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权威受质疑 材料作假惩处力度须加大
发布时间:2007-07-11 00:00
在大多数老百姓眼中,公证处所开具的公证书是非常权威的,任何东西,一旦配上一份公证书,就应该与“如假包换”画上了等号。但是如今,公证书的“权威”却遭到了质疑,因为有的人凭着伪造的证明材料,却开出了货真价实的公证书,公证处也因此惹上了官司。
根据2006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那之后,厦门的数家公证处陆续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对此,公证处自称是“有苦说不出”———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办理公证,但不法分子常常拿出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并非专业鉴定机构,部分“不公正的公证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是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表现。
法学界人士则认为,不妨借鉴国外做法,加大公证当事人对“做假证”所须承担的责任及接受的惩处,如此有助于制约这种不良做法的蔓延。
典型案例
谁把公证处推上法院被告席
今年来,思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四起公证处被告案件;去年至今,其他各区法院所审理的与公证处有关的案件也不少。贷款追不回银行状告公证处
2005年3月7日,鹭江公证处出具了一份有张先生和郑某夫妇签名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上面显示受托人张先生有权对郑某夫妇所有的一套房子予以买卖、抵押等。张先生拿着公证委托书,以张先生、郑某夫妇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8万元,抵押的房产是三人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到期后,张先生一直未向银行还款,经查发现张先生已经死亡,银行起诉郑某要求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料郑某表示自己没去过公证处,没在公证委托书上签过名。公证委托书经司法鉴定后,也显示上面的签名不是郑某的。
银行方面认为是公证书不实导致贷款不能追回,公证处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及2.8万元利息。公证处则表示,他们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公证书,没有对银行等的侵权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前不久,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了银行方面的诉求。
房子被冒充抵押公证处上当了?
今年5月10日,谢某意外地发现,今年2月有人已把他和妻子共有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70万元。谢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这件事,但厦门市公证处却为此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这房子是他和妻子刘某共同委托一个叫“王爱华”的人,替一个名叫“杨鹭峰”的人的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谢某为此将厦门市公证处告上法庭,并索赔25800元损失。
对此,公证处大呼冤枉,并称公证书是被谢某的妻子刘某骗走的,办理公证时来了三个人,一个是刘某,一个是委托人“王爱华”,还有一个长得很像谢某,如今刘某和“王爱华”都找不到了,“应该是心虚潜逃了”。无血缘关系竟被公证成儿子
通过公证处的盖章,陈永发成了华侨的“儿子”,继承了50年前翔安第一高楼———马巷街“警报楼”。去年年底,华侨陈宝藏亲属向法院起诉,称这份公证书存在许多漏洞,同安区公证处去年底被告上法院。
原来,《继承权公证书》中称陈宝藏夫妇生前住在马巷街120号,先后于1974年和1979年死于马巷街,但据马巷当地居民反映,陈宝藏夫妇从上个世纪40年代就定居在菲律宾,一直没有回马巷居住,死亡地点也应该是菲律宾,不可能死于马巷街。
而且《继承权公证书》中称,“死者陈宝藏夫妇的遗产应由其子陈永发继承”,陈宝藏其他亲戚指出,陈永发是陈宝藏堂侄的“义子”,与陈宝藏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同安区公证处辩解称,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程序合理,并没有错。据了解,在公证时,陈永发曾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中说“陈永发与陈宝藏是父子关系”、“陈宝藏于1974年死于马巷”。因此,公证处在居委会证明的基础上,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部门回应
公证“打假”遭遇三大无奈
其实,根据厦门市公证处和法院的材料显示,截至目前为止,所有将公证处列为被告的案子,最后的结果不是上诉人撤诉,便是公证处被判无过错。
“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证明我们并没有做错,”厦门市公证处主任张一鸣说,“是不法之徒想骗取公证书,借助公证书的‘权威’达到欺诈他人的目的,可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这是社会诚信缺失导致的。”
张一鸣随后向记者介绍了公证处面对假冒的证据材料时目前的“三大无奈”。
鉴定证据材料能力有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张一鸣解释说,不少人对公证存在误解,公证处所公证的,只是当事人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有效的。按照公证的工作程序,确认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能够形成有逻辑的证据链,作为公证证据相互印证没有任何矛盾就可以。
而拿着假证据前来公证的人,一般都对带来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加工和伪装,不经过专业鉴定实在难辨真假,张一鸣对此表示无奈:“公证处并非专业鉴定机构,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辨别证据真假。”
举报假证公安机关难立案
辨别证据真假的能力有限,这并不等于公证处对于不法分子带来的假证据毫无辨别能力。张一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鹭江公证处今年3月至6月的通告,上面载明,这4个月间仅在鹭江公证处一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便发现了27件伪造的证明材料。
“就在10分钟前,就有一名女士带着个‘假老公’前来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不过那个‘假老公’和本人长得差太多,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了。”张一鸣说,公证处在鉴别证据真假上其实做了许多工作,遇到证明材料有疑点的都会严加检查,一旦发现是假证,情节严重者他们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当时并未造成后果,往往不会立案,而当后果产生了,公证处已经不可避免地站到法院被告席上。
张一鸣无可奈何地说,按照现有法规,并未规定哪个执法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惩处,而公证处本身没有执法权,对假证据常常只能抓了放,放了又抓。
不法之徒与公证处“捉迷藏”
为了给假证据“正名”,不法之徒也煞费苦心。张一鸣告诉记者,某些人在这里办理不出公证书,就跑到另外一个公证处办理,与公证处玩“捉迷藏”的情况并不鲜见。
为避免出现“漏网之鱼”,一旦发现有人拿假证据前来办理公证,工作人员都会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其他各公证处。“前两天,有个人拿着假证据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退回,没想到一转眼又跑到海沧区公证处,还让他办出了公证书,幸好及时发出通知已经将公证书收回。”张一鸣表示,公证人员毕竟不是专业鉴定人员,伪造的证据被退回之后,当事人再跑到其他公证处办理时,往往已经将证据经过更细致的伪装,常常防不胜防。
学界观点
加大材料作假惩处力度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榕表示,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处须对公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公证处未尽责任,而是其调查能力确实很有限,而我国的法律强调实体客观责任,一旦发生公证所采信证据不实的情况,公证机构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公的责任承担境地。
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国外做法。在不少其他国家,公证处对材料的真假只须进行形式审查,一旦发现公证材料作假,当事人须承担所有后果及责任,如此一来,不法之人想“假冒公证”时便不会无所顾忌了。
此外,《公证法》也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须追究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6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那之后,厦门的数家公证处陆续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对此,公证处自称是“有苦说不出”———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办理公证,但不法分子常常拿出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并非专业鉴定机构,部分“不公正的公证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是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表现。
法学界人士则认为,不妨借鉴国外做法,加大公证当事人对“做假证”所须承担的责任及接受的惩处,如此有助于制约这种不良做法的蔓延。
典型案例
谁把公证处推上法院被告席
今年来,思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四起公证处被告案件;去年至今,其他各区法院所审理的与公证处有关的案件也不少。贷款追不回银行状告公证处
2005年3月7日,鹭江公证处出具了一份有张先生和郑某夫妇签名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上面显示受托人张先生有权对郑某夫妇所有的一套房子予以买卖、抵押等。张先生拿着公证委托书,以张先生、郑某夫妇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8万元,抵押的房产是三人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到期后,张先生一直未向银行还款,经查发现张先生已经死亡,银行起诉郑某要求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料郑某表示自己没去过公证处,没在公证委托书上签过名。公证委托书经司法鉴定后,也显示上面的签名不是郑某的。
银行方面认为是公证书不实导致贷款不能追回,公证处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及2.8万元利息。公证处则表示,他们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公证书,没有对银行等的侵权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前不久,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了银行方面的诉求。
房子被冒充抵押公证处上当了?
今年5月10日,谢某意外地发现,今年2月有人已把他和妻子共有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70万元。谢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这件事,但厦门市公证处却为此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这房子是他和妻子刘某共同委托一个叫“王爱华”的人,替一个名叫“杨鹭峰”的人的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谢某为此将厦门市公证处告上法庭,并索赔25800元损失。
对此,公证处大呼冤枉,并称公证书是被谢某的妻子刘某骗走的,办理公证时来了三个人,一个是刘某,一个是委托人“王爱华”,还有一个长得很像谢某,如今刘某和“王爱华”都找不到了,“应该是心虚潜逃了”。无血缘关系竟被公证成儿子
通过公证处的盖章,陈永发成了华侨的“儿子”,继承了50年前翔安第一高楼———马巷街“警报楼”。去年年底,华侨陈宝藏亲属向法院起诉,称这份公证书存在许多漏洞,同安区公证处去年底被告上法院。
原来,《继承权公证书》中称陈宝藏夫妇生前住在马巷街120号,先后于1974年和1979年死于马巷街,但据马巷当地居民反映,陈宝藏夫妇从上个世纪40年代就定居在菲律宾,一直没有回马巷居住,死亡地点也应该是菲律宾,不可能死于马巷街。
而且《继承权公证书》中称,“死者陈宝藏夫妇的遗产应由其子陈永发继承”,陈宝藏其他亲戚指出,陈永发是陈宝藏堂侄的“义子”,与陈宝藏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同安区公证处辩解称,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程序合理,并没有错。据了解,在公证时,陈永发曾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中说“陈永发与陈宝藏是父子关系”、“陈宝藏于1974年死于马巷”。因此,公证处在居委会证明的基础上,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部门回应
公证“打假”遭遇三大无奈
其实,根据厦门市公证处和法院的材料显示,截至目前为止,所有将公证处列为被告的案子,最后的结果不是上诉人撤诉,便是公证处被判无过错。
“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证明我们并没有做错,”厦门市公证处主任张一鸣说,“是不法之徒想骗取公证书,借助公证书的‘权威’达到欺诈他人的目的,可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这是社会诚信缺失导致的。”
张一鸣随后向记者介绍了公证处面对假冒的证据材料时目前的“三大无奈”。
鉴定证据材料能力有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张一鸣解释说,不少人对公证存在误解,公证处所公证的,只是当事人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有效的。按照公证的工作程序,确认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能够形成有逻辑的证据链,作为公证证据相互印证没有任何矛盾就可以。
而拿着假证据前来公证的人,一般都对带来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加工和伪装,不经过专业鉴定实在难辨真假,张一鸣对此表示无奈:“公证处并非专业鉴定机构,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辨别证据真假。”
举报假证公安机关难立案
辨别证据真假的能力有限,这并不等于公证处对于不法分子带来的假证据毫无辨别能力。张一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鹭江公证处今年3月至6月的通告,上面载明,这4个月间仅在鹭江公证处一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便发现了27件伪造的证明材料。
“就在10分钟前,就有一名女士带着个‘假老公’前来办理房产过户公证,不过那个‘假老公’和本人长得差太多,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了。”张一鸣说,公证处在鉴别证据真假上其实做了许多工作,遇到证明材料有疑点的都会严加检查,一旦发现是假证,情节严重者他们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当时并未造成后果,往往不会立案,而当后果产生了,公证处已经不可避免地站到法院被告席上。
张一鸣无可奈何地说,按照现有法规,并未规定哪个执法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惩处,而公证处本身没有执法权,对假证据常常只能抓了放,放了又抓。
不法之徒与公证处“捉迷藏”
为了给假证据“正名”,不法之徒也煞费苦心。张一鸣告诉记者,某些人在这里办理不出公证书,就跑到另外一个公证处办理,与公证处玩“捉迷藏”的情况并不鲜见。
为避免出现“漏网之鱼”,一旦发现有人拿假证据前来办理公证,工作人员都会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其他各公证处。“前两天,有个人拿着假证据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退回,没想到一转眼又跑到海沧区公证处,还让他办出了公证书,幸好及时发出通知已经将公证书收回。”张一鸣表示,公证人员毕竟不是专业鉴定人员,伪造的证据被退回之后,当事人再跑到其他公证处办理时,往往已经将证据经过更细致的伪装,常常防不胜防。
学界观点
加大材料作假惩处力度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榕表示,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处须对公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公证处未尽责任,而是其调查能力确实很有限,而我国的法律强调实体客观责任,一旦发生公证所采信证据不实的情况,公证机构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公的责任承担境地。
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国外做法。在不少其他国家,公证处对材料的真假只须进行形式审查,一旦发现公证材料作假,当事人须承担所有后果及责任,如此一来,不法之人想“假冒公证”时便不会无所顾忌了。
此外,《公证法》也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须追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