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本部窗口:0575-85142774 袍江办证室:0575-8813811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之窗
法律之窗
该拒绝时就拒绝
发布时间:2007-07-18 00:00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婚前财产公证成为了一个流行的名词。亲如夫妻,有时候也要明算账,法律允许即将结婚的人们自由对财产进行约定。我在公证实践中,也遇到过不少做婚前财产约定的未婚夫妻,比如有的未婚夫妻对婚前的房产做出明确约定怕日后的纠纷,有的第二次婚姻的夫妻避免粮价更多的财产纠纷约定各自的收入财产为各自所有。可是,有一天我遇到的一对做夫妻财产约定的却颇有与众不同之处。
那天,正轮到我做国内民事接待,有一对青年男女走了进来,那女的上来就说:“我们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我已经打好了,你给我们做一下。”我拿过她起草好的协议,见上面约定:男方的所有收入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的个人收入也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日后离婚,男方不能得到任何财产。这份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我觉得我需要多了解一些情况,我问他们:“这份协议是你们协商一致的吗,你们双方都同意吗?”女方立即答道:“对,没有问题。”男方没有说话,勉强点了点头。“你们不觉得这份协议明显对男方不公平吗”我再问道。“我们双方都同意的,有什么公平不公平的”女方有点不耐烦了。我再问男方:“这份协议意味着你个人没有任何财产,你的全部收入也是女方所有,你明白吗?”男方有点无奈,但还是说:“她怎么说就怎么说吧。” 女方有些生气了:“你这么怎么多话啊,我们双方都同意的,你给办了就是。”虽然当事人态度已经不太好了,我还是平静得说道:“这份协议我认为对男方明显不公,希望你们修改一下,按照目前的情况我不能为你们办理公证。”“凭什么啊,我就是学法律的,我觉得协议没有问题,我们双方都同意的,你凭什么说不公平,这个协议完全合法,你给我们办了。”女方的声音大了起来。这个时候,我虽然已经有点讨厌这个女的,但我觉得还是应该以理服人,解释道:“男方没有任何财产,但他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怎么正常生活呢,难道他在生活中用的每一分钱,还算女方借给她的吗?家庭的事务理应双方共同商量,共同决策,可是现在男的经济地位上极为不平等,那么在家庭地位上那就没有平等权可言了。既然你是学法律的,那么你应该理解这样的协议与常理相违背,所以这份公证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公证员,我不能为你们办理。”“我问过一些法官,他们说这样的协议受保护的,你凭什么不给办理?”女方态度显得有些蛮横。我勉强压住心中的火气,说道:“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公证人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独立判断。作为公证员,我觉得你这份协议不符合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所以我根据公证法可以拒绝公证。”这时候,半天不言语的男方说话了:“既然公证员都这么说了,我看我们还是先不办了。”“在家说得好好的,你怎么现在这样说,跟你说,不办公证我们就不结婚。”女方把愤怒发泄在了她男友的身上,两个人离开了公证接待室。
我望着他们离开的背影,心里倒希望那个男的慎重选择了。我觉得这个事情,法律没有确实没有严格规定,虽然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平,但双方如果完全是自愿的,那么法律是不是要对这种形式上的自愿进行纠正,在理论界也是存在争议的。但作为公证员,我觉得公证的职能有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一面,所以在这种较有争议的事项面前,不宜一味从可以公证的角度去找理由,而应该综合考虑。如果这对男女确实自己订了这样的协议,日后如果有纠纷,可以交给法院去判断。但是作为公证机构,具有国家的公权属性,如果对这样的公证持肯定态度,那么就会存在价值导向,似乎肯定和鼓励这样的行为,这和公证的社会职能不符。所以,我对自己做出的拒绝受理的决定还是很满意的。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