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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城宽带起诉公证处 请求撤销公证书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07-08-24 00:00

二00七年的新年钟声敲响没过几天,人们还沉浸在新年祥和欢乐的气氛中,公证处就接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证处(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内容违法并予以撤销。
长城宽带要求撤销的公证书是一份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书。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称:重庆地区的几个网站在线播放了《七剑》、《小鱼儿与花无缺》、《射雕英雄传》等十一部电视剧涉嫌侵犯著作权。经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审查了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该申请。
二00六年一月,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相关网站在线播放《七剑》等电视剧的事实,进行了保全证据,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公证处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据悉,公证书出具后,该律师事务所凭这些公证书经授权起诉了相关网络公司。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即为其中一家。法院最后判决,这些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重庆长城宽带不服,于二00六年十一月针对他们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2006)渝证字第XX号公证书涉及的内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
长城宽带提出复查申请的主要理由是:
一、公证书程序违法。1、公证书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公证处依法不应予以办理公证;2、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公证处依法不应予以办理公证。
二、公证书内容违法。1、公证书体现的是公证操作过程,并未反映内容是长城宽带所有和实际控制;2、网络环境在公证申请人的控制之下,计算机显示现象来源具有多种渠道;3、长城宽带以网络拓扑图的形式对公证书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进行说明。
公证处收到长城宽带的复查申请书后,非常重视,指派了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考虑到长城宽带的复查申请中提到了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公证处还特意指派了对网络技术有造诣的公证员参与复查。经复查,该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二00六年十二月初,公证处作出了维持该公证书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申请人提出(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不应予以办理公证。
查该公证事项申请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经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就案件前期证据保全向相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受理该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该公证。
二、申请人提出该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不应予以办理公证。
查公证书表述的内容仅是计算机显示器上展现的画面内容。在计算机普及的今天,一般稍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普通公民均能通过简单操作在计算机上对互联网网站的网页进行浏览和使用。勿需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即可直观地发现显示屏上的客观内容。故此公证书涉及的内容不属专业技术鉴定范围。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申请人提出(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内容违法。
经查,未发现该公证书有违法内容。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书》及《关于〈复查申请书〉的补充说明》中也未列举该公证书具体的违法内容及违反哪部法律的内容。
保全证据公证书表述的是事发时的客观事实。是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或者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不产生确认侵权的效力,是否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综上所述,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处决定:维持(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
二00七年一月,重庆长城宽带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公证处(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公证书。人民法院将诉状送达公证处,并要求公证处答辩。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公证处寄出答辩状,答辩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公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公证书是法律文书,确认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公证书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上述规定,公证书的内容是否违法,由公证处根据严格的办证规则予以复查,应当撤销公证书的,根据法律规定由公证处决定撤销并由公证处公告,该公证书方能自始无效。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确认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公证书的司法裁决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公证书于法无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根据原告的申请,(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已经我处复查,作出了《关于维持(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的决定》,送达至原告。
经我处复查,(2006)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处于2006年12月1日依法作出了维持(2006)渝证字第6544号公证书的决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00七年二月一日,重庆长城宽带公司诉公证处请求撤销公证书一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证处派员出庭。
庭审中,长城宽带没有提出更多的观点和新的证据。公证处在法庭辩论中阐明了这样几个意见:1、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是否违法,由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予以复查,应当撤销公证书的,由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并由公证处公告,该公证书方能自始无效,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有撤销公证书的司法裁判权;2、从《公证法》立法思想出发,如果规定一个以公证机构为被告而请求法院解决公证书效力问题的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仍须再提起一个以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最后解决,这是没有必要的。证据是与其所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的,不可能脱离其所证明的事实而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认定一个证据有效必然是以认定其所证明的事实为前提的。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是一个证据,不是一个行政决定,不需单独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将公证效力的认定作为一个单独的民事诉讼,外国没有立法例,我国民诉法也没有规定;3、对《公证法》适用的司法解释目前没有,但兄弟省市的高级法院在《公证法》施行后对涉及公证事项民事诉讼已有了基本规定。如上海市高院就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基本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的……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4、从本市司法实践来看,本市某法院的二审案件中,亦有当事人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而被法院终审裁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二00七年三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00七年三月底,重庆长城宽带公司不服法院裁定,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引用《公证法》第四十条,是“法院对《公证法》第40条的理解是错误的”,提起上诉。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向重庆长城宽带公司和公证处双方“调查询问”。公证处的诉讼代理人在法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驳斥了重庆长城宽带对《公证法》第四十条的错误理解。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终审裁定书,完全采纳了公证处的庭审观点,并支持了公证处的诉讼主张。终审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规定还明确了对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只能由公证机构作出。这是因为,如果规定一个以公证机构为被告而请求法院解决公证书效力问题的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争议仍须再提起一个以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这是没有必要的。而《公证法》第40条规定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指的争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公证书所指向的基础法律关系人的争议属民事性质,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出民事诉讼。故上诉人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重庆公证处为被告,仅就公证书撤销与否提起诉讼不适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7)中区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终审裁定对当事人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之诉,是一份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司法裁决,应该说,在司法界对撤销公证书之诉起了一个里程碑的作用。
就此,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公证书之诉,以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败诉而划上句号。

来源:西部公证网 作者:重庆市公证处 刘乙 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