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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公证
发布时间:2007-10-29 00:00

章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很多人都在关注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问题。近期,笔者参加了2007年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试题的卷三第二十七题中考到的知识点属于合伙企业法,这个试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现在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也还只是一个比较新兴的公证领域,而作为与股权继承相近领域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公证,则更加是少之又少。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一新情况,也应当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首先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遗产的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最后再谈一下遗嘱继承中涉及的相关的问题。
一、概述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也属于企业的范畴,但是它与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合伙企业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相当于是合伙企业中的“股权”,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而在《公司法》中被否定的劳务出资则在《合伙企业法》具有明确肯定态度的规定:“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故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由于劳务出资分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人身专属性的劳务由于具有唯一性和特有性,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
(三)继承人继承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呢?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对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能否继承法律也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为此,被继承人(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取得继承人合伙人资格,可以事前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也可以在事前、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上述条件相对有限公司股东的继承宽泛了很多,有限公司股东的继承只能在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继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继承是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因合伙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合伙企业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所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特别的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所有合伙人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合伙协议;
四是合伙企业资产的评计报告。合伙企业的资产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办理继承过程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其中第五点全体合伙人是否同意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书面材料,上述材料是在合伙协议中未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便能取得合伙人资格时需要提供的。
三、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合伙人入伙组织的合伙协议,此合伙协议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协议。
(二)对遗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四、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的复杂性,《合伙企业法》、《继承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的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目前也没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法律程序规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全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由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上述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合伙人,这个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几个财产继承人是否都能成为合伙人只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但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应按照合伙协议来办理,如果只能由一个合伙人顶替的,则需要由各个继承人相互协商。
(二)告知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应当要求合伙企业注销原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向新合伙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和合伙人名册中有关合伙人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最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三)对只有两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当另一合伙人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时候,合伙企业则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一点:“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从而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另在公证书中,证词中除应写明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外,同时也必须要写明继承人当然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合伙人)在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继承人是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还是财产权益和合伙人资格一并继承的,为继承人行使合伙人的相关权利提供依据。
六、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二)只有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
(三)合伙企业未缴齐出资的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后,其拥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可以成为遗产。《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从这条规定看,《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不影响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该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可以成为遗产。
(四)如果死亡合伙人生前在企业担任企业相关职务,应告知继承人,虽可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要想取得相关职务,按合伙协议办理。
七、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遗嘱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公证遗嘱办理现在还很少出现,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一样都属于新兴领域,在办理上述公证遗嘱时,首先要立遗嘱人提供本文第二大点中前四个特别证明材料,特别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资产的评计报告都要当时出具,因为这种财产价值的变化是很快的。还要审核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另有共有人,立遗嘱人有无全部的处分权。
(二)在按照公证遗嘱来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时和法定继承时也要继承人提供本文第二大点中的几个特别证明材料。
总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不同一般财产的继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研究,找出其与一般财产继承的异同;二是要加强对《合伙企业法》的学习,熟悉相关规定;三是要对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合伙企业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办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公证,充分发挥好公证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