二

提存公证为履行债务保驾护航,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合法权益

 

绍兴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因该公司无法履行即将到法院判决期限的债务而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原来,该公司与杭州某租赁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其中一项判决是绍兴建筑公司需支付杭州租赁公司有关租赁物的租金损失。绍兴建筑公司一直想及时履行判决债务,但苦于法院判决时并未得到对方公司的账户,且联系对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业务员,均未能得到有效信息,或许是杭州某租赁公司有意避之,致使履行成了一大难题,而绍兴建筑公司也将面临未能履行判决债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针对此情形,公证员建议:绍兴建筑公司办理提存公证,将该租金损失的相应款项提存我处,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于是,绍兴建筑公司在限期履行之日前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提存公证,虽后我处向杭州租赁公司邮寄了《提存款领取通知书》,同时电话联系杭州租赁公司,说明绍兴建筑公司已在我处办理了提存公证以及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并告知对方提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杭州租赁公司见此情形,也只能主动向我处咨询详细的领取手续并顺利地领取了该提存款,至此该案完满办结。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公证清偿性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而言,清偿提存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即债务消灭及提存标的物风险转移。对债权人而言,其可作为提存权利人独立地享有提存权利,包括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权利,领取提存孳息的权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提存费用。

 

 

案例三

提存公证为合同履行增信,保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1年11月,C先生以及其律师行色匆匆前来公证处咨询公证提存事宜。据了解,C先生是绍兴S印染公司的股东。绍兴S印染公司的其他股东甲、乙、丙、丁、戊分别已与绍兴M印染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他们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绍兴M印染公司,双方约定近日支付价款并完成转让。C先生为行使优先购买权,求助本处。

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本处组织研讨小组进行讨论,依据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方案。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或一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一)合同中约定以公证提存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三)其他以公证提存方式为合同履行增信的。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首先为其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其次,C先生发表声明,为保证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顺利签订及履行,自愿提存人民币XXXX万在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并分别仔细计算了各位股东领取的提存款金额;最后约定领取提存款的条件。

案例最后,C先生通过一系例组合公证,已向其他股东充分表明自己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心,但各位股东未按约前来签订协议并提款,C先生的上述公证行为,为他进一步向法院诉求维护自己优先购买权的权益提供了充分证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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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外,在经济交易过程中,提存公证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存公证介入经济交易过程,可以保证交易安全、节省交易成本、预防交易风险、化解交易矛盾、固定交易证据,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和资金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

我处立足公证职能优势,积极探索新领域,拓展提存公证业务,为群众谋便利、办实事、解难题,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以下情形可办理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 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 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 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