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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公证的被查封房屋办抵押登记房管局赔钱
发布时间:2007-07-04 00:00

来源:武汉晨报 记者 肖利敏 通讯员 余敬海

房子已被查封,房管局还办理房屋抵押借款登记手续。竹山县房管局为工作的疏忽付出了代价---上周五,竹山县法院一审判该房管局承担2.6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省竹山县人明安星,在该县城关镇西关街有一套三居室房屋,因故被竹山县法院查封。法院已于2003年初,向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查封裁定通知书。
2003年7月4日,明安星故意隐瞒房屋查封事实,与市民李玉成达成抵押借款3万元的协议。协议约定借款1年,月息2%。支付借款同时,扣出半年利息3600元。4日当天,双方对抵押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随后到竹山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房管局没有仔细核查该房的权属,就办理了抵押登记。
明安星从李玉成手里拿到2.64万元后,去向不明。
李玉成发现该房被查封后,一气之下将明安星、竹山县房管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竹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明安星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而与李玉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违反了《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竹山县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未对法院送达备案的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谨慎核查,就草率为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李玉成违背真实意思,将其现金借给明安T?星,给李玉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风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明安星返还李玉成本金2.6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在明安星下落未明之前,由竹山县房管局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