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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两证不全 可先公证再补证进行买卖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
  昨日,重庆市公证协会下发公证新规,即日起,缺少两证的房屋可以先通过公证处公证后再进行买卖。

  房屋缺证买卖泡汤

 渝北区居民汪兴家一套空置已久的三层小楼上月被一家小厂看中,欲以非常优厚的价格买下作厂房。然而,小楼“产权证”和“土地证”在两年前的一场火灾中被烧毁,厂方开张在即,补办“两证”又来不及,双方只好无奈放弃。

 其实,类似汪兴的情况并不鲜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房屋买卖应凭“两证”办理。一些产权明晰、购买合法,却因种种原因“两证”缺失的房屋,在买卖时便会受阻。

  新规出台变通解决

 从昨日起,“两证”不齐的房屋要进行买卖,可由双方约定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查卖方所拥有房屋确系合法财产和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后,买方可将房款先提存至公证机构,然后便可按照约定先行使用房产,待卖方补齐“两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后,再向公证处提取房款,同时签署买卖合同。

 重庆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居里强调,通过公证进行房屋“买卖”并非实际意义上的买卖。对于因手续暂时不齐又急需买卖、且主体合法的当事双方,这只是一种变通解决办法。由于缺少“两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公证机构将不予对此公证。(记者 彭光灿 实习生 刘肃)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 时代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