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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普法丨遗嘱公证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8-26 09:52

陈某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和张某育有一女,并于婚后购入商品房一套,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该商品房归男方一人所有。第二段婚姻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再次约定该商品房归男方一人所有。现陈某欲立遗嘱将该商品房分给儿子所有,担心因其婚姻经历影响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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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建议:一份公证遗嘱可以解决陈某的忧愁,公证遗嘱办理过程隐私保护强,录像固证充分,可以有效的解决陈某的后顾之忧。待陈某百年后,其子可凭公证遗嘱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顺利实现物权。


   什么是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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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六种法定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二遗嘱如何有效?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须为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4.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遗嘱公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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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遗嘱人的单方申请,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相比有极大的优势。

1.专业性。公证机构长期从事家事类公证,公证员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从业2年以上,对公证遗嘱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公证法律服务。如当事人有需求,也提供遗嘱保管、担任遗嘱执行人等延伸公证服务。

2.公信力。公证制度具有独立性,不与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联,能够保证客观、中立、公正。并且公证机构依法依规为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内容进行保密,充分保护遗嘱人的权利和隐私。

3.证明力。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当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


   四、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需要立遗嘱人携带以下材料亲自办理: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遗嘱公证是否有优惠政策?



老人首次办理:70岁(含)至80岁减半收费,80岁(含)以上免费。

未来不可预测,但我们可以为它做好准备。现如今,很多人都已经认识到了遗嘱的重要性。一份有效的遗嘱能够保障立遗嘱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降低被继承人去世后财产旁落的风险;减少继承人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的家庭纠纷;遗嘱能保护离婚情况下子女的财产安全……

总而言之,订立遗嘱可以起到定纷止争、定向传承等作用,为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科普


《民法典》1123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1124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成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成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33条
遗嘱继承和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1134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1135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1136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1137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1138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1139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1140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1141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1142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1143条
【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1144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1145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1146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1147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1148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1149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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