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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18 09:22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

公证处住所为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367号富绅大厦502

第三条  公证处是经中共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司法局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证处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开办资金700万元

第五条  公证处宗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有关法律服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证处业务范围:办理合同、继承、赠与、证据保全、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涉外等公证。

第七条  公证处业务管理部门为绍兴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第八条  公证处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证处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证处的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查公证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对公证处实施行业评估,监督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绍兴市司法局的义务:

支持公证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公证处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引导支持公证处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其依法参与行业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务、职称、评先评优、业务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

(三)知悉公证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等有申诉权;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公证处宗旨,维护公证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公证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证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公证处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公证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党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本单位重要事项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证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公证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公证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为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支部委员会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公证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证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证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学习上级重要文件;

(二)听取各部工作汇报;

(三)单位中长期工作规划、总结部署年度或阶段性总体工作等;

(四)研究讨论突发性、专项性的重大事项和处内部建设事宜;

(五)研究讨论2万(含)到10万元以下的大额经费支出事项;

(六)研究讨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

(七)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

(八)其他经主任确定提交的议题;

(九)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议题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办公会议成员讨论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司法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

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证处设置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证处日常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公证服务收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文件要求实行。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证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证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证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证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公证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绍兴市司法局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证处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事业公益性质改变、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绍兴市司法局和中共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证处终止后的资产应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公证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公证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负责解释。

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