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白下区法院正式下发了融众挪用房款案的一审判决,融众公司败诉,涉案的银行、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要替融众公司偿还其无力偿还的房款300多万。26户市民被挪用的房款一大半有了着落,此案也为今后南京的二手房交易确立了若干新规则。
败诉原因
银行对房款应尽特别注意义务
“这次受害市民可谓是大获全胜啊!”昨日,融众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浩军兴奋地告诉记者。因为本案中,市民的房款是被融众挪用的,但因为融众无力偿还,所以市民们才把在房款被挪用过程中有过错的贷款银行、市公证处、恒泰、平涛、银佳等担保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这些机构能先替融众支付购房人的房款。而判决的结果正如市民所希望的:上述机构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这么判?记者拿到了厚厚的判决书,其中主要被告之一贷款银行认为:建设部和央行的321号文虽然对二手房款提出了规范结算的要求,但未对商业银行设定任何义务。可经过审理,法院显然不这么认为,判决书里,法院认为,银行、担保公司、市公证处“都应对接受其服务的客户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还认为,在合肥桃园和天津汇众已经发生过中介卷款的前提下,建设部和央行的321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凸显了银行、担保公司、房产中介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所负有的特别注意义务”。房款划给担保公司虽然有交易市民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向交易市民审核,又对担保公司没开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所以银行被判有过错。其余几家担保公司均因让市民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而被判败诉。
关键环节
含糊公证书使房款最终被挪用
那么公证处又是怎么“犯错”的呢?它既不是金融机构,对321号文就该不太熟悉,怎么也牵涉其中呢?然而实际上,公证机构在本案中的过错比之担保公司或银行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本案判决书显示,市公证处居然无法证明公证时公证员在场,这直接违反了公证的有关法规。
判决书第12页有一段写着,用于申办公证申请人单方在(合同、申请书等)上签名、盖章的规范的公证文书应表述为“兹证明……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文件名称)上签名”,即公证员对其亲眼所见进行公证。而本案中的公证书的表述却为“兹证明某人与某人于2007年6月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在前面的《个人贷款划款承诺书》上签名……”法院据此认为,公证员未亲眼看见交易市民在承诺书上签名,即未亲自办理该公证事宜。
为什么这么判定?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朱军律师告诉记者:当时市民告诉他们,公证时公证员不在场,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做过公证。他们就疑惑:公证处胆子怎么这么大,居然这样也敢出具公证书?因此他们拿公证书请公证行内的专家一看,结果发现,这个公证书果然有玄机,一般此类公证都要写明是“在我的面前”、即公证员面前签名,以证明公证员在场。但该公证独独把这句话改成了“在江苏省南京市”,模糊处理了一下。“显然公证处做出这样的公证书也是经过了一番考虑的,打算就公证员不在场一事蒙混过关,可惜被我们发现了。”
据悉,被告的市公证处虽然最早也曾坚持说公证员在场,而且有公证笔录。但在市民的强烈质疑下,公证处最终没向法院提供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证员最终被法院认定“不在场”,违反了公证的有关要求。而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份“不规范”的公证书,银行和担保公司绝对不敢把房款划给融众中介,市民的损失也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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