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京
日前,一家商标专利代理公司受美国一知名企业委托来到北京市公证处,称该美国公司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被一家网络信息公司恶意抢注了域名,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这个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这已是北京市公证处今年受理的第10 件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与其他网上公证不同的是:这是北京市公证处遇到的第一例域名抢注侵权证据保全申请。
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它和商业领域中以图形、文字为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之间有什么联系呢?原来,域名和商标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使用者的唯一性,并且,在我国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随着Internet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域名在商界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一旦某公司注册了某一域名,该域名就在一定时期内(国际域名的有效期为2年,国内域名为1年,可续注)为该公司所专有,其他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在网上注册与其相同的域名。因此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知名企业,当其企业名称和商品商标已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时候,他人若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商标在Internet上先一步抢注了域名,就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域名抢注专家就是利用了商标和域名的唯一性,恶意抢注域名从中牟利。
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信息办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办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对因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而引起纠纷的,《办法》第23条规定:“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域名管理单位自确认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为提出异议方所拥有之日起30日后,自动停止对域名申请人的域名服务。
同时,《办法》第24条规定:注册域名不得转让或买卖。既便如此,域名抢注事件仍时有发生。 对此类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解决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谈判解决;一种是诉讼解决。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权利主张人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由于网络行为具有的易被纂改、复制、删除等不确定性,私人取证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获取网上证据最有效的途径。
公证员在出具此类公证书时,在法律方面需把握的重点在以下两方面:确认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的专有权: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在我国的企业注册和商标注册时间;审查在商标注册期满后,是否已续注;审查在注册期间有无商标权的转让、买卖或其他变更行为;确定证据保全公证取证的正确地点。《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申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确定不宜任意选定,一般法院管辖权按如下原则确定:以实际取证地点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这就需要公证员及时和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拟起诉的法院,以便确定取证的地点。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领域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新内容,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的公证事项将会越来越多。尼各洛庞蒂曾预言:21世纪是数字化生存的世纪。公证随着这个数字世纪的到来,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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