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太的房产在她不知情时转移到了儿子何某的名下,而北京市建委在办理此权属转移登记时,所依据的林老太的转移申请,经过鉴定是假的,违背了林老太的真实意愿。昨天,在朝阳法院,市建委当庭承认这份材料的虚假,造成了其登记错误。随后朝阳法院判决该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然而,本案的涉案房产此前已经过建委的第二次登记,转移到本案“第三人”申某的名下,申某的代理人称是林老太的儿子何某卖给申某的。由于同样作为案件“第三人”的何某没有出庭也未请代理人,房屋产权是如何转移的,显得有些扑朔迷离。
对此林老太的律师说,是继续和申某以及何某打民事官司,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伪造材料者,或是直接向建委索赔,是其不便透露的诉讼策略。
房屋两次易主过户他人
林老太为此案专门找了两位律师,而第三人申先生也没露面,派了自己的朋友出庭。林老太起诉称,位于朝阳区静安东里的涉案房屋,本属于她的丈夫,2003年丈夫去世后,她和儿子何某约定该房屋归其二人共有,并为此做了公证。但双方并未办理权属登记。
今年3月,林老太突然得知自己享有一半产权的房屋,经过亡夫到何某、何某到申某的2次所有权变更,已经易主到申某名下。
建委被指未审查必需文件
林老太说,她到被告权属登记科查询得知,房屋档案中关于该房屋第一次权属转移的材料,有一份伪造林老太签名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该伪造的申请称原告将其一半的产权赠与何某。
林老太律师当庭称:“依据相关政策,办理房屋赠与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并查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亲自签署的房屋权属变更申请;涉及委托的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在办理行政工作中未尽到审查职责,在没有审查房屋赠与必需的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仅依据一份伪造的申请书,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到何某名下,再导致该房屋产权随后由何某转移到申某名下,严重损害了林老太的合法权益。
记者曾就提交文件一事庭后询问建委的代理律师,其承认在“纯赠与”的情况下,建委确实有上述原告律师所说的文件提交要求。
权属转移登记竟在转移申请之前
原告律师还当庭指出:涉案房屋的第一次所有权登记转移的申请、审核和发产权证的日期,都是2006年的5月24日,但是根据建委所提交的证据,所谓的林老太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的日期却是2006年6月9日。“被告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在后,核准发证在后,程序上完全是颠倒的。”
对此,建委律师给出的解释是:“有关申请时间我们认为是一个误写。”
权属变更申请是伪造
在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后,法官宣布:经林老太申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合意法院选择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了鉴定,2007年9月7日的结论为:产权变更申请中,林老太的签名与其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曾称“以上行政行为,建委履行了法定职责,房屋权属来源清晰,材料齐全,并无不当”的建委代理律师说,这说明申请人当时提交的材料是虚假的,造成了建委的登记错误。但是,如果在当事人申报不实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是有权注销证书的,而该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被发给申某所有权证的行为所代替,被告已无权再注销。
法院随后判决建委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何某的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建委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1080元。
谁伪造了申请?
林老太的儿子何某虽然没有应诉,但他曾向法院提交过一份答辩状,称自己也是2007年3月才得知,房屋已经被转移到申某名下。
申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建委出示的有关其2006年5月24日做第一次权属转移登记的证据显示,何某委托了申某办理该房屋登记手续。
申某的代理人自称是申某的朋友,他说,申某2006年4月找何某看过房子,虽然当时何某并未提交产权证,申某仍交给他2万元定金,并于2006年4月28日和何某签订买房合同。2006年7月12日,申某在看到何某的房产证后,付清了房款,以27万元的价格买下大约40平方米的涉案房屋。申某提交了有何某签字的收条和合同作为证据。
建委于2007年1月10日核发给申某所有权证。
来源:竞报 记者:王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